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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采购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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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日用品采购协议样本   供方:   需方:   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协议法规,保证购销协议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协议。本总协议合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协议。本总协议是签订具体购销协议的总原则。本总协议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协议、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可以变更总协议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协议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须于协议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协议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告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补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协议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协议,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规定履行协议,其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 购销协议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协议,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协议;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协议中规定),协议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协议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告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承担;对同城要货单位(涉及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送费用,运送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承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公司标准执行;无生产厂公司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拟定。供方应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送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规定,双方应在具体协议中注明,增长的包装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七条 执行协议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规定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送影响导致延期或需方规定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协议解决。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批准后才干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品,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协议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长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批准的,因此增长的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送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   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受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本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品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品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告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受,同是立即告知供方,供方在接到告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告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送险。商品在运送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本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送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品后三十天内告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受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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