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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医药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减轻群众医药负担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医药行业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价格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价格监督检查概述。,(一)价格监督检查的地位作用。,1、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职权法定)。,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是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2、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四大职能之一。,价格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主管价格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调控、管理、监督、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四大职能之一。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价格监督检查在价格改革这面旗帜下,在规范市场各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且十分重要的作用。,3、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管理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2)直接依据不同。,(3)形成方法不同。,(4)具体结果不同。,3、价格监督检查法律体系。,(1)以法律为核心。实体法主要是价格法,程序法主要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2)以法规为主干。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1994年9月29日公布施行),(3)以规章为基本内容。部委规章9部,地方规章3部。,(4)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各类价格和收费的政策文件是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价格政策文件必须合法有效。,二、价格违法行为分类、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价格违法行为定义、特征。,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属行政违法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价格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特征。,(二)价格违法行为的分类。,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3、不正当价格行为。,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1)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2)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所需资料;,(3)提供虚假资料;,(4)其它。,6、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药品价格违法行为。,(1)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2)推迟降价时间或者提前提价销售药品;,(3)不按规定加价率销售药品;,(4)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2、,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2)分解项目收费;(3)扩大收费范围收费;(4)强制检查,变相收费;(5)减少服务内容或多计数量收费;(6)违背项目附加条件收费;(7)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三、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其救济。,(一)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收费许可证。,(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救济,行政处罚的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特定的国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作出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救济,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监督制度。,价格行政处罚的救济,依法实行复议前置制度。,即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价格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务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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