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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施工注意事项.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2609765 上传时间:2025-11-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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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护施工和涉路施工许可监管 相关事项讲解 一、对养护施工和涉路施工监管的重要内容涉及: (一)养护大中修工程、涉路施工是否已办理许可,是否超越许可期限; (二)小修保养作业是否提前3日告知执法大队,且小修保养作业内容与告知事项是否相符,并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三)涉路施工活动的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占道方式等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 (四)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控制区是否布设规范,是否设有专职安全员看管、维护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完好情况,发现损坏、移位、倾覆、缺失等问题,是否按规定立即恢复; (六)施工作业需提前对外公示施工信息的是否按照规定已公示; (七)施工作业路段的路产设施是否完好,施工需拆除、移动部分路产设施的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八)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23》、《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23)》; (九)涉路施工是否贯彻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情况紧急,不立即实行养护施工将危及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可以先进行应急抢修,并在五日内补办养护施工许可,但应当及时告知执法大队。 二、养护作业安全 (一)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 (二) 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应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立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必要时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在也许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及高路堤、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必要时应设专人观测险情,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 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养护机械或材料不得堆放于控制区外。 (四)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应专门设立养护维修作业的交通标志。在桥梁栏杆外侧和桥梁墩台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设立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五) 特殊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季节实行养护作业,应按劳动保护规定,采用防暑降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2) 冬季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用保温防冻等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时应加强交通管制,并对作业人员、作业机械加强防滑措施。 (3) 雨季养护作业应做好防洪排涝工作,加强防水、防漏电、防滑、防坍塌等措施。 (4) 大雾天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当必须进行抢修作业时,应采用封闭交通,并在安全设施上设立黄色施工警告灯号等安全设施。 (5)夜间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立符合操作规定的照明设备。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间无照明设施、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 高速公路路面清扫应以路面清扫车进行机械清扫路面为主,当进行人工清扫路面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3) 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规定设立有关标志。 (4)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边坡绿化浇水作业时,浇水车辆尾部应安装发光可变标志或按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5) 道路检测车、路面清扫车、护栏清洗车等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进行道路性能检测和作业时,凡先进速度低于50km/h 时,应按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或在设备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 (七)加强养护维修机具的操作安全防范和维修保养。养护机械的操作、维修和保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组成。各项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和长度应保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街车辆的安全。 (九)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设施的设立与撤除应遵守以下程序: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立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毕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立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三、涉路施工分类 根据施工的作业量大小、难易限度、时间长短、占道数量等因素,将施工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以及改建工程。 (一)小修保养: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常见的有:整理及局部加固路肩、边坡,修剪分隔带草木,清除路面泥土、杂物等平常养护。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常见的有:整段安装、更换路缘石,清除较大塌方,大面积翻浆、沉陷解决,沥青路面严重病害解决等。 (三)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常见的有:护栏、隔离栅等增设,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设施的更新等。 (四)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常见的有:改建、增建小型立体交叉,增建公路通道,整段增设护栏、隔离栅等,整段增设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设施等 四、涉路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一)小修保养 (1)到施工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备案,填写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登记表; (2)提前三天告知管辖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和高速交警。 (二)大中修及改建工程 (1)到施工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施工方案暨交通安全管制会审表》以及办理施工所需提交资料目录清单等; (2)将准备齐全的资料交到交通执法大队进行预审,若资料齐全,执法大队出具受理告知书,并派外勤人员前往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报告,执法大队、高速交警、路公司三方填写会审表并盖章。 (3)将以上资料带到支队执法科,由执法科进行审批。 五、施工验收 (一) 施工结束后, 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二)已许可的涉路施工结束后,执法大队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者就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1)涉路施工是否符合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规定; (2)涉路施工涉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成规定的技术标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和规定的,执法大队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待整改后再进行组织验收。 涉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六、涉路施工许可及处罚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23年7月1日实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运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运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注: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公司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贯彻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成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规定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养护、涉路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不能擅自超越施工许可内容施工。 (二)安全提醒标示牌排放要规范,具体可见交通部下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三)施工人员必须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工作服,不得随意横穿公路、停放车辆,施工材料不得随意堆放。 (四)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雷雨天气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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