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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十二篇】
【篇1】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一、自我剖析
1.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存在着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忧患意识淡薄问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心存侥幸意识。认为只要跟着党组织学习就已足够,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没有将加强自我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放在完善自我的高度。导致思想水平在较低层次徘徊,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明显不够。
2.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精神还不够
没有主动挤出时间来开展自学,系统的学习创先争优理论。未能够做到把业余的时间多用于提高信息化教学的学习上。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不足,表现没有沉下心认真的学习相关知识。
3.工作艺术性不够
比如在学生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对学生意见搜集不够广泛,大多仅仅与几个熟悉的同学或者班委进行谈心和了解情况,对待学生和群众的诉求没有及时督促了解和处理,有时倾听不同意见有些不耐烦,给各班班委布置的日常事务以为都能妥善处理,不跟踪问效,有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4.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创新精神
主要包括有时凭自己工作几年的教学经验办事,主动学习新知识意识不够,进取心不强,比如对于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比赛不够重视,没有以精神百倍的最佳状态来准备,因此导致工作效果体现的不明显。
二、形成的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
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强,平时学习缺乏系统性,不够深入,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学习。学习态度不够踏实,认为教学手段是次要的,能大致了解一些就可以了,满足于一知半解。这就导致了目前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2、缺乏耐心
对待问题常常较为浮躁,甚至停留于表面,没有对问题进行剖析,跟踪,将问题彻底解决。从而导致了在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精神还不够。
3、细致不足
对待问题不细致,常走马观花,风风火火的风格导致了做事不求甚解,缺乏艺术性。
4、落实不到位
在义无反顾,抓落实方面做得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自己常安于现状,不能勇于创新,突破进取。从而导致了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创新精神。
三、今后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1.加强中特理论的学习,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使我的思想和学院实际发展相结合,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支部工作,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
2.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院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主动承担组织上交给的任务。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
【篇2】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思想方面。坚定的思想信念是一个执政党的灵魂所在,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坚定的理想信念又是党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重要法宝。但我却缺乏远大的革命理想,具体表现为: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钻研不多,甚至不想钻研,有时思想上还出现了前途渺茫的困惑。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设欠佳。表现为存在与己关系不大的想法,认为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抓的比较紧,谁往枪口上撞,谁找死。只要自己不做违反党章等法律法规的事情,其他人愿意怎样搞就怎样搞,与己关系不大。
2、宗旨方面。一是是宗旨观念弱化。表现为不能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服务好、谋利益的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全面。二是对单位困难职工关心不够。我们单位老干部多、女干部多、家庭困难的干部职工也不少,作为工会主席只注重了抓面上的工作,对他们过问不多,关心较少,对他们的困难和问题没有想办法帮忙解决。
3、学习方面。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也在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表现在不善于钻研业务知识,总认为自己一个女同志,年龄偏大,记忆力差,思想上产生了畏难情绪,不想深层次地学习,业务知识和能力得不到提高,导致工作缺乏创新精神,面对市场激烈竞争,应对措施单一老套,不能与时俱进地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方面。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一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于凭经验去考虑问题,去想事情。在工作时,往往只立足实际,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虽然几年来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之意识不够深刻,特权思想时有存在,与时俱进、创新意识不够健全;虽能熟练掌握本单位的工作,但是灵活性掌握的不够适当;工作不深入,埋头日常工作时间较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时间较少,很少发现实质问题;存在好人主义,表现为工作上不愿得罪人,也不愿批评人。三是争强当先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地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理论学习有所忽视。对理论学习之所以重视不够,缺乏自觉性、主动性,主要还是认为自己已经多次系统地学习过马克思主义,掌握了一些基本原理,要真正去学深学透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那是高级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的事。总认为自己主要是执行上级指示,完成任务。现经认真反思,才深刻认识到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还相差甚远,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博大精深,只停留在书本上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运用这些理论能解决好自己在思想和工作上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感到,自己也受了社会上对此问题的负面影响。社会上学习空气普遍淡薄,自己的思想懒惰,政治嗅觉也跟着迟钝了,这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
2、理想信念有所淡化。由于近几年对学习不深不透,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共产主义社会还很遥远。自己存在着“船到码头,车到站”思想,在这种思想的误导下,便产生了进取心不强,在工作上表现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创优争先的意识,使有些工作该抓的没有去抓。在对待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上,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副职,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有班子成员集体把关,自己起不到多大作用,不会出什么大的原则问题。在对待班子的团结上,认为大家能凑到一起共事,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如果事事都叫起真来,必然要伤感情伤和气,不如保持和为贵,你好我好,大家都会相安无事。
3、自我要求有所放松。认为自己工作了几十年,有时产生松口气的念头,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工作有时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了自我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降低了自我要求,用一般的工作纪律、工作要求代替了党的先进性要求。
4、工作标准有所降低。由于思想进取意识淡化,工作标准也随之降低。不是高标准严要求,而是处理问题时瞻前顾后、得过且过,怕得罪人,不愿碰硬。工作时不能坚定立场、坚持原则,因而影响工作质量。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政治理论学习的不断深入,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理想信念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时刻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立党为公,等于奉献。在具体工作中,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克服自满情绪和畏难情绪,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先进党员的良好形象。
2、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断是非的具体标准。江泽民同志一再号召全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提出“学习不仅可以增加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而且可以充实精神世界,修养道德情操”。因此我要扎实地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学习理论要与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克服“两张皮”的现象,要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要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3、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我们的事业是在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中发展和前进的,这是保证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中永远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在深化改革的路上,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复杂、艰巨,这需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通过大胆的实际探索去加以解决。因此,我要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因循守旧,不安于现状,而是要大胆地投身到改革的实践中去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
4、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我要牢固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此入手,牢固地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努力做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人。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思想上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工作中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勇气,一股锐气,不屈不挠,勇往直前,在用权上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在工作作风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决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
【篇3】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六盘水市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从2001年开始运作,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已在全市98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妇联、残联、工会、团委等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建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其它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六盘水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六盘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不少。日前,经过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研,现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提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六盘水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来说,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从而使他们轻易地获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收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难度。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而且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达到“应援尽援”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法律咨询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农村、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等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10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3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也没有考虑在援助对象之列。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真正做到让弱势群体能够依靠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广大贫弱群体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动的局面,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执业过错责任,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现实,但如果不予赔偿则是对受援人的不公平。这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前,只能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应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年审内容之一,以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篇4】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通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浅谈一下笔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發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要对其加大普法宣传,使其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
2.援助后,执行难。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未下达前,要求农民工交纳诉讼费,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建议人民法院将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此类案件执行完结时,按规定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诉讼标的。有的农民工因用工企业欠其数百元的工资,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给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往往还高于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在这方面,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体的办法,帮助其代写诉状,帮助其立案,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自己去打这类官司,使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发于建筑领域,如拖欠工资和工伤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领域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议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理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切实从源头上促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紧紧抓住农民工培训、就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坚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要深入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策划开展符合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和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加强窗口建设,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便民服务方式;指派擅长办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伤维权等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覆盖范围。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篇5】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及现状
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适量的财政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关研究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人均不到1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均经费也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援助工作数量达不到应当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这就使得很多地方农民工法律援助最终流于形式。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农民工维权主要集中在欠薪、工伤赔偿等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其立法的本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在不增加劳动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却被某些用人单位用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或者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不配合调解。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劳动的法律和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环节名存实亡,徒增纠纷解决时间,进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唯恐一旦处理了相关单位会影响本地区后续的招商引资,所以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发生袒护用人单位的行为。还有的在处理农民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与当地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还以经费短缺、人手不足、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为借口设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障碍,以致出现许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农民工法律素质低、用人单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多人在外出务工时不知道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对其中的不利条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从而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加。如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用工合同,劳动者证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脱,想尽一切办法撇清责任,审理时拒不提供单位保留的签到表、工作任务安排等证据,甚至故意销毁证据,使得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维权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出现不利后果;许多农民工来自较远地区,在劳动地没有亲友,一旦出现劳动事故,他们的工友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害怕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作证。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甚至许多案件由于农民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连立案都很困难。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门槛
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往往认为打官司是一件花钱未必讨好的事情。再加上许多欠薪标的额较低(据调查,农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由于无法承担较高的费用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时,法律援助就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对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来说是实现维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门槛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请审批时要求申请者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农民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是他们必须往返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这样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对于外地农民工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两地距离比较远的农民工往返费用差不多够得上请律师的费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层组织不愿承担证明义务而不积极配合,用种种借口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法得到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对发生的农民工聚众讨薪等紧急事件要特事特办,可以先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再报备审批。
(二)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供给,提升法律援助补助水平
农民工维权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客观上存在办案成本较高的情况,即使申请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几百元,根本不足以补偿律师正常的办案费用,因而经常出现律师在办理这类法律援助案子时还个人贴钱的情况,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积极性。不少律师不愿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动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尽心办案、应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难于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应保障经费供给,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提高律师在特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补贴标准,并且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使律师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可以安心放心尽心。
(三)大力开展“三高四零”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诉讼高质量、服务高标准。第一是工作高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法律理论和业务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诉讼高质量。加强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和标准化归档案卷检查,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第三是服务高标准。有机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五支队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各类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法律援助中紧紧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零”即办案零收费、服务零距离、质量零差距、对象零投诉。一是办案零收费。严格执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中法律援助的无偿原则,坚决杜绝有偿办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基石。二是服务零距离。凡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均不需进行农民工经济状况审查,不人为设立门槛,确保农民工能够顺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务热线节假日必须照常值班。三是质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办案流程,加强质量检查测评,及时征询接受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意见反馈。四是对象零投诉。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设置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确保法律援助合法办案、尽职尽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推进劳动合同格式的标准化及政府备案,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定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农民工维权的便利性和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四)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应组织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并知晓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第一,开展“法律九进”活动,要把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之际,开展专题法制宣传。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区域性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同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各地区外出务工党员流动支部的法律援助网络,沟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将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印在小册子中,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畅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与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配置,优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通过政府及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在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机构成立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到工作站值班,现场解答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发放联系卡,让农名工遇到纠纷时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结束语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权益,农民工为我国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对象。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缓解和疏导农民工困难和压力的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篇6】在具体工作中事业不够开阔不能跳出小圈子看问题
受疫情的影响,今年涉及农民工维权纠纷较往年有所增加,随着复工复产的开展,芜湖市司法局法援聚焦农民工权益保障,多举措持续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全市共举办农民工作维权专项咨询活动20余次,为2694人次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答农民工各类法律咨询5388人次,为农民工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9035万元。
一是强化宣传诉求渠道,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制作《疫情期间农民维权法律援助指南》。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告知其疫情期间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将《疫情期间农民维权法律援助指南》制作成小视频,在全市的移动公交媒体不间断的播放;结合法律援助宣传月、送法进村(社区)以及重要节日,深入村居、企业、工地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单行本,引导农民工优先通过法律援助热线和芜湖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安徽法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主动向企业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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