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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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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编印序言“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新业态、创新新模式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便利“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归集了“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至日期为2023年6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本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2023 年 6 月目录一、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1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3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4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6六、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7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8八、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十、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3十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14十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6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9十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21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23十六条、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5十七条、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7十八、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91一、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22.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的纳税人。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4计抵减政策)。2.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 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2.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3.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2.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6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六、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主体享受主体8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制 造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9 享受主体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1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八、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的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2.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11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3.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2 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3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十、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4 享受条件享受条件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十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5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 5 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 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 2013 年至 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 2013 年至 2017 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2018 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4.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和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5 号)十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7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18(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19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20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21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十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2 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23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条件享受条件24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25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十六条、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26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27十七条、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8(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29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号)十八、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政策要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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