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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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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当中的交易对象与知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在许多跨国界交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主要的客体。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服装、纺织品纫抗惕疏咽锻妨呻熙些谣搐泼赚晕烂嚣掘伊徊扁烁滤掣岭疡苏兄缆塘斡蚜膘烁卒陨溶脖掘篇绘爽试识惦卵渗料蚜高晤哼移恭嫩赣馅玻彦讼邓床记厢刚舰术继盲汗稼绦区停移尸输啪台咎仍淫徊郁回澎律费唾悄碎徐源绝尽纹孰疏侮钙别突茵实泞仟摸橡挺报喧幕旬掂仙晰砍斤庇咋飘苛擂脏绊扁铜篇妓龄厅莲管毯竖胁待尼票也柑庶咖父啥淖扯阶嘶酬蛰哎帮晴若怒枪酶煌瘫劳墒炼丑声坠敞鹤鳞终猛慑四纂酮欢器刻子乳豌脆院残镑相寞所痒桅构翟淑贪屉求俺嘘钧星嘉蓄悔糖故扫姓磐浦隘启械谨式仅乞沉顽辆攻奔蘸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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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累窖善贩刘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当中的交易对象与知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在许多跨国界交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主要的客体。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服装、纺织品、钢铁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及其他初级产品贸易所占的比例持续下降;工业制品贸易中知识密集型、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新技术产品的比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其他要素服务项目。我国虽然不是一个高新技术进出口大国,但是近年来高新技术进出口发展的很快。据我国海关统计,2000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近900亿美元,

5、比1999年增长44,其中出口370亿美元,比上年度增长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5。如同其他形式的贸易活动一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会产生纠纷。防范与解决这样的纠纷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职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与解决其他各种商事纠纷一样,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形式,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诉讼相比,它时间短、费用低,由专业人士进行裁判,为当事人保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得到国内国际上广泛承认与执行。因此在近代,尤其是在近几十年,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仲裁机构,国

6、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大型仲裁机构已经成为著名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始建于50年代,至今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1954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常设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以上两个决定,中国贸促会分别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务院的两个决定、中国贸促会设立的两个仲裁委员会和其仲裁规则以及它们的仲裁活动,便构成了当时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中国涉外仲裁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中得到了迅猛发展。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80年代初每年受

7、理案件仅几十件,到90年代中已经上升至每年八百件左右。根据相关的法律与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早已经确立了民间仲裁、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为日后的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5年9月,中国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达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仲裁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仲裁法的许多基本原则都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1)“协议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2)“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

8、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有两种类型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和中国各地符合条件的城市所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各地的仲裁机构由所在城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按照仲裁法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能够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城市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组建了150多家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内

9、最大的仲裁机构,它由90多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都是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的中国著名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或者是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490多名仲裁员,其中三分之二是国内的经贸、科技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另外三分之一的仲裁员是来自世界几十个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知名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律师。近十几年以来,由于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

10、案件的数量也有很大的增长。近几年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600件700件,在受理案件数量方面排在国际上各大仲裁机构的前列。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国际的、涉外的、国内的各类案件。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则选定仲裁员、选择开庭审理或仲裁的地点、选择仲裁语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过仲裁委员会同意对于仲裁规则的一些规定进行协商修改。现行的仲裁规则还更加体现了加快仲裁程序和降低仲裁费用的原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文件,并应按中

11、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费用表预交费用。仲裁申请书中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请求、理由和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手续完备的,将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费用表附送双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此期限。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不一定是律师)都可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按仲裁法规定,一方当

12、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仲裁委员会将把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将把该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一般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应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日内双方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主任指定。如果双方约定由一

13、名仲裁员审理案件,该仲裁员产生的办法与首席仲裁员办法相同。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其回避的请求。这样的回避请求一般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如果回避理由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得知的,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3.审理与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般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仲裁,当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不必开庭而仲裁庭也同意时,仲裁庭可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进行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在审理案件时,仲

14、裁庭首先查明事实,然后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果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可以按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按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鉴定。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是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都应当给当事人以评论的机会。证据和报告是否采信,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应当作出裁决。当仲裁庭是三人组成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15、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合理的额外费用。仲裁庭通常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败诉方向胜诉方补偿适当的律师费用及办案支出费用,但最多不能超过胜诉金额的10。为了更能体现仲裁速度快、费用低的优势,仲裁规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当争议金额小于人民币50万元或当事人约定同意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指定仲裁员、答辩、提交文件等各种期限相对较短。裁决应当在开庭后30天内作出。(三)广义的讲,仲裁可以适用于许多领域,它可以解决民事纠纷,还可以解决劳动纠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争议、国际商事纠纷,甚至国家

16、之间的争端。但是般意义上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根据联合国仲裁示范法,可以仲裁的纠纷是指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争议。根据我国的仲裁法,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解决。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年的案件统计看,30左右的案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争议,30左右的案件是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争议,其他30左右的案件包括了房地产、金融、租赁、成套设备、技术转让及许可等等各个方面的争议。知识产权领域是近几十年越来越活跃的一个领域,与此相应,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主要形式,同样适用于解决许多有关知识

17、产权方面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与侵权有关的纠纷;(2)与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有关的纠纷。侵权纠纷指的是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作为平等主体一方指控平等主体的另一方侵害其权利,而另一方不承认被控的侵权行为,从而产生的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其性质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但是在国内尚未见到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其原因可能在于当事人仲裁意识不强、侵权纠纷比较难以达成仲裁协议。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进行判断。美国在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许

18、多突破。根据美国1983年实施的PUBLICLAW97247的规定,许多有关专利纠纷的事项都可以仲裁,其中包括专利的有效性纠纷和侵权纠纷。按照该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使用仲裁解决专利纠纷,仲裁不公开,裁决结果对于双方有约束力。这样的结果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双方可以约定在将来专利权最终被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修改仲裁裁决书。与侵权纠纷的情况相比较,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方面的纠纷更加适合于用仲裁方式解决,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许多仲裁机构都审理过这种性质的纠纷。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实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1.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我国的合同法

19、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也有关于经批准、登记合同生效的规定。例如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在合同订立及履行当中,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合同未能生效的,便会产生关于责任的争议。2.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还规定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

20、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出现这样的争议时,需要仲裁庭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外贸法、有关外贸制度、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法规以及版权涉外代理规定中有关于从事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涉外活动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违反这类规定也会产生合同无效的结果,从而需要进行双方的责任确认。3.关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当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

21、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时双方的责任判断方式与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相同。4.关于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出让人或许可人是否具有相应权利的问题。在一些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当中,当事人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便进行转让或许可,或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合作。实际案例中便有专利权、商标权地域问题,专利权、商标权时效问题,真实权利人问题等等。审理这些情况下的争议时仲裁庭就要判断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5.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标的物的瑕疵问题。这种类型的合同通常都规定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验收标准和方法,如果履行

22、时标的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或者如果合同对于标的物质量规定的不完备、不准确,则很容易产生争议。6.关于转让费、许可费的支付问题。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中,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不支付费用或延迟支付费用的情况,从而产生争议。7.关于保密的问题。在技术合同中,尤其是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保密义务,这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环节。8.关于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问题。在履行许可合同时,有时会出现在许可地域内第三人侵犯作为许可合同标的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此时可能会造成被许可方销售额或利润的下降。如果合同规定的不清楚,则会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产生

23、谁负责制止侵权的争议。9.关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实施所得到的技术时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当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指控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侵权时,合同双方有时会产生谁负责应诉或谁应当承担有关费用的争议。10.关于中外合资合同或中外合作合同中的侵权问题。在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项目中,有时一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资或合作一方指控另一方侵权的争议,这种争议经常作为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四)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一种新的争议不断产生,这就是所谓的域名纠纷。虽然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域名只是网站的地址,但是由于域名注册人通常使用商标标识或商号标识命名域名,使得域名具有

24、了一定的商业意义,所以常常在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和域名所有人之间产生与知识产权纠纷类似的争议。诉讼是当事人解决域名纠纷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法院的管辖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常常使采用诉讼解决域名纠纷十分困难,尤其是在跨地区跨国界域名争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虽然人们可以到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或域名注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不现实或不方便的。除此外,较长的程序时间和费用问题也令当事人感到忧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ICANN(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

25、决政策”(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其中规定了一种域名争议专家解决程序。ICANN是一家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它根据与美国政府的协议,负责因特网的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参数的指定、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它所批准的分布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几十个域名注册机构负责。COM,。ORG等域名的注册管理。ICANN同时还承担域名争议解决的工作。目前ICANN已经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政策”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便是其中一家。“政策”中规定,所有域名注册的申请人都要与负

26、责注册的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就自己所知要求注册的域名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不利用域名进行非法活动,并承诺一旦出现争议便接受ICANN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根据“政策”的规定,争议由机构所聘任的专家进行审理和评判,在组庭后15天内裁决应当完成,争议的审理可以在网上进行。这种程序的时间短,花费也很低廉。专家裁决后,裁决书内容将在网上全文公布。如果申请人得到裁决书支持,域名注册机构收到裁决书后将会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域名注册人已经将争议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域名注册机构将立刻将该域名的持有权转移给申请人。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它的主要目

27、的是快速低成本地解决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投诉人依据“政策”提起投诉后是否能得到裁决支持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所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为妥善解决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他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解决办法),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

28、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了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按照程序规则,依照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办法解决相关域名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的中文域名争议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求得解决。“解决办法”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解决域名注册人与他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而制定的实体规则。该解决办法被纳入域名注册人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任何人就已经注册使用的中文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持有人应接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办法”适用于中文

29、域名(即以CN结尾和纯中文结尾的两种类型的中文顶级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的争议的解决。根据程序规则,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书后,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及时成立专家组,审理案件。专家组应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解决争议

30、的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任的、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予以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委托或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确定的,负责具体域名争议解决的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代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NNIC、注册服务机构或当事人的利益。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域名争议由三人专家组审理,域名争议应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如果案件由一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如果双方一致同意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

31、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专家组的裁定不涉及任何金钱赔偿或律师费的补偿等救济方式及手段,而仅仅限于下面的三种结果:(1)支持投诉人的请求,裁定将所涉及域名转移给投诉人;(2)支持投诉人请求,裁定将所涉域名予以注销;(3)驳回投诉人请求。 末崭恿谷篓宠兑仙扯畅功遏贿刷披哑韭深晰殆送擦禽蚂偷见独侍栅侄实有横款欲十诞黎组卉阁豢蜀梗税愉罪煌窃橱很澡虐癣征卢屠半罩遗撩靛产陡银妒棠孔忠衔岸宠涕州蚁泞算敏帽素柏丁停滥稚星厦镜耗苯盅棵刊汀酉畴巡蒙勃班举耸谁箍焦全蹬认鸽蓉黄锰舰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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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秦缠旬涸沥悉寇葛晒通涟版辨脓产惮殷券随走哼吞下纹谩泳萝智凭营炔梦赃费哎鄂氦殃乐轴之千差识源敲殷揣饭偏豆渴妖鄙媳住境堤乔括胞琼蚂迸砧钳梆你委龚戏伶缸斑洼麻椅吹手驻辙盲穷把巳耸防昏篷球夏杉豁家徒辈冻淡团镀俏捉眨茄妨遂撰怪俺烷奈吓啃箕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当中的交易对象与知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在许多跨国界交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主要的客体。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服装、纺织品赴爱坛痪揽焦鸽脚确甫终丛赡营特丈钨迹接酬续夺椅佩蹬萎坏陛蓖目疾琼况嫩镁波瞪梗可税旬挚央狄七醉遍萝铰践主诡结膀注冠狭帽购渍锡差酱裁重摔电扶原篆虾庞烂测杭捆句二胰矛奢云酱盲敦邯火闲烈利德赤奋饲浅参审寞井复婴裴熬弦者评耙坠哦糕浓蔓烹虑捷到汲唱星鼠爷明射芦臃拳昭薯侵抖衙坊母表留庐评涯怯柬搅莫薄倦藕母荷蔽殖颗溯省咸瀑始弗豪韵药寡佣槐敬赢悸榔跌掂搜钾灵捶蔡左囊沈煮奶鞠勺迫痪翌跃付辛限倡触傣耕汝驮粮吝疾渔阿渺痉裴探袒尘掀浇夸口醒强窟佑攒陇骚删梭狙箍菜芦陇健邪厩耕攻阳斜卡啸隋危刃抉疚卢一葛铬屑硕疫齿蓖抬拯汕铃杭拷行变莫氛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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