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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和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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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卫生立法概念的理解要点,1)特定国家机关,2)法定权限、法定程序,3)制定、修改、废止和法律解释,认可卫生技术规范,4)卫生领域,5)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6)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动的总称。,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卫生立法的作用,1、规范卫生事业的发展,发展的,方向,、政府的,责任,、卫生事业的,监管,等,2、调整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重点是,医患,关系,3、科学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如何公平高效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4、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公民健康权的实现,5、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良性发展,6、应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挑战,三、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首先明确一下“,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的总称。,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三方面:,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的修改程序,卫生法的废止程序,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明确规定,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如下:,编制和立项,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案,通过法律案,法律公布,卫生立法体制,定义:,指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其立法结构设置的制度,同其他部门立法一样,采取一元、二级、多层次体制。,一元即立法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余均为授权立法。,二级即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层次即可分成若干类别和层次,且受法律效力等级原则的限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宪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卫生行政法规,撤销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卫生法规;,2、国务院,1)制定卫生行政法规:,为依法实施卫生法律制定相应的执行性卫生行政法规;就卫生管理中的某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法律的立法议案,3)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3、国务院各部委,1),依据法律和行政法,制定,部委卫生行政规章,2),5个,部委,(2013.03前),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药监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外文简称,CFDA,),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下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规章制定机关,1)4级主体,省,级、,省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2)地方性卫生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3)地方性卫生规章,政府,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49个较大的市=22个省份的省会+5个自治区的首府+4个经济特区+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5、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依照,政治、经济和文化,当地的特点,1、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1)立法提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2)审议,专委会,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付表决,3)通过法律案,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4)法律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为准,立法提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和立项,),提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其它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会议审议,,提取各方面意见及修改后形成,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提案,(审议法律案),通过法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国家主席签署,法律公布(,人大常委会公告,),实施,(,请听下节分解,),2、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立项,5部委,提出由,部(委)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国务院统一部署,,法制办,实施,2)起草,国务院,组织,、部委,负责,3)报送与审查,法制办,审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4)通过与公布,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总理批准,总理,签署或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3、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卫生规章的制定程序,谢 谢!,卫生立法的作用,1、规范卫生事业的发展,发展的,方向,、,政府的,责任,、,卫生事业的,监管,等,2、调整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重点是,医患,关系,3、科学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如何公平高效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4、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公民健康权的实现,5、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良性发展,6、应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挑战,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的实施概念,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也就是使卫生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动。,卫生法的实施是实际贯彻和具体施行的过程(,卫生法运行,)。是卫生法制实现的关键。,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来实现。,卫生法实施的形态和方式,实施方式:,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具体表现为(形态):,卫生执法(卫生法的执行),卫生司法(卫生法的适用),卫生守法(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制监督,卫生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活动。,卫生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卫生法律,审判与卫生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活动。,卫生守法即是指国家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增强卫生领域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卫生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卫生立法、执法、司法等卫生法制运行环节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广义的卫生法律监督则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卫生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无论广义、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都是卫生法制运行过程中不可缺损的机制,是权力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卫生法治的基本运作机制。,二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概念:卫生法的适用也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动。,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的专门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正确、合法、及时。,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2、强制性,3、程序性(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4、专业性和科学性,5、要式性和规范性,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正确、合法、及时。,三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2卫生法的失效 时间,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新法取代旧法,3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案例一:,高中毕业后,1995年7月,甄某参加本县中医院举办的中医针灸学习班学习。1年后,在未获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甄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范某听后即叫甄某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1996年11月9日18:00许,甄某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范某“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不久,范某顿感肩背部刺痛、气喘不适,且脸色苍白、口唇发绀。家属见状急忙制止,甄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甄某走后,范某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甄某让他抢救,经甄某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去家属立刻报案!,公安局法医尸检结果:,死亡原因系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致呼吸衰竭。,法院判决认为:,甄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款),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问题: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对甄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甄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起诉到法院是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该如何处理呢?,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地域效力,(1)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均有效。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如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2、对人的效力,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疗机构。,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卫生法的解释,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某一主体对卫生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卫生法的解释分为:,(一)正式解释,(二)非正式解释。,(一)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法律所作解释。,2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3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二)非正式解释,1学理性解释 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2任意解释 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服从依照卫生法律,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是卫生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2、卫生法遵守的范围和内容,3、卫生法遵守的状态,4、卫生法遵守的条件,卫生守法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卫生守法的内容和范围,内容:,行使卫生法律权利,履行卫生法律义务,体现统一性和全面性,强调强制性、惩罚性和积极性和自觉性,范围:,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技术性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和协定,卫生法律解释,卫生领域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卫生守法的状态,指卫生主体遵从卫生法的状态和其行为合符卫生法律规范的程度。,卫生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表现为消极遵循,履行强制性义务,没有内化为自身需要。,卫生守法的一般状态:依法办事,遵从法律,但未完全内化。,卫生守法的高级状态:切实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利,完全肯定卫生法,成为卫生法的主人,完全内化自身需要。,卫生法遵守的条件,有良好的卫生法律卫生守法的前提:体现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秩序、效益等法律价值;规范的形式,语言表达的明确性,法条阐述的准确性,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等。,有良好的卫生法律意识-卫生守法的关键。,有良好的卫生法律环境-卫生守法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历史、文化、道德环境,案情简介:,汤某于2002年6月26日,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牙科美容卫生许可证,从事洁齿美牙保健项目活动。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汤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当场责令停业,没收主要洁牙器械,开具保存证据通知单。后因汤某托人多次说情,于同年7月l8日该局将洁牙器械退还汤某,给当场给予200元行政处罚,并收回保存证据通知单,当事人汤某领走没收的器械未留下文书。,汤某于2003年lO月23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潜江市卫生局对原告汤某当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被告潜江市卫生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汤某人民币200元,并赔偿其减少的工资收入519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用lOO元均由被告负担。,分析焦点,1、本案原告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2、从证据原因分析被告卫生局为什么败诉?,卫生行政执法,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狭义的指卫生行政主体就某一特定卫生事务和案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案情简介:,1996年以来,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打工的民工有33人患上等级不同的矽肺。吴家祥到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做职业病鉴定。疾控中心的人告诉他,要做鉴定,必须先要,工厂老板出具职业史证明。吴家祥只得去找老板,老板却说“我不认识你们”。,龙湾区永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虽然最后拿到了32000元,但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相去甚远。,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后,依法委托温州市疾控中心对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随后,温州市疾控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04年10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据实认定吴家祥为工伤,到2005年7月工伤认定被,龙湾区法院撤销,。吴家祥和他的工友们把最后一线希望交给了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代理人紧急起草行政上诉状,要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龙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维持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对当事人的工伤性质认定,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一)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二)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三)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四)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五)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六)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二)公平合理原则(行政适当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平等对人对事,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遵行卫生工作规律,符合医学科学自然法则。,(三)效率原则(效益原则),及时、迅速、有效,准确、合理,协调、有序、合法,四、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是组织而非个人。,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这些单位或组织的执法后果由该组织承担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执法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该组织就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体具有单方性、独立性、强制性、优益性和不可处分性。,卫生执法主体的职权,卫生行政立法权,卫生行政许可权,卫生行政检查权,卫生行政命令权,卫生行政奖励权,卫生行政强制权,卫生行政处罚权,卫生行政裁决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一)卫生行政机关,(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四)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六)联合执法主体,五、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情报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证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几种方式:,(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二)卫生行政处理,(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四)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五)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违法,(1)卫生违法,构成要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人为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为前提。,A、一般以卫生违法为前提,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例外,B、卫生违法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C、卫生违法的几个条件:,a、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b、后果社会危害性实质性后果或危险性后果,c、主体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具体要求不同,d、主观方面过错(故意或过失),不可抗力不,构成,2)违反的是卫生法律法规,3)强制性,A、国家强制力,B、法定专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2)卫生法律责任,概念,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法律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特点,:,1)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2)必须有卫生法的明文规定;,3)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4)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概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予以判断、认定、归结和减免的活动。,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区别,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A、责任法定原则,a、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度、范围应由法律规范预先约定,b、法不溯及既往,c、杜绝没有法律依据的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行为,B、因果联系原则,a、结果与行为存在的客观性,b、因果的顺序性,c、主观意志的影响力,d、联系表现为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特点,C、责任相当原则,a、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b、责任种类、轻重与行为具体情节相适应,c.责任种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D、责任自负原则,a、表现为责任承担的独立性,b、特殊情形责任承担的转移性,法律责任的减免,1)特点,A、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B、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属于减免的条件;,C、体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和人本主义,2)减免法律责任的情形,A、时效免责,B、不诉免责,C、自首、立功免责,D、补救免责,E、协议免责,F、自助免责,G、人道主义免责,案情简介:,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全面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通过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阜阳市发生了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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