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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数字经济变革浪潮中,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因此,2023 年以来,随着 ChatGPT 成为全球持续热议话题,人力资源行业正在探索 AIGC 带来的可能性,AIGC 时代悄然而至,数智化技术将成为提升组织运行和人才工作效率及质量的得力助手。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2024)由云生集团(HRWORK 人事通)汇编,分为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以及中西部地区共计四本,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云南、四川、重庆、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贵州、内蒙古、山西、宁夏自治区等数十个省、市和地区。本套丛书汇集了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财税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截止到 2023 年 12 月初所公布的多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云生集团编写的系列白皮书自发布年以来,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在 2024版丛书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和汇编中,编委会力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覆盖面广,从而为广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供学习指导和决策参考。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频次,调整的密集性、广泛性及地区差异性,在汇编中难免有疏漏不足之处。在此,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指正,并提供宝贵建议,我们将及时改进完善。在 2024 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编写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客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感谢!云生集团创始人 CEO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规定.6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一、2023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二、2023 年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三、2023 年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9四、2023 年合肥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9五、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9六、杭州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9七、南京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0八、合肥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0九、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汇总表.10第三部分:养老保险.13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3二、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5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2四、上海市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30五、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模“专加”养老金.31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32第四部分:医疗保险.3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34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36三、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38四、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39五、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六、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44第五部分:生育保险.46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46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47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三、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50第六部分:工伤保险.54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54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方法.58三、工伤认定及申请.64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74五、工伤保险待遇.78六、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94七、工伤致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5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6九、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7十、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99十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100十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101十三、工伤人员劳动关系处理.102十四、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4十五、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107第七部分:失业保险.109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09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111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12四、失业保险金的计算.117五、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119六、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119第八部分:住房公积金.121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121二、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上、下限.131三、上海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下限.134四、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35五、非本市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办法.151六、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155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159第九部分:劳动报酬数据查询.163一、职工平均工资.163二、最低工资标准.167三、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175四、上海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8五、浙江省、杭州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9六、江苏省、南京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9七、安徽省、合肥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81第十部分:居住证管理与落户.182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182二、浙江省居住证管理.191三、江苏省居住证管理.200四、安徽省居住证管理.206五、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09六、浙江省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20七、江苏省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28八、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239九、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杭州市常住户口.243十、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南京市常住户口.243目录1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总则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2013 年11 月 1 日2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2013 年11 月 1 日3第一部分:总则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2013 年11 月 1 日4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四)用人单位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2013 年11 月 1 日5第一部分:总则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第三十三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2013 年11 月 1 日6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规定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关 于 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 人 社 规20193 号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四)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五)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六)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二、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开展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1.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医院外来护工的信息登记。2.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业劳动人员的信息登记。3.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4.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来沪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登记。5.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外来保险营销员的信息登记。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数据。三、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2.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来沪人员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四、街镇窗口受理来沪人员递交的申请,核对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窗口为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相关信息。同时,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自 2019 年 2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月 31 日7第一部分:总则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关 于 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 人 社 规20193 号六、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 30 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七、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各管理部门应加强灵活就业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理信息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九、各行业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意见。自 2019 年 2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月 31 日8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2023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7310-36549(注 1)16%8%10%2%0.5%0.5%0.16%-1.5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7310-36549个体业主缴付 16%个人(包括业主)缴付 8%个体业主缴付 10%个人(包括业主)缴付 2%个体业主缴付 0.5%个体(包括业主)缴付 0.5%个体业主缴付0.16%-1.52%灵活就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7310-3654924%11%-(注 2)注:1、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2023 年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4462-2406016%8%8.7%2%0.7%0.3%公司缴纳0.4%,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9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三、2023 年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4494-2404216%8%7%2%0.5%0.5%公司缴纳0.4%,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四、2023 年合肥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4019-2009416%8%6.4%2.0%0.5%0.5%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五、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缴费下限28153022327135633902427949274927597565207310缴费上限1407615108163531781719512213932463328017310143418836549六、杭州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缴费下限2004.352225702418.6025862819.253054.953321.63321.6395739574462缴费上限 110021.7411128.26120931293014096.25 15274.74 16660.8 17880.7519783223112406010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七、南京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缴费下限22002400249726282772303033683368380042504494缴费上限1367816200162001680018171199351684219335205862247024042八、合肥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年度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缴费下限26202849306533963017.013017.013429.1138324019缴费上限1309814244153211698215085.0516365.7217925.421916020094九、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汇总表缴费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2000单位25.512市政府令第 92号 2000年 12 月1 日2-个人621-2001单位22.5沪劳保养法(2001)1号 2001 年 1月 1 日122沪劳保养法(2001)1 号2001 年 1 月 1日-个人621-2002单位22.5122-个人7沪劳保养发(2002)25号 2002 年 6月 1 日21-11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2003单位22.5122-个人8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2003 年 8月 1 日21-2004单位22沪府办发(2004)45号 2004 年 8月 1 日1220.5市政府令 29 号2004 年 7月 1 日0.5市政府令 29号 2004 年 7月 1 日个人821-2005单位221220.50.5个人821-注:2006 年起至 2011 年 6 月,单位,个人缴费比例按 2005 年规定比例执行。沪府发(1998)37 号文规定,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单位失业保险金至 2%(增加的 1%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2011单位22121.7沪府发(2011)33 号 2011 年7 月 1 日0.50.8沪府发(2011)35号 2011 年 7月 1 日个人821-2013单位21111.5沪府发(2013)62 号 2013 年10 月 1 日0.51沪府发(2013)62号 2013 年 10月 1 日个人820.51-2014单位21111.50.51个人820.5-2015单位21111.50.51个人820.5-12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缴费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2016单位201010.2-1.91个人820.5-2017单位209.50.50.2-1.91个人820.5-2018单位209.50.50.2-1.91个人820.5-2019单位169.50.50.16-1.521个人820.5-2020单位16100.50.16-1.52已并入医疗保险个人820.5-2021单位1610.50.50.16-1.52已并入医疗保险个人820.5-2022单位16100.50.16-1.52已并入医疗保险个人820.5-2023单位16100.50.16-1.52已并入医疗保险个人820.5-13第三部分:养老保险第三部分: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11 年7 月 1 日14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011 年7 月 1 日本 市 调 整2023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号按照国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本市 2022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12183 元/月。按此计算,2023 年 7 月 1 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 365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7310 元/月。2023 年7 月 1 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浙 人 社 发20226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 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二、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 16%。2022 年1 月 1 日15第三部分:养老保险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 人 社 发20218 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2021 年1 月 2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 号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和 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20 年 1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2020 年1 月 1 日二、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 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2005 年12 月 3 日16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 号国发1997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附件2005 年12 月 3 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 人 社 规202127 号一、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 0.083%计发。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见分进角。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四、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 40 周岁的按照 40 周岁确定,超过 70 周岁的按照 70 周岁确定。2021 年 8 月16 日,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日17第三部分:养老保险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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