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协议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委托方与运营方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运营方运营委托方拥有的位于[设施具体地址]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营服务范围与内容
1.1 运营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协议约定,对委托方拥有的位于[设施具体地址]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厂主体构筑物、设备、管线、污泥脱水设备、配套电源、水源等)进行运营管理。
1.2 运营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设施的日常启停、运行监控与调整,确保处理流程顺畅,设备正常运行;
(2)负责设施运行所必需的加药、曝气、污泥排放等操作,以及仪表仪器的巡检与简单维护;
(3)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监测要求,对进水、出水水质水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原始记录;
(4)负责运营数据的统计、整理、分析及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5)负责设施本体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润滑、清洁等工作;
(6)负责制定并执行设施的年度、月度维护保养计划,并报委托方备案;
(7)负责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水质管理、人员管理等;
(8)负责设施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9)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储存和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10)负责设施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合规处置;
(11)负责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如停电、设备故障、水质异常、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配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13)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其他与设施运营相关的工作。
1.3 运营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或现行最新标准))及相关要求,稳定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确保设施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条 运营期限与期限调整
2.1 本协议运营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2 协议期满,如需续签,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具体天数,如30]日内协商续签事宜。若双方同意续签,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续签条件将根据运营方在本协议期内的运营绩效、双方协商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
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具体天数,如6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的具体事宜(如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运营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运营报酬的权利。
(2)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设施运行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障稳定的供电、供水(如反渗透水等),提供必要的操作空间和作业环境。
(3)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进水水质、水量、出水水质、处理水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并获取相关数据。
(4)有权要求委托方审核其提交的运营报告、水质监测数据及其他报告文件。
(5)应确保设施及其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因运营管理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环境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运营规范、高效。
(7)应按时、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本协议要求的各类报告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年度运营报告、水质监测报告、财务报表(根据约定)、安全检查报告、污泥处置报告等。
(8)应配合委托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9)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营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
(10)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3.2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对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查阅运营记录、监测数据、规章制度等。
(2)有权要求运营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标准履行运营职责,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3)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向运营方支付运营报酬。
(4)应保障设施运行所需的电力、供水等外部条件,并负责协调解决与设施运营相关的外部接口问题(如进水管网接入等)。
(5)应审核运营方提交的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对重大维修、改造项目提出意见或决定。
(6)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为运营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7)应建立健全对运营方履约情况的考核机制,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8)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设施本体及主要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投资责任(或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报机制执行)。
(9)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运营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
4.1 运营报酬的计算方式为:[详细说明计算方法,例如:按处理水量收费,每立方米人民币XX元;或按固定月费XX元加上超量处理水量的计量费用;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确定]。
4.2 运营报酬的计费基数和计量方式为:[明确说明,例如:以经双方或委托方认可的计量设备记录的处理水量为准;或以委托方提供的进水量数据为基础等]。
4.3 运营报酬支付周期为:[例如:每月/每季度]。
4.4 支付时间:委托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具体天数,如10]日内,将当期应支付的运营报酬支付至运营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运营方账户名]
开户银行:[运营方开户行]
银行账号:[运营方银行账号]
4.5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水价变动、排放标准提高或设施处理能力显著变化等重大因素,导致运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营报酬标准。
第五条 水质达标与考核
5.1 运营方对设施出水水质承担直接责任,必须确保出水稳定达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排放标准。
5.2 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自检体系,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5.3 委托方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定期对设施出水进行监督性抽检。抽检频次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
5.4 如监督性抽检或委托方自行监测发现出水水质超标,运营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具体小时数,如4]小时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应在[具体小时数,如24]小时内将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效果报告报送委托方。对于连续或多次出水超标,运营方除承担整改责任外,还应承担[约定违约责任,如罚款金额或比例]。
5.5 委托方可根据需要,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绩效考核指标,对运营方的运营绩效(包括水质达标率、处理效率、成本控制、安全生产、合规性等)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与续签、支付、奖惩等挂钩]的依据。
第六条 设施管理与维护
6.1 运营方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包括设备润滑、清洁、仪表检查等,以及小型易损件的更换。
6.2 运营方应制定详细的年度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计划应涵盖所有关键设备、构筑物及辅助系统。
6.3 对于设施的重大故障、设备损坏或需要停产检修的维修工作,运营方应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并制定抢修方案报委托方批准。重大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运营方先行承担,后续根据责任划分或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6.4 运营方应根据设施运行状况和技术发展,适时提出设施更新改造的建议方案。涉及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委托方决策并承担费用,双方可就投资回报等问题另行协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7.1 运营方是设施运营期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7.2 运营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3 运营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合规处理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标准,防止二次污染。运营方承担污泥从脱水后至最终合规处置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7.4 运营方应采取措施减少运营过程中的噪声、臭气等环境影响,保持厂区环境整洁。
7.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运营故障时,运营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在[具体时间,如2]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方,按要求配合调查处理。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运营数据、财务数据等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8.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持续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具体年限,如3]年。
8.3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或延迟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如法律法规变更、征收征用)等。
9.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具体天数,如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9.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延迟或不能履行,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具体天数,如15]日内仍未纠正的;
(2)运营方未能持续稳定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
(3)运营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设施长时间(如连续[具体天数,如3]天)无法正常运行的;
(4)运营方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或存在欺诈、恶意违约行为的;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0.3 本协议期满未续签的,自动终止。
10.4 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在[具体天数,如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运营方完成设施本体的交收,确保其处于可继续运营或安全状态;
(2)双方核对并结清所有费用,包括运营报酬、违约金、赔偿金等;
(3)运营方应向委托方移交所有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记录、监测数据、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污泥处置记录、财务凭证等;
(4)双方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运营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违约情形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保证出水稳定达标排放的,除按本协议第五条第5.4款处理外,还可能承担[约定具体罚款金额或比例]的违约金。
(2)未能按时完成重大维修或导致设施无法运行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和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3)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的,应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运营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未能按时提交法定或约定报告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约定罚款金额或比例]的违约金。
11.2 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运营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违约情形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运营报酬的,应向运营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约定计算方式,如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无故阻挠运营方正常开展运营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运营方损失。
(3)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给运营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运营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1.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约定金额]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仲裁或诉讼,如: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设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或双方另行书面指定的地址。
13.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天数,如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3.3 专人递送的通知,送达时即视为送达;挂号信,寄出后[具体天数,如3]日即视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送达,但对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接收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承诺。
14.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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