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两岸旅游合作协议(GF-2010-2402版)
鉴于两岸致力于促进人员往来,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便利两岸旅游交流,提升旅游者体验,加强旅游行业合作;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旨在促进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便利两岸人员往来,规范相关合作事宜。
1.2 双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协议的执行和协调,并指定联络窗口处理日常事务。
1.3 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应遵循互惠对等、市场导向、循序渐进、便利人员、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条 合作机制
2.1 双方建立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机制,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的机构代表组成。
2.2 联合机制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商本协议相关事宜,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指导协调具体合作项目,通报市场信息与安全动态,推动达成共识并落实执行。
2.3 联合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地点轮流在双方指定地点举行。
2.4 双方指定联络窗口,负责日常信息沟通、文件交换及会议会务等工作,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条 人员往来便利化
3.1 双方致力于为另一方团队游客提供便利的往来安排。具体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另一方团队游客提供免签或简化签证/签注安排。
(二) 明确团队游客的定义、规模、行程要求及相关管理措施。
(三) 确定并公布适用免签/简化签证/签注安排的旅游线路、目的地和停留期限。
(四) 对商务、探亲、过境等不同类别的往来人员,研究制定相应的便利化措施。
3.2 双方为香港、澳门居民前往另一方旅游提供便利,具体措施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3.3 双方加强对往来证件的管理,确保证件真实性、有效性。推动在条件成熟时简化签证/签注申请手续,提升通关效率。
3.4 双方鼓励为两岸旅游者提供意外旅游保险,提升旅游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 旅游者权益保障
4.1 双方确认并尊重各自国家或地区关于旅游经营资质、服务标准的规定。
4.2 双方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自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4.3 建立健全两岸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鼓励旅行社与游客签订规范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4 推动双方在旅游安全信息通报、紧急救援、医疗救助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第五条 市场推广与旅游产品开发
5.1 双方鼓励和支持开展联合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联合举办旅游推介会、博览会、摄影比赛等活动。
(二) 联合制作发行旅游宣传资料、影片及数字媒体内容。
(三) 在各自媒体平台进行两岸旅游宣传。
(四) 推动航空、铁路、港口等运输企业为两岸旅游提供便利。
5.2 双方鼓励和支持合作开发具有两岸特色的旅游线路、主题产品和旅游体验项目,丰富旅游供给。
5.3 双方支持在旅游人才培养、行业标准制定、科技应用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理
6.1 双方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合作,将安全置于首位。
6.2 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双方及涉及第三方的安全风险信息。
6.3 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影响旅游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双方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启动应急联络机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6.4 加强在旅游安全标准、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信息交流
7.1 双方指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旅游市场分析报告、游客统计数据、政策法规变动、旅游产品信息、安全信息等。
7.2 双方鼓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谈判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共同研究寻求解决方案,或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期限与修订
9.1 本协议自双方主管部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则自动续延五年,续延次数不限。
9.3 如需修订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修订文件。
9.4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自修订文件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具体实施安排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协议/备忘录。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3 本协议在中文文本中作成,一式两份,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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