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以下简称“代理商”)与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代理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确保双方权益,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第二条:协议内容1. 代理范围:保险公司授权代理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其名义开展商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广等服务活动。2. 代理义务:代理商应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提供关于商业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为其办理保险业务。3. 代理费用:代理商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佣金、津贴等报酬,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结算。4. 保密义务:双方
2、应对于取得的商业保险产品信息、客户信息等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商业利用。5. 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业务推进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终止条件: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违反协议内容等原因可能导致协议终止。3. 终止后的处理: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及时结算未了结的业务,并对于双方间的诚信、商业信誉保持互相尊重和维护。第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2. 本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可生效。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甲方(代理商): 乙方(保险公司):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