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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续约执行协议
甲方:[政府授权机构/城市代表全称]
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全称]
鉴于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以下简称“原协议”),在特定期限内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特许经营权;鉴于原协议期限即将届满,为保障城市供水服务的连续性和公共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续约执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续期授权与范围
1.1 甲方同意,依据原协议约定及本协议条款,将原协议项下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在新的期限内继续授予乙方。新的特许经营期限自[具体生效日期]起至[具体终止日期]止,期限为[年数]年。
1.2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专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3 特许经营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区域描述,如地理范围、行政区划],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内所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第二条 服务质量标准
2.1 乙方承诺持续满足并严格遵守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供水水压:居民用户最不利点水压不低于[具体数值]兆帕;
(3) 供水保证率:实现[具体百分比]%以上的正常供水,确保全年除计划性检修外,用户不间断用水;
(4) 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5) 用户接入服务:按照[具体时限]内为符合规定的用户完成水表安装和接入。
2.2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自检体系,并接受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水质检测频率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2.3 乙方应设立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和抢修队伍,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供水突发事件。
第三条 投资与资产管理
3.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原协议项下投资形成的供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主要设施,如水厂、取水构筑物、主要输配水管网、水厂自备电源等])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承担全部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
3.2 乙方应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需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编制年度和中期(如三年)投资计划,重点包括[列举主要内容,如管网更新改造、水质提升、智能水表安装、水源保护等],报甲方备案。投资计划应确保供水设施的良好运行和服务的持续改善。
3.3 乙方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优先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的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费用机制与定价
4.1 水价机制:本协议承继原协议的水价形成机制。供水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价格调整应遵循“成本监审+市场调节”的原则,考虑供水成本变化、水质标准提高、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乙方应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和价格调整方案的制定。
4.2 成本监管:乙方应建立符合会计准则和规定、透明规范的成本核算体系,并定期向甲方及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成本进行监审。
4.3 政府补贴:根据原协议及本协议约定,政府可能对乙方提供以下补贴:
(1) 为保障基本供水服务,对特定区域(如亏损区域)的交叉补贴;
(2) 为执行更高的水质标准而增加的成本补偿;
(3)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和定价政策,对投资回报不足部分给予的补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发放方式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或依据原协议执行。
第五条 安全与应急管理
5.1 乙方是供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体系,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
5.2 乙方应制定并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污染、管网爆裂、停电等),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应急预案应报甲方备案。
5.3 乙方应加强对水源地、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巡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件发生,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六条 特许经营范围与限制
6.1 乙方只能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从事供水业务,不得从事任何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活动。
6.2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承包其特许经营权,不得将供水设施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营。
6.3 乙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供水经营者(如在特许经营区域外经营供水业务)。
第七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具体天数]内仍未纠正的;
(2) 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导致供水服务严重不达标,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
(3)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承包特许经营权的;
(4) 乙方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7.3 本协议期限届满,或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终止后[具体天数]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对供水设施进行清点、评估;
(2) 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3) 办理相关许可、证照的移交手续;
(4) 确保供水服务的平稳过渡和连续性。
具体移交内容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3 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体法院名称,如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为合法有效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对方。
9.2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上述地址。以专人递送方式发出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挂号回执日期后[具体天数]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但收件人有权证明邮件未实际送达的除外)。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送供水运营报告、财务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投资计划、重大事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10.2 乙方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向公众公开供水水质、水价、服务承诺、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
1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具体天数]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生效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一式[具体份数]份,甲方执[具体份数]份,乙方执[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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