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表:北京市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例与绘图规范
用地分类标准——北京新城控规用地分类、代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图层
颜色
A
A
大类
中类
小类
(线框)
(填充)
(线框与填充)
R
R5
居住区配套教育用地
A-R5
H-R5
132
R51
中学用地
A-R51
H-R51
132
R52
小学用地
A-R52
H-R52
132
R53
托幼用地
A-R53
H-R53
132
R54
中小学合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A-R54
H-R54
132
C
公共设施用地
独立占地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涉及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A-C
H-C
1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
A-C1
H-C1
210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A-C3
H-C3
30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A-C31
H-C31
30
C32
文化艺术团队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队等用地
A-C32
H-C32
30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A-C33
H-C33
30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A-C34
H-C34
30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A-C35
H-C35
30
C36
康娱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C36
H-C36
30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A-C4
H-C4
80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疾控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C5
H-C5
150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A-C6
H-C6
211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
A-C61
H-C61
211
C62
中档专业学校用地
中档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涉及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C62
H-C62
211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A-C63
H-C63
211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C64
H-C64
211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征询等机构用地,不涉及附设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A-C65
H-C65
211
C67
学生公寓用地
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A-C67
H-C67
211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A-C7
H-C7
3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内容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独立占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宗教活动场合、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A-C9
H-C9
11
A
A
A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T
H-T
194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A-T1
H-T1
194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A-T2
H-T2
254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A-T5
H-T5
153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A-S
H-S
254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A-S1
H-S1
254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涉及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A-S2
H-S2
254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涉及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A-S3
H-S3
25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A-U
H-U
200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A-U1
H-U1
200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涉及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A-U11
H-U11
200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涉及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A-U12
H-U12
200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涉及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A-U13
H-U13
200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A-U14
H-U14
200
U15
供中水用地
中水解决厂,供中水泵站等。
A-U15
H-U15
200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A-U2
H-U2
200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A-U21
H-U21
200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A-U22
H-U22
200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A-U29
H-U29
200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A-U3
H-U3
200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局所在地。不涉及居住社区级以下的配套邮电设施用地。
A-U31
H-U31
200
U32
电信设施用地
电信、电话及互联网设施用地。
A-U32
H-U32
200
U33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如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受设施等用地。不涉及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A-U33
H-U33
200
U34
有线电视设施用地
A-U34
H-U34
200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A-U4
H-U4
200
U41
雨水、污水解决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解决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涉及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A-U41
H-U41
200
U42
粪便垃圾解决设施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解决等设施用地
A-U42
H-U42
200
U43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A-U6
H-U6
200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A-U9
H-U9
200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涉及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A-G
H-G
90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涉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A-G1
H-G1
90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A-G2
H-G2
11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A-D
H-D
143
E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涉及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A-E1
H-E1
141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A-E2
H-E2
63
E3
园地
A-E3
H-E3
94
E4
林地
A-E4
H-E4
78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民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A-E6
H-E6
51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因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砂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A-E7
H-E7
139
E9
设施性农业用地
A-E9
H-E9
62
E10
城市发展备用地
A-E10
14
B
B
B
R
R1
一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R1
H-R1
50
R2
二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R2
H-R2
40
R3
三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较差的用地。
A-R3
H-R3
51
C
C2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R2用地
A-C2
H-C2
1
C21
商业用地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A-C21
H-C21
1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A-C22
H-C22
1
C23
经营性办公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A-C23
H-C23
1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A-C24
H-C24
1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C25
H-C25
1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汽车市场、专卖店、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A-C26
H-C26
1
C27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集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A-C27
H-C27
1
C3
C38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A-C38
H-C38
30
C39
旅游休闲用地
A-C39
H-C39
30
C4
C43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如:网球中心、健身中心、高尔夫球场等
A-C43
H-C43
80
M
工业用地
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A-M
H-M
251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A-M1
H-M1
251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A-M2
H-M2
251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A-M3
H-M3
251
W
仓储用地
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W
H-W
34
F
多功能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A-F
H-F
21
F1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以居住、公建及其他为主的用地,公建及其他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F1
H-F1
21
F2
公建及其他兼容居住用地
以公建及其他、居住为主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F2
H-F2
21
F3
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
除居住之外的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例如AU+BM、AU+AT等
A-F3
H-F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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