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注:
1、此份为试运营文献,该流程/制度负责人为品质部经理,重要职责是维护流程/制度的运营、检查、培训指导、问题点收集、解决、鉴定;
2、若在试运营过程中碰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品质部经理指导;
3、运营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献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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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办
人力资源部
营销部
设计开发部
计划物控部
生产部
品质部
财务部
品质部
兴隆公司总经理
1.0目 的
为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并可以积极参与质量改善,保证质量责任得到充足、有效贯彻,以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2.0合用范围:公司各相关部门。
3.0内容:
3.1质量责任事故的鉴定及补偿处罚:
3.1.1工作过失导致质量异常、损失(如客户投诉、退货、给客户补货)的错误分类:
3.1.1.1指令错误
3.1.1.2下单错误
3.1.1.3资料错误
3.1.1.4技术错误
3.1.1.5采购错误
3.1.1.6发货错误
3.1.1.7检查错误
3.1.1.8管理错误
3.1.1.9生产错误
3.1.1.10其它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
3.1.2损失金额补偿处罚比例:
损失总金额(元)
补偿比例
损失承担说明
1~100
100%
个人承担100%
101~200
90%
个人承担90%,公司承担10%
201~300
80%
个人承担80%,公司承担20%
301~400
70%
个人承担70%,公司承担30%
401~500
60%
个人承担60%,公司承担40%
501~700
50%
个人承担50%,公司承担50%
701~900
48%
个人承担48%,公司承担52%
901~1100
46%
个人承担46%,公司承担54%
1101~1300
44%
个人承担46%,公司承担54%
1301~1500
42%
个人承担42%,公司承担58%
1501~1700
40%
个人承担40%,公司承担60%
1901~2100
38%
个人承担38%,公司承担62%
2101~2500
36%
个人承担36%,公司承担64%
2501~3000
34%
个人承担34%,公司承担66%
3001~3500
32%
个人承担32%,公司承担68%
3501~4000
30%
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
4001~4500
29%
个人承担29%,公司承担71%
4501~5000
28%
个人承担28%,公司承担72%
5501~6000
27%
个人承担27%,公司承担73%
6001~6500
26%
个人承担26%,公司承担74%
6501~7000
25%
个人承担25%,公司承担75%
7001~7500
24%
个人承担24%,公司承担76%
7501~8000
23%
个人承担23%,公司承担77%
8001~8500
22%
个人承担22%,公司承担78%
8501~9000
21%
个人承担21%,公司承担79%
9001~10000
20%
个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
10001~15000
18%
个人承担18%;公司承担82%
15001~20230
16%
个人承担16%;公司承担84%
20231~30000
13%
个人承担13%;公司承担87%
>30001
8%
个人承担8%;公司承担92%
3.2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与补偿承担比例
3.2.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导致,而其它部门难以监控的,由导致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补偿责任。
3.2.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导致,其它部门可以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60%的重要补偿责任,未实行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平均承担40%的次要补偿责任。
3.2.3工作过错由多个部门导致的,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3.2.4品质检查错误:产品已出厂的,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比例承担60%的补偿责任,生产部承担40%的补偿责任;产品未出厂,但已流入下道工序导致返工损失的,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比例承担65%的补偿责任,生产部承担35%的补偿责任。
3.2.5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品质部将案子交“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会议”讨论决定解决。
3.3部门内部的责任划分与补偿承担比例:
3.3.1直接负责人导致的错误,其上司无法监控的,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由直接负责人承担100%的补偿责任。
3.3.2直接负责人导致的错误其上司可以监控的,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由直接负责人承担60%的补偿责任,其余的40%由该负责人的第一直属上司(含第一直属上司)以上的上司平均承担(不含公司总经理)
3.3.3处罚金额最低起点:员工一次不少于1元,管理人员一次不少于5元。
3.3.4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管理人员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3.3.5负责人当月所受的处罚总金额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50%为限,超额的处罚部分在下月工资中扣除,以此类推。
3.3.6凡主观故意导致公司损失的,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3.4处罚程序:
3.4.1“品质部门”根据品质异常状况,出具《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进行不合格事项描述,提出解决建议,预评估损失金额,并在2个小时内向存在品质异常的“责任部门”发出《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
3.4.2存在品质异常的“责任部门”在收到《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应立及组织异常分析,查明异常因素及负责人,并提出纠正和防止措施,在4个小时内回复给“品质部门”。
3.4.3“品质部门”在收到“责任部门”回复的《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好异常因素认定,提出或确认鉴定结果,并按照《品质管理补偿制度》标准,进行损失损失金额核算与比例分摊,开出《奖惩告知单》,一同提交总经理或指定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批准工作。
3.4.4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后,责成“责任部门”认真贯彻纠正防止措施。稽核办与品质部则进一步做好纠正防止措施的跟进记录与验证工作。
4.0管理约定:
4.1品质部门发现品质异常后,不在规定期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出具《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的,给予责任品管员5元/次之处罚,给予品质部经理10元/次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2存在品质问题的“责任部门”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回复《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3“责任部门”确有特殊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间内,将《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回复给“品质部门”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品质部门”说明因素,否则依4.2条款执行。
4.4“品质部门” 收到“责任部门”回复的《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不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内容提出或确认鉴定结果并按照《品质管理补偿制度》标准,进行损失损失金额核算与比例分摊,开出《奖惩告知单》,一同提交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的。给予品质部经理10元/次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4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不按规定期间完毕审核、批准的,给予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20元/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20元/次之处罚。
4.5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责任部门”不认真贯彻纠正防止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6《品质管理补偿制度》实行过程接受稽核办全程监督。
5.0附则:
5.1本制度由品质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5.2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颁布实行。
6.0相关表单:
6.1《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
6.2《奖惩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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