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律顾问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署日起生效: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乙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双方在非法律顾问合作方面有共同意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乙双方同意在非法律顾问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努力推进项目的实施。1.2 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讯和建议,以支持乙方在非法律顾问领域的业务开展。1.3 乙方负责与甲方进行密切合作,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建议,进行适当的业务调整和改进。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合作期限,
2、届满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行协商。第三条责任和义务3.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非法律顾问合作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建议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应用,并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3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第四条保密条款4.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均为机密信息,双方应承担保密义务。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或利用机密信息从事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