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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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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处重要业务工作流程图 一、公务员录用流程图 考试 笔试:按省设立考试科目和统一部署,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承办实行。在达成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职位录用计划数按一定比例拟定面试人选,公布笔试成绩和面试入闱人员名单。 面试:市组织人事部门按职位规定对面试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并按规定程序对面试人选进行面试,汇总成绩并予公布。根据成绩排名,拟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 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按省统一部署,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全市的报名工作。 招录(录用)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具有报考资格。 发布招考公告 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编制录用计划 用人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空额内,按照规定期间、空缺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位条件,提出录用公务员计划,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录用计划编制、录用条件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审批或备案 对经考试考核被拟定的拟录用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录用申请,填写《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花名册》以及考核材料、考生毕业证书等,按管理权限到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录用审批手续。 公示 招录机关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考察和体检 考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各用人单位进行。 体检: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为方便工作,一般将考察放在体检之后。 二、公务员转正审批流程图 转正审批 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下发转正告知并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上签署转正意见。用人单位将《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个人转正申请存入本人档案.并按任免权限办理初次任职定级手续。 考核鉴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鉴定。考核合格批准按期转正的,由县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市直单位呈报转正材料。 个人申请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转正申请。 三、新录用公务员初次任职定级流程图 登记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考核 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意见。 个人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对试用期间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调任流程图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 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需提前按调任审批权限,与市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提出调任人选 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组织考察、集体讨论 决定、调任公示 调入市直机关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任审批手续。调入县区直机关、乡镇机关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报批或者备案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流程图 公务员考核员考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 公务员平时考核 自定等次 个人述职 自定等次 工作记实评鉴 培训成绩 考勤结果 民主测评 主管领导评价 考核委员会拟定等次 反馈考核结果 六、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任职、免职流程图 提出免职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拟任职人选 公示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职务职数审核备案 对免职事由 进行审核 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了解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免职备案。 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备案 履行免职手续 履行任职手续 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流程图 晋升职务必须在职数限额内,并提前与市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按竞争上岗方式任职的,方案须审批。 民主推荐,拟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晋升科级职务的,拟任人选拟定后,在公示之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职务职数审核备案。 超职数配备干部或不具有任职条件的,不予备案,不予办理工资手续。 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职务备案 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降职流程图 科员以上职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拟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一般减少一个职务层次。 提出降职建议 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集体讨论决定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备案 按照规定办理 降职手续 九、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流程图 所在机关(部门)征求群众意见 提出奖励建议 按照奖励审批 权限上报 需提前向市人事局办理奖励申报。 嘉奖、记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公示七天 审批机关审批、公布,材料入档 十、公务员处分流程图 备案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备案。 调查取证 对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陈述申辩复核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作出处分决定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办理相关工资、职务变动手续。 给予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给予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及相称职务人员的处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内,担任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处分,由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给予,但要向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开除处分的,须由任免机关向市人事局呈报,待批复批准后由任免机关下发开除处分的决定。 3)给予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称职务的人员处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4)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人员的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 5)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只能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处分,要给予开除处分,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详见处分规定第36条)。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在批准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备案 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职务调降的,须进行职务任免备案。 十一、公务员辞去公职流程图 所在单位审查 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的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本人可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 个人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审核、审批、备案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公务员辞退流程图 审批、备案 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审批表的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公务员本人,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须经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并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审核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事先应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 单位呈报 所在单位在听取本人陈述、本单位群众意见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十三、公务员申诉流程图 复核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人事解决的复核,由原解决机关管辖。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解决起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原解决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解决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解决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解决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不予受理 凡符合《公务员申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1)原人事解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的,解决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护原人事解决。 2)原人事解决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解决机关撤消或者直接撤消原人事解决。 3)原人事解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合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有错误,或者解决明显不妥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解决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解决。 4)原人事解决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局限性,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解决机关重新解决。 审查、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务员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公务员申诉,提出审理意见,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受理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申诉解决决定。 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解决决定。案情复杂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送达 申诉解决决定书加盖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印章,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解决机关。再申诉解决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解决决定的机关。 存档 原解决机关应将复核决定、申诉解决决定书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执行 原解决机关在解决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解决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解决决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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