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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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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期限 适用情形 不适用 决定机关 特殊 继续盘问 1、一般为十二小时; 2、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1、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 2、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3、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1、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2、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公民扭送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期限 适用情形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特殊 拘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十二小时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 十二个月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 监视居住 六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拘留(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无权!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送看守所羁押、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需要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出示逮捕证) 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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