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文书学,主讲教师:谢浩,15955384948,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和类别,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与司法文书与诉讼文书的关系,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司法文书的关系,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依制作主体划分,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文书、监狱文书及诉状等,2,、依具体功能划分,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3,、依制作方式划分,可分为文字叙述类文书、填空类文书、笔录类文书、表格类文书等。,4,、依行文体式划分,可分为信函类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一)古代法律文书的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法律文书,其代表为,歧山匜文,(二)古代法律文书的形成阶段秦汉时期,1,、秦汉时期,开始形成系统的法律文书,如睡虎地秦简,2,、汉代的决事比,比照上级的判决来判决案件,可见非常重视判决书,宣判称为“读鞠”,先秦时期的代表:歧山匜文(西周),国语 晋语,“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秦汉时期的代表:睡虎地秦简,秦简中“封诊式”不少内容为各种笔录。,如封守(查封笔录)、,勘验笔录(经死、贼死、穴盗),董仲舒的判决(春秋决狱),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三),古代法律文书的成熟阶段,唐宋,时期,1,、唐代的科举制度增添了“试判”的内容,2,、唐代“骈判”流行,文风华丽。,3,、宋代判决的文风转向朴实,(四)古代法律文书的完善阶段明清时期,1,、到明清时期,法律文书的体例趋于完备,如徐师曾对判加以归纳,分为十二个类别。,2,、留存大量判牍,如于成龙判牍,张船山判牍等,3,、总结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如清人王又槐的,办案要领,中提出“八不可”,(五)中国近代法律文书的嬗变,在传统基础上,吸收了国外的东西,如沈家本,考试法官必要,唐代骈判的代表:,宫门误不下键判,(王维),安上门应闭,主者误不下键。,对:设险守国,金城九重;迎宾远方,朱门四辟。将以昼通阡陌,宵禁奸非。眷彼阍人,实司是职。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汉后厩中,唯通赭马之迹。是乃不施金键,空下铁关。将谓尧人可封,固无狗盗之侣;王者无外,有轻鱼钥之心。过自慢生,陷兹诖误。而抱关为事,空欲望于侯赢;或犯门有人,将何御于臧纥。固当无疑,必置严科。,明清时期的代表:于成龙判牍,高贤相相女配夫,乃其常理;颜俊卿倩人饰己,实出奇文。东床已选佳婿,何知以羊易牛。西邻纵有责言,终难指鹿为马。两次渡湖,不让传书柳毅;三宵隔被,何惭秉烛云长!风伯为媒,天公作合,佳男配于佳女,两得其宜。求妻到底无妻,自作孽也。高氏应断归钱青选,不须另作花烛。颜俊卿既不合设骗局于前,又不合奋老拳于后,事已不谐,姑免罪责。所费聘仪助钱青选作成婚之资,以赎一击之罪。媒妁尤原言福寿,往来诓诱,实启衅端,各重笞一千,以示惩儆。此判。,二、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变化,1,、民国时期在沿袭清末格式的同时,逐步吸收国外的写作体例。,2,、建国后,司法部门多次制定统一的诉讼文书格式,第三节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一、主旨的鲜明性,二、材料的客观性,三、内容的法定性,四、形式的程式性,五、解释的单一性,六、使用的实效性,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二、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三、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四、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五、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二、遵循格式、事项规范,三、综合表达、叙议为主,四、写清事实、掌握要领,五、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六、说明情况、简洁明晰,七、语言精确、朴实庄重,八、行文章法、因文而异,第四节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一、立意,文书写作:起诉意见书(危险的朋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2讲:法律文书的特点与要求,一、法律文书的特点,二、制作原则,三、制作要求,示例:“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贪污,,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时健,男,1928午3月1口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2月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诲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日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工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中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锐,证人刘瑞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对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分别提出3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3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6,一、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万美元:楮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万美元进行私分。褚决定自己要一百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681061万美元,乔发科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6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万美元转到钟照欣的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7,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华玉公司的账页,以证明玉溪卷烟厂在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款共计285707485万美元。楮时健等人汇出的3551061万美元属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2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在侦查期间的陈述,以证明三被告人预谋私分美元的经过。,3华玉公司的调账凭证,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记录的调账备注和刘瑞麟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罗以军持被告人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华玉公司调账的经过:,4银行转款凭证和银行收款凭证,以证明从华玉公司汇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及收款银行和账号。,5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楮时健等人将款汇到他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存放的经过。8,6扣押款项凭证,以证明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时健提出犯意,起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乔发科参与私分,均系从犯。,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当庭陈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墓本一致。被告人褚时健指出,预谋私分美元的数额与指控贪污的数额有出入。,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对指控提出三点异议:第一,各证据间反映出的数额与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存在矛盾;起诉书认定三被告人各自贪污的美元数额,只有罗以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第二,三被告人私分的是销售卷烟浮价款,属账外资金,私分的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贪污的罪名不能成立。第三,9,第三,款项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户,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时健指使被告人罗以军将3551061万美元从华玉公司账上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存放,这一行为只是为三被告人私分创造了条件,款项并未按预谋的份额为各人控制,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事后也以玉溪卷烟厂的名义将款全部转回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发科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实际占有私分的美元,指控其贪污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万美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三被告人亦予供认。对争议的数额,本院确认三被告人在预谋私分美元时,商定褚时健100多万元,罗以军、乔发科各60万元到70万元,最后实际转款,3551061万美元的事实。,10,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本院认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私分公款,既不属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特征。因此,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楮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观点,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预备的观点,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属犯意表示的观点,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共同私分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公款从华玉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钟照欣的账户,这一过程完成后,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都对该款失去了占有和控制,实际支配权在被告人,款项的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犯罪既遂,故三辩护入的意见均不予采纳。11,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万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2874157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楮时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起诉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0余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决定自己要1150余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楮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楮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全部追回。12,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证人罗以军、刘瑞麟、钟照欣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的过程,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对转款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褚时健辩解,:叫罗以军销掉存放浮价款的银行账户,并把账户上的余款1500余万美元全部转到钟照欣的账户上,是因为即将交工作,为了掩盖私分355万美元的事实;款转出后是为玉溪卷烟厂支付购买烟丝膨胀设备款,并不是自己要。,辩护人提出,指控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楮时健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进一步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3,1罗以军证言,证明“褚时健说自己要1150万美元”;同时证明“褚时健给我一个用英文打印的银行账号用以转款”。,2钟照欣证言,证明“褚对我说要转一笔款到我账上,向我要个账号,我专门买了个公司,开设了银行账户,把账户提供给褚,款转到了这个账户上。”,3合同书、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褚时健辩解的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项,是由其他途径支付的。,公沂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解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楮时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褚时健对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表示异议。辩护人提出,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均存在重大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庭依法传罗以军出庭作证。罗以军在当庭作证时,证明褚时健说过转出的美元用作赞助款和其他开支。,14,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在境外的银行账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指控被告人褚时健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争议的实质是被告人楮时健的行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贪污罪。,经审查,:,1,罗以军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罗以军直接实施转款行为,在这一指控中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作证时,证言的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证言有重大变化,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罗以军的证言不予采信。,2,钟照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言中关于专门为被告人褚时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上、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褚时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15,3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该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被告人褚时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他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他性,因此,指控被告人楮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三、起诉书指控,:1995年8月至1998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冻结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楮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16,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证人马静芳、马静衡、马静芬、李湘云、喻斌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楮时健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楮时健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褚时健对指控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外商赠与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应予扣除。,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褚时健及辩护人的异议,进一步说明,被告人褚时健对辩解的外商赠与未能准确地陈述事实,也未能提供外商姓名、住址等查证线索,不能查证属实,17,辩解不能成立。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起诉书认定时已作扣除。,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褚时健对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负有说明的责任。被告人褚时健的说明和辩解没有可供查证的事实予以证明,其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褚时健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认定均无异议。,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和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褚时健的功劳,从宽处理。,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具有自首情节,过去曾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应考虑从宽。18,公诉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确实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要贡献,但功不能抵刑,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被告人乔发科是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并向其讯问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不能以自首论。,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3551061万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侵占公共财产线索,但检举的事实未按刑事追究,立功不能成立;关于重大立功表现,指被告人罗以军检举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重大犯罪事实,因对被告人褚时健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故被告人罗以军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成立,但该行为使检察机关及时追回流失在境外的巨额国有资产,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乔发科在同案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作如实供述,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酌定从轻。,19,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曾以玉溪卷烟厂作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20,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355106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组织的作用,系主犯,应对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时健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以军积极参与犯罪,具体实施转款行为,作用明显,但鉴于其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举他人的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发科受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四百零三万元,港币六十二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郑蜀铙,审 判 员 田 波,审 判 员 吕新华,审 判 员 张迎宪,代理审判员 黄为华,人民陪审员 倪慧芳,人民陪审员 杨润新,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庆 文,顾 蕊,顾 蕊,顾 蕊,代理,一、法律文书的特点,从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过程看法律文书的特点:,1、制作的合法性,2、形式的程式性,(1)结构的固定化,(2)用语成文化,3、内容的法定性,4、语言的精确性,5、使用的实效性,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第一节侦查文书概述,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能,二、侦查文书的分类,起诉意见书:危险的朋友,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专题一,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一、叙述,(一)时序法(顺叙法),以时间为线索,按着案件的发展顺序加以记述。这是一种最常用、最基本的记叙方式,有广泛的适用性。,(二)突出法,依突出其中主要矛盾、主要情节、主要人物的方法进行,将案件的重点人、事叙述清楚,并予以强调。,第一,突出主罪法(实例,1,),第二,突出主犯法(实例,2,),(三)总分法(实例,3,),先把该案的犯罪事实提纲挈领地总括叙述,然后再依犯罪嫌疑人主从顺序或罪行重轻顺序分别叙述,以区分罪责,严谨结构。,(四)归纳法,(,教材,27,页,),实例,1,刘,,长期好逸恶劳,不务正业。,19,年秋,刘,投拜巫婆黄,为师,在家安位烧香,自称“刘大仙”。自,19,年秋,刘,采取装神弄鬼、拿妖捉怪等各种欺骗手段,先后流窜到大岭、马路口、狮子岗等地进行迷信欺骗活动,30,余次,欺骗,100,余人,给,6,人安了“神位”,共骗得现金,1200,余元,鸡蛋,240,余斤,香烟,50,余包,以及鞋子、猪肉、鸡鸭、布料等物,还发展一名学徒。更为严重的是刘,利用搞迷信活动之机,采取了各种卑劣手段,先后于,2,月,3,日、,2,月,13,日,奸污了,村妇女罗,和,村妇女吴,、未婚女青年曹,(吴、曹是母女)。奸污后,还多次拐带吴,、罗,、曹,三人一同外出,四人同宿一床,轮流奸污她们,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实例,2,19,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杨,、熊,、李,、卢,以及张,法在,县服务楼旁闲谈中,杨,提出抢劫旅社。,27,日晚,杨、熊、李、卢四人又聚集在,私人在,县城开办的交通旅社里,当杨,又提出抢劫旅社时,熊,发现在该旅社的旅客已睡,熊,说:“上那屋看看。”接着熊、杨先后到该旅社旅客胡,、关,夫妇住的房间外,熊从窗户处将门弄开,并入室把胡的提包拿到犯罪嫌疑人住的房间后又返回,后四犯罪嫌疑人相继入室,杨持三棱刀相逼,李,拿斧头相威胁,抢走胡的现金人民币,27,元,李,顺手拿了一付眼镜。,实例,3,先总述“,19,年以来,李,个人或以李,为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逢,、李,财、付,、王贵,、陈,、穆,、张,、孟,、王,海等人在本市内、西郊区、静海县大肆进行持枪拦路抢劫和盗窃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地危害了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然后再分列叙述抢劫罪、盗窃罪两部分事实,各位犯罪嫌疑人的主从地位、作用和罪责随之明确。,二、议论,亦即“说理”,是制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及逻辑推理来明辨是非、阐发道理、表明见解和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之一,通常运用于理由部分。,如果对理由部分加以分析,从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一)事实论证,(二)法律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虽然成克杰受贿的赃款已被追缴,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成克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在论证的具体方法上,可采用正论与驳论两种。,正论,又叫立论,是以充分论据正面证明自己论点的议论方式。以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论据,经过分析、推理,证明制作主体对案件结论所持的观点。,驳论,以有力论据反驳对方论点,从而以破为立的一种议论方式。立论是正面的、直接的证明,驳论是反面的、间接的证明,目的是一样的。根据反驳的直接着眼点不同,驳论又可具体分为:反驳论据法和反驳论点法、反驳论证法。,反驳论点法,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辩解说,自己因被自诉人欺骗才伤害自诉人的,故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反驳“自诉人侯,同时与两人恋爱,确属不当。但有过错的人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提出伤害有过错的人则不负任何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反驳论证法,例如,一份上诉状的理由部分针对原判结论反驳道:“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虽由双方父母作主,但订婚后,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很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有亲友可证。这怎么能认定无感情基础呢?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结婚,12,年,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只是由于近几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判也作此认定。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这段文字从三个层次反驳原判论证的错误:婚前双方印象均好,有感情基础;由父母作主,推出必然无情是错误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一一指明原判中存在的推理错误。,三、说明,说明是对事物形状、性质、特征、成因、功用,或有关人员的经历、特点,以及事理的概念、意义等的解释和介绍。,说明的方法主要有概括说明、定义说明、数字说明、引用说明。,定义说明,姚,和董,断绝恋爱关系,是不是要和他人结婚?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特别要说明一点,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第,3,条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人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姚,出于与董,的恋爱关系本来就不巩固这样的情况而中断与董,的恋爱关系,这完全是姚,的权利,谁要加以强迫和干涉都是非法的。被告人董,由于姚,断绝与他的恋爱关系,就报复杀人,这是国法所不容的。”,数字说明,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抢夺罪。其参与抢劫犯罪活动十三次,抢得人民币,33,万余元、港币,36000,元、摩托车,3,辆、移动电话,3,部、金饰物,5,件、照相机,1,部、手表,110,块,数额巨大;其中,12,次持枪抢劫,四次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非法买卖手枪,1,支、子弹,5,发,五次持枪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手枪,4,支,多次用于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其参与抢夺犯罪活动一次,抢得人民币,3000,元、移动电话二部,数额较大,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泽武在犯罪后逃避追捕,两次向执行追捕任务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致人伤亡,属杀人未遂,但情节恶劣,犯罪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引用说明,1991,年,8,月,上影厂开始与池,联系商谈将该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的有关事宜,同年,12,月,12,日,池,与上影厂签订了,太阳出世,文学作品改编合同书,。合同约定池,同意上影厂在,1991,年,12,月,12,日至,1993,年,12,月,12,日的二年期间内,对小说,太阳出世,享有专有影视改编权。在此期间内,上影厂若要将该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池,的书面同意。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受害方承担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需变更、解除,均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另签书面合同。,”,第三章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一、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概念,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概况,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分类,专题二,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一、语汇的专业化,(一)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我们可以把法律专业语汇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色彩的语汇。,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例一,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庭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以,供认,。,例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二)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在法律文书中却要严格区分近义词汇之间的细微差别,,(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服法,伏法,二、语言的理性化,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例一,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引自法制报告文学,残酷的爱,例二,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楼,301,室。,引自一份民事判决书首部,例三,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引自某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例四,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引自老舍的散文,济南的冬天,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引自一份刑事抗诉书,“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引自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三、语言的书面化,一、语汇的书面化,1,、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语词汇,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例:张、赵出来,在新工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恶念。,2,、可以当吸收了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例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例一:,综上所述,,张,,,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