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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万元。
第四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X县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行基础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涉及:
(一)、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实行初中义务教育。
(二)、制定本单位教育教学计划,拟定教育工作方案与重点。
(三)、贯彻本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校的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变更;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对各科室、教师的考核与任免;
(六)、组织执行对各教师的考核;
(七)、组织各科室和教师完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本单位的重要业务工作;
(二)、重要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监督工作;
(三)、主持对本单位各科室和教师工作安排与考核工作;
(四)、重要负责与上级领导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领导工作;
(六)、主持其它重大事项的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管理重要有:
(一)、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组织工作,加强师德教育。
(二)、协调好上级领导部门与学校、教师等各种关系,加强教育工作的大力推动。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特色化的轨道。
(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提高人的素质为宗旨,为本地的发展提供可靠和充足的人才资源。
(五)、组织、领导、督促和各科室、教师准时圆满完毕各项教育目的和任务。
(六)、学校的安全工作。
(七)、本单位的经费保障和使用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收入。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毕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消。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二条: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举办单位批准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1月1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章:
举办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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