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顾问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故意引入外部投资顾问为其提供潜在投资项目资源;
2) 乙方乐意运用自身业务能力和资源优势为甲方提供潜在投资项目资源;
3) 现甲方拟聘乙方担任其投资顾问为投资活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和谐协商,订立本投资顾问协议。
第一条 聘请与授权
1.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投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之聘请。
第二条 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投资顾问服务:
2.1 按照甲方之项目投资标准为甲方提供潜在投资项目资源。
(1) 乙方运用自身资源搜集项目,并按照甲方的项目投资标准筛选后向甲方推荐。
(2) 乙方推荐的项目由甲方进行初审,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乙方应安排具体人员协助甲方项目组进行项目对接。
2.2 甲方在与项目方对接后,经内部审核故意向进行投资的,甲方需要的情况下,乙方应派人员协助甲方尽职调查。
第三条 投资顾问费
3.1 就乙方提供潜在投资项目资源之投资顾问服务,甲方批准按照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
(1) 计费方式:
乙方可以获得甲方对乙方提供项目的实际投资额【1-3%】的投资顾问费用;
1-3%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乙方对该笔投资的奉献度和具体工作量拟定。选择合用。
(2) 支付条件及时间:被投资公司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甲方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并且甲方支付所有投资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
(3) 支付方式:
投资顾问费用由甲方支付。
除本协议定义下的投资顾问费,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被投资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顾问费。
3.2 支付方式:
甲方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上述投资顾问费用所涉及应缴纳的税费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和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4.1 甲乙双方均系依据中国法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签署、执行本协议的完全资格与能力。
4.2 甲乙双方均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4.3 乙方在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对国家、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侵害,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补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5.2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投资顾问费。
5.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并按乙方规定提供必要的与乙方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各类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获取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投资顾问费。
6.2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6.3 乙方向甲方推荐之项目具有排他性,自乙方推荐之日起至甲方明示放弃该项目时,或至甲方未作出任何意思表达2个月内,乙方不得再将该项目资源推荐给他方。
6.4 乙方不得以甲方投资顾问者身份,从事与甲方合作之业务以外的其他事项。
6.5 甲方授予乙方的任何文献、资料、内容,未经甲方允许,均不得用于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及其相关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公开发布、传播。
6.6 乙方应审查其向甲方提交的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就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知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7.2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限届满后2年。
7.3 除非该保密义务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或经对方批准,或该秘密已由第三人合法或不合法地公开,否则,在未获得对方批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该等信息。
7.4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导致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应合理、妥善依据本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违者应当补偿因协议终止给对方导致的经济损失。
8.2 本协议存续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限于下列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1) 未按甲方项目投资标准向甲方推荐潜在投资项目资源,经甲方提醒无效;
(2) 未及时全面告知项目方信息,导致甲方损失;
(3) 在甲方未声明放弃该项目或未作出任何意思表达2个月内,擅自将项目资源推介给他方导致甲方投资失败或增长甲方交易费用;
(4)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使用甲方所授权之信息、资料,致使甲方受到损失;
(5) 以甲方投资顾问名义从事为甲方投资顾问之外的其他事项,致使甲方受到损失。
(6) 因其提供应甲方的文献资料不具真实性,致使交易失败,或致甲方受损。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涉及其效力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和谐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争议仅可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仲裁地点应在北京。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时生效。
10.2 本协议有效期为【3】请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个月,自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履行。本协议终止并不免去一方的违约责任,且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和谐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所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11.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以下双方于2023年 月 日在 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之签署页)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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