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合同条件(GF-2000-0208)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合同条件
第一条 定义
除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术语外,本合同条件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设计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原工程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除。
1.2 变更通知:指发包人、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发出的要求承包人进行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
1.3 变更指令:指经发包人同意并经监理人签发的,要求承包人执行设计变更的正式书面文件。
1.4 变更费用:指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为执行变更指令而发生的费用。
1.5 变更工期:指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工期顺延的时间。
第二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2.1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展、需求变化、现场实际情况或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向监理人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
2.2 监理人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技术规范或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或指令。
2.3 设计单位如需提出设计变更,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建议,由监理人转达发包人。
第三条 变更通知
3.1 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应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范围、技术要求、相关图纸或说明文件,以及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可能影响。
3.2 变更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要求签发。
3.3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发出变更通知前,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承包人进行评估。
第四条 变更的确认与评估
4.1 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少于28天),对变更的可行性、对合同价款、工期、资源需求及风险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4.2 承包人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内容概述、工程量计算、单价分析、费用估算、工期影响分析、资源需求计划、实施建议等。
4.3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评估报告后,应进行审查。必要时,监理人可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等进行现场踏勘和讨论,以澄清疑问、明确要求。
4.4 监理人应结合承包人的评估报告、合同约定及相关资料,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费用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并向发包人提交审查意见。
4.5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或涉及合同价款增加超过一定比例(由合同具体约定)的变更,监理人提交的审查意见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五条 变更的实施
5.1 设计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变更指令应明确变更的实施要求、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等。
5.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令和确认的变更图纸、说明文件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5.3 承包人在实施变更过程中,应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承担实施变更所发生的全部责任。
5.4 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实施变更所需的人力、物力、设备等资源,并有权获得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六条 变更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6.1 变更费用的确定应根据变更的内容、范围、工程量、合同中已有的适用价格、类似价格或市场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报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确认。
6.2 对于不宜单独报价的零星变更,其费用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并纳入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6.3 承包人应在提交变更评估报告时,同时提交详细的费用计算依据。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的报价单、工程量计算单、单价分析表等资料。
6.4 变更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程序应遵守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第七条 变更工期的调整
7.1 因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额外工作、增加工程量或延长工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2 承包人应在提交变更评估报告时,明确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及计算依据。
7.3 工期顺延的确认应作为变更指令的一部分,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7.4 工期顺延的计算方法应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第八条 与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调
8.1 设计变更不得解除承包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义务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
8.2 设计变更应与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工期、风险分担等)保持一致,不得产生矛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设计变更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条件是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条款应与施工合同其他条款共同遵守。
10.2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任何一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履行本合同条件规定的确认程序。
10.3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