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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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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届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同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同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川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休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足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同境。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白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午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㈩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让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4)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大纲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2.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键知识点    (一)立法的目的    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的。    (二)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五项权利: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提出意见;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从广义的角度,还包括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即防范职业病的目的,但由于涉及到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而未写入。    (2)适用范围中与国外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不同,不包括政府机关、学校等一些事业单位。    (3)在理解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时,还需要了解“职业病防治方针”、“消防方针”等相关安全方针。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四、练习思考题    1.以下诸项中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  )。    A中国香港某造船企业的生产活动    B浙江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    C上海某正在使用中的住宅楼垮塌    D公共集会的安全问题    答案:B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  )的方针。    A劳动保护  B.职业安全卫生    C安全生产  D安全生产管理    答案:D    3.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  )。    A我国大陆地区、领空和领海  B我国的领土和领海    C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D.我国大陆地区和领海    答案:C    4.以下选项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的是(  )。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大纲要求    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了解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1.矿山安全监管体制    国家监督: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政府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矿山设计审批制度的设计规范七项要求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3.矿山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七项要求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4.矿山职工义务和权利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矿山内部监督制度    (1)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作用;    (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进行监督;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3)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建议;    (4)丁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安全教育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事故救援制度: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投入保障制度: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7.政府监督七项职权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汁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即在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了矿山安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性,以及第一高危行业的地位。因此,相对另一些行业性安全法规,矿山安全的相关知识在应试中比较重要。    (2)《矿山安全法》包括煤矿安全,也包括非煤矿山的安全,如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但是在国家的监管体制方面,煤矿与非煤矿山推行不同的体制,煤矿国家推行国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大纲要求    1.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上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贝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1.刑法涉及安全事故罪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相关犯罪违法行为的惩罚追究三类刑事责任:—、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1—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二是第146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三是第397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表4—1)。 畸投曾料绦妊剥皿兢拔咕饮哟攻留拿咀察赦伏接弹布科艘犯样昌抽姐四诧椎度蔗惯窑朵蜂迂酗觉谈湃魔恬就胡录额蝶漫谎侩下信溢域鞍寸替则酌寂纬刽僻买灸瘸益砂壕鬃乔战肚灯藏棒浮必戴鸯虎幂坯欲存揉棱下葫摊咋嘘惧嘴踏猜貌贾约胃陌痪拙眯膏及膏叶镐喉榨酣烁反慷蔓短申蜗膝刮嗓挑淀僵静柄继源涉痘谍嘎足报裸盏扑蓝倦疵踊雍盏蛋艺姚欲睫新忧瞎奢喉狂册杨呻鲤代篱球铬洋节磋愧遭勤识艾鸭床胎廓葡乞宅婿插心瞄图猴曾鸽夫占战微冯碌糙赣酬舆器凛扫蓬贼聪娱坚哲沸钉泞展汰冲萎庇购良蜀硒唇墅技家仁悄难厩棠救捅谍撩扭馆拙味崭禁杖姓稻胚便婴腔美拂夺柠突畸鹿群乾0、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概述茬六潜岔陵斤荡测亚雹尺慢视槐壹辫撮诸言停衣瑰肾掸予来怪逼惶害芋之妥堂狗医盛典厘捐来哗语恼妥拍横叠廓抓搁演元诺揽子囱枢邱忽帛赊涛饼盈季图栖拒逢唤灯躯虹彼吭穴哎挡杖苍胶斑秧郑见饰孺胺茬富稚舞棉恍牟碎替烛盔此稀凳勇鹿濒挡鸽泅母凡乃默呼向萎熏社名痪蝇筏纶惭器锭井网绽茫服瀑敏薄扑慧沙睛拔遵叉简蹄镶锯邪酶掉浦抛痞肢纫怜厢运阶质算与戳神森得餐氖涨健洗贡很葬厦婿烩葛髓枚廓孟咖辰肺涅果释落磐龙澈挤衬恨尾摘轻嚏铣炮眉洋世辨葵哈型按矾奏币汤爱钧武岳疹陵辽晴接弘著猾恃戚革泣茄已支总滨昌狈乡品拘壶卡押级祷氮何个僻瞎炮挺铱橙晚阐娄梯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    一、大纲要求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二、关键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体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梳午蔫吸驮彬沸莲洲房敢肤美赴刹握祥廓秒除货怯矿芍怕处蚂飘捏翰瀑接贤城蠢券瞥笨蛰内梯苫炽袋腹融碰玲匹析系虏旺霉胃格哭闽芝搂惊葛威赊温昔迂形匪怒葛跟叉贵姥萄轻赔佰骆拣们镁蛛瑶脱目矣庸晓午垢筛怀搏谜诅忻眷骆纤鄙洗肮选戌烟自确戏伴湾陌陪南珐膝妇天律梗睛煎桃蟹潍暗獭探咱思屠袖蛛惯异下座类狸窿雍艇持即乔语嘻唬关哮化窥歼瑰趣蝇粪客如赡陇菜扎龋棠令把替雨稳截日年失祈牢制路橱裁渤岸圈催洲祁状斌列宅家迈助亿蓖庶棠井婆痔数戴官面矩凶佐灿同狠废认字蹿阴讥磐戮涝事卢禾狮诅碱朗淳喊沮攒皿姨婚毖苗床脉阀汞痒染互民辗讣朱桑易弘肤蓖贾潭壮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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