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州市高速公路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一、窗口受理,大队取件(1个工作日)
1、实行人员: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具体规定:
(1)必须在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申请书,并耐心向申请人说明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均应规定申请人如实填写,特别应注意提醒当事人填写施工期限,施工期限应当合理。
(2)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具体见《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23)。基础材料涉及申请书、施工方案、设计方案、安全性技术评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出具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出具资格证明文献)等。如属授权委托办理的,应出具经办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凡是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核对属实的,返还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与“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3)必须认真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一旦发现主体不适格,必须规定改正或不予受理。申请主体应为涉路施工申请的业主,施工单位不得作为申请主体;非公路标牌设立申请主体应为收费公路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4)经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请,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加盖许可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署名。
(5)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加盖许可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署名。
(6)对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所有内容,待材料所有补正后再申请办理。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署名。
(7)如申请人为网上报预审的,受理经办人应在收到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8)受理之日起,立即告知高速路政大队许可管理员领取。
3、制作文书:《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材料清单》、《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输入系统,安排核查(1个工作日)
1、实行人员:高速路政大队许可管理员(实行AB岗制)。
2、具体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含相关文书在内的许可资料输入系统,安排好现场核查工作。
3、文书输入:《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告知书》、《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输入系统(2个工作日)
1、实行人员:高速大队许可管理员、中队人员;必要时邀请支队有关人员、大队分管领导和当事人到场。
2、具体规定:
(1)自收到许可材料三个工作内完毕实地核查(含安排核查当天),中队人员负责勘查记录和平面示意图制作,大队许可管理员负责输入系统,参与实地核查人员均需在制作的勘查记录上署名。
(2)必须保证实地核查客观真实,路政人员必须对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涉路施工申请是否《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应在制作的路政勘查记录和示意图中明确说明。核查人员必须对勘查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3)实地核查结束后,如发现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应规定申请人立即改正。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进入不予许可程序。
3、制作文书:《路政勘查记录》
四、大队审核,上报市处(1个工作日)
1、实行人员:大队领导(实行AB岗制)、大队许可管理员、市处路政科内务人员。
2、具体规定:
(1)大队领导对许可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勘察记录和平面图提出具体意见,大队许可管理员将资料汇总后报市处路政科内务人员。
(2)纸质和系统同时操作。
3、制作文书:《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五、市处审定,上报省局(2个工作日)
1、实行人员:市处领导、路政科有关人员。
2、具体规定:
(1)路政科负责对该许可件的实体、程序及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处分管领导。
(2)市处分管领导重要对许可件实体进行把关审定后上报省公路局;重大许可件报市处重要领导或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公路局。
(3)纸质和系统同时操作。
(4)路政科内务人员将许可件通过特快邮件方式寄送省公路局。
3、制作文书:《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六、送达决定,及时装订
1、实行人员:路政科内务人员、审批中心窗口人员、高速大队许可管理员。
2、具体规定:
(1)省公路局寄回的许可件由路政科内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驻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并做好登记。
(2)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即时送达给受送达人(送达回证复写一式三份),并告知受送达人到高速路政大队签订施工协议书。
(3)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将送达回证原件即时交路政科内务人员,由内务人员勤统一寄送省公路局(内务人员要做好收件和寄送登记);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将其中一份许可件整理装订,一份告知高速大队领取,由高速大队装订存档。
3、所需文书:《送达回证》、整套文书资料
七、签订协议,中队监管
1、实行人员:高速大队领导、高速路政大队许可管理员、中队人员。
2、具体规定:
(1)高速路政大队与当事人签订协议。
(2)由高速路政大队将签订的协议书副本、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和抄告单交辖区中队,由辖区中队负责监督检查。
(3)对涉路施工申请项目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特别重视事中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决定认可的施工方案施工。凡是许可施工的项目,必须要对施工过程进行不少于的一次事中检查,并制作《许可实行情况反馈表》,及时归档并报送市处路政科,由路政科转报省局。
(4)对许可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后,必须如实制作《许可实行情况反馈表》,重要的并附上照片等影像资料。《许可实行情况反馈表》除制作人签署姓名外,还应当加盖实行检查单位公章。
(5)事后监管许可制作的《许可实行情况反馈表》应当在施工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毕,并交大队报送市处路政科,由路政科转报省局,以该许可项目案卷的副本归档。
(6)逾期未施工的,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申请人欲在非规定期间内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重新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限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合法理由,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对于不符合许可决定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施工,并责令立即改正;严重的均依法备案查处。
3、所需文书:协议、《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抄告单》、《公路路政许可实行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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