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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如何保管
【篇一:劳动协议档案保管协议范本】
劳动协议档案保管协议范本
甲方: xxxxx
乙方: 张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xxx 到xxx ;档案数量为xxx 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xxx 年,从xxx 年xxx 月xxx 日起至xxx 年xxx 月xxx 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保证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记录、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运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通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运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运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运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运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运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导致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规定补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乙方(盖章): 张三
2023年 xx 月 xx 日 2023年 xx 月 xx 日
【篇二: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协议管理,维护公司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实行条例》以及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协议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协议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协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合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协议的全日制用工合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协议的订立
第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
书面劳动协议。
第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臵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臵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第七条 劳动协议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协议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协议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保证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
第八条 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
第九条 劳动协议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协议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协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拟定劳动协议期限。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协议,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协议,初次签订劳动协议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协议,初次签订劳动协议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
第十二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拟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批准续订、订立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1.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与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毕为协议期限的劳动协议。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涉及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三)劳动协议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协议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协议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协议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臵(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为半年。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协议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
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涉及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拟定。
第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二级单位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退回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应向原二级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期、不定期和综合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具体按照管理局《关于实行职工工作时间新规定的告知》(胜油局发?1995?38号)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公司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
【篇三:如何规避劳动协议陷阱】
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少人拿到劳动协议的那刻,也许连协议内容都没看清,就挥着笔杆子“签签签”,觉得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很多人,在签协议的时候,也许连协议内容都没看清楚,就大笔一挥把名字给签了,那个洒脱,认为签了就万事大吉了吗?其实不是,协议中有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你若是不及时发现,就是推自己入坑啊。所以,什么是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有哪些可以签,有哪些协议不能签,单位不签劳动协议怎么办……这些问题你都清楚吗?
事关自身的合法权益,赶紧学起来!
一、什么是劳动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注意!这些劳动协议不能签
1、口头协议这类协议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文献,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2、简朴协议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内容过于简朴,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3、“暗箱”协议或者称为“一边倒”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协议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4、抵押协议少数用人单位规定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干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劳动协议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规定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双面协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协议,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事实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协议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6、“卖身”协议一些用人单位协议中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运用这些条款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使逼迫劳动成为合法,有的甚至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期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7、“生死”协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协议中规定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故意外公司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余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劳动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协议,只要是对方因素导致
的工伤,劳动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三、单位不签劳动协议怎么办
《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假如单位不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规定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考勤卡、工作证等;
3、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四、劳动协议到期了怎么办?
劳动协议到期后,有三利解决方式,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协议。
2、假如职工积极不续签劳动协议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把劳动报酬减少然后提出和职工续签的,职工拒绝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假如是用人单位不乐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协议的,则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五、没签劳动协议,怎么辞职?
根据《劳动协议法》关于离职程序的规定,转正后的员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特别提醒,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只要按法定程序辞职,无需单位批准,若是通过告知,单位以扣工资或是其他理由为要挟,不让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以带着相关证据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六、发生劳动纠纷,该如何维权?
1、协商进行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进行调解。
当事人就已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其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进行自愿的一个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其强制的执行力,假如双方当中有一方反悔了,那么同样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解决。
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的程序,假如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通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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