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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例与绘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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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表:北京市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例与绘图规范 用地分类标准——北京新城控规用地分类、代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图层 颜色 A A 大类 中类 小类 (线框) (填充) (线框与填充) R R5 居住区配套教育用地 A-R5 H-R5 132 R51 中学用地 A-R51 H-R51 132 R52 小学用地 A-R52 H-R52 132 R53 托幼用地 A-R53 H-R53 132 R54 中小学合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A-R54 H-R54 132 C 公共设施用地 独立占地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涉及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A-C H-C 1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 A-C1 H-C1 210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A-C3 H-C3 30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A-C31 H-C31 30 C32 文化艺术团队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队等用地 A-C32 H-C32 30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A-C33 H-C33 30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A-C34 H-C34 30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A-C35 H-C35 30 C36 康娱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C36 H-C36 30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A-C4 H-C4 80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疾控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C5 H-C5 150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A-C6 H-C6 211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 A-C61 H-C61 211 C62 中档专业学校用地 中档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涉及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C62 H-C62 211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A-C63 H-C63 211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C64 H-C64 211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征询等机构用地,不涉及附设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A-C65 H-C65 211 C67 学生公寓用地 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A-C67 H-C67 211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A-C7 H-C7 3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内容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独立占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宗教活动场合、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A-C9 H-C9 11 A A A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T H-T 194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A-T1 H-T1 194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A-T2 H-T2 254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A-T5 H-T5 153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A-S H-S 254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A-S1 H-S1 254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涉及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A-S2 H-S2 254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涉及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A-S3 H-S3 25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A-U H-U 200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A-U1 H-U1 200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涉及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A-U11 H-U11 200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涉及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A-U12 H-U12 200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涉及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A-U13 H-U13 200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A-U14 H-U14 200 U15 供中水用地 中水解决厂,供中水泵站等。 A-U15 H-U15 200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A-U2 H-U2 200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A-U21 H-U21 200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A-U22 H-U22 200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A-U29 H-U29 200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A-U3 H-U3 200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局所在地。不涉及居住社区级以下的配套邮电设施用地。 A-U31 H-U31 200 U32 电信设施用地 电信、电话及互联网设施用地。 A-U32 H-U32 200 U33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如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受设施等用地。不涉及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A-U33 H-U33 200 U34 有线电视设施用地 A-U34 H-U34 200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A-U4 H-U4 200 U41 雨水、污水解决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解决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涉及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A-U41 H-U41 200 U42 粪便垃圾解决设施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解决等设施用地 A-U42 H-U42 200 U43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A-U6 H-U6 200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A-U9 H-U9 200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涉及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A-G H-G 90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涉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A-G1 H-G1 90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A-G2 H-G2 11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A-D H-D 143 E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涉及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A-E1 H-E1 141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A-E2 H-E2 63 E3 园地 A-E3 H-E3 94 E4 林地 A-E4 H-E4 78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民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A-E6 H-E6 51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因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砂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A-E7 H-E7 139 E9 设施性农业用地 A-E9 H-E9 62 E10 城市发展备用地 A-E10 14 B B B R R1 一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R1 H-R1 50 R2 二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C2用地 A-R2 H-R2 40 R3 三类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较差的用地。 A-R3 H-R3 51 C C2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可兼容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BR2用地 A-C2 H-C2 1 C21 商业用地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A-C21 H-C21 1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A-C22 H-C22 1 C23 经营性办公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A-C23 H-C23 1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A-C24 H-C24 1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C25 H-C25 1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汽车市场、专卖店、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A-C26 H-C26 1 C27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集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A-C27 H-C27 1 C3 C38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A-C38 H-C38 30 C39 旅游休闲用地 A-C39 H-C39 30 C4 C43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如:网球中心、健身中心、高尔夫球场等 A-C43 H-C43 80 M 工业用地 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A-M H-M 251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A-M1 H-M1 251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A-M2 H-M2 251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A-M3 H-M3 251 W 仓储用地 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A-W H-W 34 F 多功能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A-F H-F 21 F1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以居住、公建及其他为主的用地,公建及其他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F1 H-F1 21 F2 公建及其他兼容居住用地 以公建及其他、居住为主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F2 H-F2 21 F3 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 除居住之外的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例如AU+BM、AU+AT等 A-F3 H-F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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