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事奖励与处分制度
10.1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人事奖励和处分不涉及因绩效考评引起的奖励和处罚。有关绩效考评结果的奖励和处罚见《绩效考核手册》和《薪酬管理规定》。
10.2 人事奖励
第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特设公司CEO特别奖,奖励对公司有特殊奉献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毕工作任务者,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4)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优秀者。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确认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也许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保证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影响较大者。
7) 其它应给于记功事迹者。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者。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奉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第七条 员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员工奖励经批准生效后,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300元,记功奖励1000~3000元,记大功奖励5000~20230元。
10.3 人事处分
第九条 人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四种。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涉及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指挥者。
4) 客户征询、客户电话解决不妥者。
5)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着装或配戴工作卡者。
6)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无端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
7) 同事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8)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毕工作任务,但未导致重大影响者。
9) 对各级负责人的批示或有限期命令,无合法理由而未如期完毕或解决不妥者。
10) 在工作场合妨碍别人工作者。
11)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2)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13) 行为粗鲁,随地吐痰和乱丢垃圾者。
14) 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跑动者。
15) 上班在不适当时间与同事聊天者。
16) 工作场合长时间打私人电话者。
17) 不按工作表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者。
18) 着装不规范者。
19) 运用公司办公设备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涉及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 上班及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者。
2) 代别人打卡者。
3) 未经允许动用别人电脑者。
4) 对来宾或其他职工无礼,导致不满者。
5) 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6) 对同事恶意袭击,导致伤害但不大者。
7)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8)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9) 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者。
10) 打探别人薪酬,故意泄漏自己薪酬者。
11)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毕工作任务,但未导致重大影响者。
12)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含)以上者。
13) 一个月内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饮酒三次以上者。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涉及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合者。
3)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4) 对同事恶意袭击,导致较大伤害者。
5)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6) 职务范围内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别人使用,导致损失较小者。
7) 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9) 月累计旷工达2天者。
10) 不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对主管上级意见,而是悲观抵抗主管领导及不执行主管领导对工作的安排,故意侵犯主管的权威者。
11) 在同事间或对外散布悲观言论,导致其他员工工作积极性及信心减少,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
12) 运用公司资源从事有悖于公司经营的事务者。
13) 不配合相关部门同事工作,同事之间发生严重争吵和冲突,或有不利于公司内部团结的举动、言行或有损害公司形象、声誉的行为者。
14) 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者。
15) 收受客户好处、回扣者。
16) 与客户发生严重争吵,甚至打骂,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害者。
17) 故意破坏其他员工的财物者。
18) 以任何形式篡改公司档案和资料者。
19) 弄虚作假,欺骗、欺诈公司者。
20) 未完毕工作任务,导致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2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五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涉及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 拒不听从部门负责人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导致恶劣影响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导致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协议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欺侮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11) 运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运用职权受贿或以不合法手段谋取私利者。
13) 年度内累计二次记大过行为者。
14)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解决者。
第十四条 员工处罚处分经批准生效后,记过罚扣500元,记大过罚扣1000元,重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应加倍处罚。
10.4 人事奖励与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奖惩事件在记功(记过)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批准后生效。奖罚事件在记大功(记大过)以上者,由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在调查核算后,签发《职工奖惩审批表》,经公司高层办公会审批生效。
第十六条 《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在《职工奖惩登记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公司公告栏中张贴告示。并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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