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货物保险理赔合同协议
合同
鉴于托运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将其拥有的、由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委托承运人运输,并可能依据相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主保险合同,承运人承担或提供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为明确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主保险合同(若有)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标的与范围
1.1 保险标的:本协议项下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托运的货物,具体描述如下:[货物名称]、[数量或件数]、[包装方式]、[标记唛头]、[重量/体积]、[原值或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外币[具体金额]]。详细情况以主运输合同或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选择适用或均列]的记载为准。
1.2 保险范围:承运人根据本协议及可能适用的主保险合同或相关保险条款,承担保险标的在运输期间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运输工具上因碰撞、搁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洪水、风暴、海啸等)、船舶触礁、沉没、倾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根据主合同或条款列明其他可保风险,如盗窃、短少等]。具体责任范围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金额与价值
2.1 保险金额:本协议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外币[具体金额],该金额[等于/高于/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具体以主保险合同或相关约定为准。如发生部分损失,按比例赔偿。
2.2 货物价值:货物的价值确定以[装运日市场价/合同价/CIF价/投保时约定价值]为准,并应明确是否包含运费、保险费等。
第三条 保险责任起讫
3.1 保险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险责任期间自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名/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在卸货港卸离[船名/运输工具]时为止。若货物在卸货港未能及时卸载,则保险责任延续至货物在卸货港交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时终止,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约定天数,如60]日。具体起讫时间以主保险合同或相关约定为准。
第四条 损失通知与检验
4.1 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标的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应在[约定时限,如自发现损失之日起24/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发出损失通知,详细说明损失情况、可能原因及地点。若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损失已发生,则通知时限自货物交付时起算。
4.2 检验: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不影响货物安全及正常处理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承运人/保险人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承担必要的检验费用,检验费用由[根据责任划分确定,如责任未明确可写双方协商或按主合同约定]承担。检验报告是索赔的必要依据,双方均有权要求进行独立的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索赔程序
5.1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自保险标的损失发生之日起[约定时限,如两年]内,向承运人/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索赔申请及所需证明文件,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5.2 索赔文件:索赔时需提交但不限于:有效的索赔申请书、损失通知书副本、经双方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正本、商业发票、保险单/凭证副本、提货单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损失原因、程度及索赔依据的材料。
5.3 理赔流程:承运人/保险人收到索赔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限,如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补充材料,调查期限不计入理赔时效。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损失属于承运人/保险人责任的,承运人/保险人应按本协议约定计算并支付赔款。
第六条 责任与免责
6.1 承运人/保险人责任:承运人/保险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实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部分损失按比例)。
6.2 免责条款:除本协议及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保险人根据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a)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b) 属于运输途中原有的货物自然损耗、内在缺陷或性质变化;
(c) 战争、内乱、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海啸、地震、洪水、核辐射及污染等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
(d) 船舶不适航、货物的包装不妥、未按约定标志等;
(e) 保险条款中明确列出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 赔偿计算与支付
7.1 赔偿计算:赔款金额根据损失情况计算。全损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若有)计算;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款计算应考虑货物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
7.2 赔款支付: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运人/保险人应在确定赔偿责任后[约定时限,如3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支付金额扣除合理施救费用、检验费用、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后支付。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一种并明确]:
(a) 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承运人/保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适用法律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页所示地址或指定的联系方式发送。
10.2 完整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
10.3 可分割性: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0.4 修订: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10.5 主合同关联:本协议是基于可能存在的主运输合同或主保险合同而签订,本协议的条款不得与主合同中关于保险的约定相悖,如有冲突,以优先适用的合同条款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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