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预付式旅游保险服务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投保人信息: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投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为团体投保,则列明被保险人范围或名单获取方式)
鉴于:
投保人因计划参加由 [旅游产品经营者名称,若有] 经营的、预定于 [出发日期] 出发至 [目的地] 的预付式旅游产品(下称“旅游产品”,具体行程以产品说明书为准),为保障其在旅游产品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突发疾病(指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包括旧病复发)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伤残或产生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人民币 [金额] 元。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人民币 [金额] 元乘以伤残等级百分比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限额。
3. 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给付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人民币 [金额] 元。本项责任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网络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费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旅行社原因(如破产、清算、停业等)导致原定旅游行程延误、取消或中断,造成被保险人已预付且不可退还的旅游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行程取消保险金,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预付且不可退还的旅游费用总额的 [百分比]%。具体损失以旅游产品经营者提供的有效凭证为准。
(三)行李、个人物品在运输途中或保险期间内住宿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或延误,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效的行程单、行李物品清单及损失证明为准。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紧急就医,保险人承担其合理的医疗运送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 元。
(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紧急救助服务,保险人提供约定的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转运、紧急医疗、法律咨询、寻人等。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外,保险人对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既往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病状、慢性病复发或病情加重;
(二)被保险人因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参加投保时未明确约定的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污染;
(五)核生化风险;
(六)政府行为或法律、行政行为;
(七)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违反旅游安全规定或活动要求、或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已开始患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
(八)因疫情(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及其防控措施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实际开始参加本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的时间起,至该旅游活动结束之日止。具体起止时间以有效的旅游行程单或实际离境时间(以离境时机场或港口的有效离境凭证为准)为准。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人民币 [金额] 元;
(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人民币 [金额] 元;
(三)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人民币 [金额] 元;
(四)行程取消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预付且不可退还的旅游费用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 元;
(五)紧急救援服务费用:人民币 [金额] 元;
(六)医疗运送费用:人民币 [金额] 元。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人民币 [金额] 元。保险费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凭证。
第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的情况,特别是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义务进行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错误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对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期限,如10日] 内,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快递送达的索赔申请书)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外事故证明等)、费用单据、行程证明、受益人关系证明等。
(二)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 [期限,如30日] 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期限,如5日] 内,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保险人有权要求收款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保险金应支付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九条 通知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 [期限,如1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若一方未按约定通知导致另一方无法联系或产生损失,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对于预付式旅游保险,若旅游产品尚未开始,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的,可联系保险人协商解除,按约定处理。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因法定原因解除合同: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已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单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保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