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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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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版)
2009-0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14)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6)
9 收费 ……………………………………………………………………………………(16)
10 工作人员守则…………………………………………………………………………(17)
11 附则……………………………………………………………………………………(17)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 收费
10工作人员守则
11 附则
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8)
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凡制定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应在本条中列出。)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
注:本细则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外购的国内或国外生产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改变包装容量形式处理后并加贴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分装行为。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产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掺混肥料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起草说明1 :此条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其中产品单元及规格的划分,一般根据产品具体特点以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确。
起草说明2: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1) 生产工艺、设备相近的产品应当尽可能划分为一个产品单元,尽量压缩单元数量;
(2) 必要时,在产品单元中细分小类或规格。
如有一般生产、加工以外的组装或分装等方式,在起草说明中陈述分装或组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必要性,现行业分装或组装所占比例,并明确分装或组装具体核查操作要求,特别是原辅材料进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出厂检验等应当提高要求门槛。
起草说明3: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规格的划分应与4.1.1.1条申请书填写内容和6.1.1条证书的填写内容一致。)
(3) 如有一般生产、加工以外的组装或分装等方式,在起草说明中陈述分装或组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必要性,现行业分装或组装所占比例,并明确分装或组装具体核查操作要求,特别是原辅材料进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出厂检验等应当提高要求门槛。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起草说明:应当分类明确陈述,如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产业结构。各项内容分条款表述,并按照文件名、文号、文件发布和实施时限、与本实施细则实施许可证管理产品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的顺序陈述。)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与各配合省、自治区、直辖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组织进行相关产复混肥料产品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参加复合肥料单元和非典型性工艺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¼¼,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52500134
传 真:021-52801361
电子信箱:lgsh33@ szc1972@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起草说明1:应明确列出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各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范围;
起草说明2:检验机构在10个以下(含10个)的,在本条中列出检验机构的名单,如下所示;
起草说明3:如检验机构多于10个,2.5条应改为:“2.5××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并将名单附在细则正文之后。)
(1)检验机构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检验产品范围:
(2)检验机构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检验产品范围: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高浓度”或“中浓度”或“低浓度”,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元可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起草说明:此表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参照设计。)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加盖企业公章)。起草说明5:与条款1.4规定对应的前置要求[如安全生产、产业政策要求]。)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起草说明:在此条中明确具体产品“批批”的定义。)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确认企业完成整改后,出具《企业实地核查整改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整改确认情况、经办人签字、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签字、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4.2.6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起草说明:制定细则时,应确定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检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整改确认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
表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复合肥料
产品标准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540-2003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9203-20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767.1-200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17767.3-199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610.1-198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GB/T 7686-1987
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表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应有标准
复混肥料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T 8571-2008《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复合肥料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T 8571-2008《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掺混肥料
GB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1250-1989 《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1-2008《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有机-无机 复混肥料
GB 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17767.3-199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610.1-1988《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GB/T 7686-1987《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 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1987《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4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 1.对复混肥料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设施、5、6、7项不作要求;
2.复混肥料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装备第12、13、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4.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部派出专家进行审查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
表5 企业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氨站(贮槽、液氨汽化器、气氨稳压罐)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2
酸贮槽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3
原料粉碎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4
配料计量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混合化学反应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造粒设备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7
干燥设备
真空泵
8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压力测定仪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筛分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成品包装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取样器
14
除尘净化设备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500m2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10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复合肥料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装备第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3.企业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部派出专家进行审查。
表6 企业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筛分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
2
自动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
4
成品包装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
7
噪音防治设施
真空泵
8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库≥300m2
玻璃干燥器
10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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