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作品创作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作曲者)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以下简称作词者)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作曲者和作词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就音乐作品的创作进行合作,特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作品创作1.1 作曲者将根据作品创作需求和创意,创作一首独立的音乐作品。1.2 作词者将根据作曲者提供的音乐作品,创作相应的歌词。第二条 权益归属2.1 作曲者对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2 作词者对创作的歌词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3 作曲者和作词者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合作权归双方
2、共同享有。第三条 授权范围3.1 作曲者授权作词者在音乐作品创作中使用作曲者的作品。3.2 作词者授权作曲者在音乐作品创作中使用作词者的作品。第四条 使用权益4.1 作曲者有权决定音乐作品的发行、演出、制作和宣传等使用方式,并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4.2 作词者有权决定歌词的发行、演出、制作和宣传等使用方式,并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第五条 经济分成5.1 对于音乐作品的商业化运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作曲者和作词者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成。5.2 分成比例为作曲者与作词者各占音乐作品版权收入的50%。第六条 保密条款6.1 作曲者和作词者应保守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演出准备和商业运作方案等商业秘密,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6.2 若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7.2 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1 本协议一式二份,作曲者和作词者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2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终止,终止后双方应履行已经产生的权益和义务。作曲者(甲方): 作词者(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