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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2610267 上传时间:2025-11-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8.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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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文献规定了公司库房(周转区)仓储现场的功能区域、通道、目视化、物料堆码、搬运作业、包装发运、运送防护等管理技术规范。 本文献合用于公司库房(周转区)区域、目视化、物料堆码、搬运作业、包装发运、运送防护等仓储现场的技术管理,其它仓储现场参照本文献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T 9174-2023 一般货品运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354-2023 物流术语 Q/SF 45-006 产品包装技术条件 Q/SF 65-042 车辆搬运作业规范 Q/SFG 04-12 包装、搬运管理规定 Q/SFG 14-25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 术语及定义 GB/T 18354-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现场管理 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物流现场各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协调和控制,使其处在良好的状态,以达成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仓储的目的。 3.2 堆码 堆码是将物品整齐、规则地摆放成货垛的作业。 3.3 特殊物料 特殊物料是指一般库存条件无法满足的、对存储、运送等有温度及湿度规定的物料,有定期保养规定的物料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有毒物品、有腐蚀性物品等。 3.4 垛距 货垛与货垛之间的必要距离。 3.5 墙距 货垛与库房墙壁、货场围墙(或边界)之间的必要距离。 3.6 柱距 货垛与库房立柱之间的必要距离。 3.7 顶距 货垛堆放的最大高度与库房、货棚顶部横梁之间的必要距离。 3.8 灯距 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必要距离。 3.9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重型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12023kg的载货汽车。 中型货车是指长大于6000m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23kg的载货汽车。 4 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规定 4.1 功能区域 4.1.1 根据仓储现场功能,区域一般划分为收货区域、整备区域、仓储区域、发货区域及辅助区域等五大类。各功能区域及包含的子区域见表1。 表1 仓储现场区域划分 功能区域 子区域 用途 备注 收货区域 卸车等待区 用于车辆停靠、等待 一般室外 卸车区 用于车辆停靠、货品卸车 一般室外 整备区域 物料点检区 物料出、入库点检、整备 一般室外 待检区 物料质量检查 一般室外 配合区 物料配合、配套 一般室外 不合格品区 用于不合格物料的暂存 一般室外 仓储区域 料架区域 货品存放 一般室外 立体库区域 货品存放 一般室外 地面存放区 货品存放 一般室外 发料区域 发料区 车辆停靠、货品装车 一般室外 辅助区域 叉车充电区 用于电叉车停放、充电 一般室内,远离货品 工装存放区 用于储运容器存放 室内、室外 垃圾存放区 用于包装废弃物存放 一般室外 办公生活区 用于物流人员办公、生活 一般室内 4.1.2 为方便业务解决和库房内货品的安全,原则上待检区、办公区应设于库区主入口处;辅助作业区应充足运用库区的边角用地;不合格品区应与其他区域分区布置,必要时可采用临时隔离措施有效隔离。 4.2 通道 仓库主通道应正对库门和仓库中线位置。通道宽度需满足进出库作业和消防逃生规定。各种搬运模式下主通道及作业通道推荐宽度见表2 表2 各种搬运模式下主通道及作业通道推荐宽度 序号 搬运模式 主通道(m) 作业通道(m) 1 人工+手推车 不小于1.5 不小于1.0 2 手动叉车+托盘 不小于2.3 不小于1.0 3 机动叉车+托盘 不小于3.5 不小于3.3 4.3 目视化 仓储现场设立区域、货架、货层、货位等目视化标记,加强仓储现场区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目视化效果。 目视化标记一般在区域边界靠近库顶,或离地面3米,或高出货品堆码高度的位置悬挂。同一库区的目视化标记牌的悬挂高度、样式、方法、颜色、字体样式等需统一。 4.4 物料堆码 4.4.1 堆码原则 物料堆码需遵守以下原则: a. 同一货垛上的货品必须代码、规格、批次、质量状态相同(配台及成套设备的货垛除外); b. 物料堆码应严格按照产品外包装上堆垛图示进行,堆高不能超过堆高限制或客户规定; c. 堆码时需整齐、稳固,横直成线,不得倒置、倾斜,批次号和标签一致朝外; d. 堆垛(除最高层)每层的数量相同,便于清点; e. 在托盘上堆码的物料原则上不能超过托盘边沿,以免运送时磕碰工件,如工件超过托盘边沿需根据堆垛稳定性选用拉伸膜或捆绑带缠固; f. 堆码用的托盘须清洁、完好、干燥,保证货垛不倾倒,不损坏货品,符合库位规定,不影响搬运平稳性; g. 垛距、墙距、柱距、顶距和灯距应符合安全规范规定; h. 货垛必须留出相应的通道,方便物料的进出和消防用途。 4.4.2 堆码具体规定 4.4.2.1 垛距需方便存取作业、消防工作,并起通风、散热的作用,库房垛距一般为0.3m~0.5m,空地垛距一般不少于0.5m。 4.4.2.2 墙距需能防止库房墙壁的潮气对物料的影响,方便散热通风,方便消防工作、收发作业。货品离没有窗户墙体的距离一般为0.1m~0.3m;货品离有窗户墙体的距离一般为0.1m~0.5m。 4.4.2.3 为了防止库房立柱的潮气影响货品,也为了保护仓库建筑物的安全,必须留有柱距,柱距一般为0.1m~0.3m。 4.4.2.4 顶距需能通风散热,便于装卸搬运作业,有助于消防工作、收发作业,顶距一般为0.5m~0.9m。 4.4.2.5 为了保证储存物料的安全,防止照明灯发出的热量引起靠近物料燃烧而发生火灾,货垛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灯距,灯距应不少于1m。 4.4.2.6 单个托盘堆码高度尺寸不大于1.1m。 4.4.2.7 托盘堆码后整体重量一般不大于1000kg,托盘堆码最高3层。 4.4.2.8 在保证地面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应按照包装箱或储运工装上的堆码层数极限标记拟定堆码层数,且单件高度大于2.35m的应单层存放,其他包装堆叠时,其剁高与垛基(可多排摆放)最小尺寸比不大于2:1且剁高不得超过4.7m。 4.4.2.9 包装箱空地长期堆码时,垛底必须垫高,垛顶需遮盖。临时性堆码时,垛顶可暂时不遮盖。 4.4.2.10 需要经常通风的物料堆码时,可在每件或每层的前后左右留出一定的空隙,码成通风垛,以散发物料的温度和水分。 4.4.2.11 油漆及桶装化工产品,货垛要小,要成行码放,便于检查,行间要留有空隙。 4.4.2.12 危险品(指易燃、易爆炸品等),储放场合要干燥、阴凉、通风,库内电器、照明等设备要采用防爆装置。 4.4.2.13 腐蚀品(各类酸碱),应单独存放,适宜在干燥通风阴凉场合,避免露天存放,能不码垛尽量放平,储量要根据需要适量购进。 4.5 搬运作业 4.5.1 仓储现场存在手工、吊车、叉车三种搬运形式,所有搬运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 4.5.2 吊车、叉车搬运过程中需遵守Q/SF 65-042。 4.5.3 手工搬运作业需满足以下规定: a. 单人搬运物料不得超过20kg;超过20kg的物料需多人搬运或电动搬运; b. 搬运物料之前,穿戴好劳保用品; c. 应用手掌掌握物料,不可只用手指抓住物体,以免脱落; d. 搬运重物时,应特别小心车厢边沿、斜坡、楼梯及一些易滑倒得地方; e. 搬运重物时,重物的高度不要超过人多眼睛; f. 当用托盘车移动托盘货品时,物体要在人的前方; g. 严禁不使用托盘,直接使用托盘车搬运货品,以免货品因未固定而发生倾翻导致货损; h. 对于易碎和贵重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格外小心; i. 严禁将托盘从高处抛落,严禁将货品从高处抛掷在托盘内; j. 搬运作业其余规定按照Q/SFG 04-12执行。 4.6 包装发运 4.6.1 机电类非封闭设备件、有清洁度以及防锈类规定的零部件,在安装或使用前严禁拆除防尘、防潮或防锈保护层。 4.6.2 严格按照公司产品零部件供货技术条件执行,加强零部件入库检查与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容器装载零部件拒绝入库。 4.6.3 其余包装发运规定按照公司产品零部件供货技术条件、产品包装发运方案、Q/SFG 04-12及Q/SF 45-006执行。 4.7 运送防护 4.7.1 货品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过车厢。 4.7.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其他载货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 4.7.3 货车在厂内行驶必须遵守各路段的限速规定,一般路段限速20km/h,出入公司大门及厂房门限速5km/h,严禁争道抢行,同向行驶的货车严禁互相超越。 4.7.4 货品超过车辆围栏的部门需增长相应的固定、防护措施。 4.7.5 货车运送其余规定按照Q/SFG 14-25执行。 4.8 其他 4.8.1 一般来讲,为加快物料周转,原则上物料应先进先出。“出货”频率高的、质量比较大的物料应尽也许的靠近发货区。 4.8.2 互相间会产生物理、化学反映的货品不能存储在临近的库位。 4.8.3 有避光、温湿度规定的货品需存放于相应区域,并在该区域悬挂温、湿度仪,没200㎡悬挂1个温、湿度仪。有温湿度规定的物料存放时,需建立台账,区域温、湿度天天上午9:00-10:00、下午15:00-16:00各记录一次,温、湿度登记表附表1。 4.8.4 使用料架存放时,原则上物料不得超过托盘边沿且总体尺寸不得超过料架边沿的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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