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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传播视阈下案件报道的“真实”呈现——以“大学生掏鸟案”回访的差异报道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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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8(上)科技传播54理论探索作者简介:陈萍,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研究方向为网络空间治理。李玉冰,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研究方向为法治新闻。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报道中所呈现的“新闻真实”与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法律真实”会产生差异,也正是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报道的宣传效果。本文将以“大学生掏鸟案”回访的差异报道为例,着重讨论案件事实在新闻报道中的呈现,并分析新时代法治传播视阈下对案件报道事实呈现的内容。1 案件报道中呈现的“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新闻真实”自然也是新闻记者和媒体的最高追求和目标。片面“真实”的案件报道

2、无益于司法机关独立、妥善处理案件,也为社会公众法治认同感的缺失埋下隐患。同时,一旦社会舆论开始发酵,事情发展到新闻媒体也未曾预想的态势时,公众也会对新闻媒体对“真相”的单一呈现产生不良观感,甚至可能影响媒体本身的公信力。1.1 当前“法律真实”缺位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以及公众表达自由意识的加深,在利益的催化下,媒体所呈现的“新闻真实”往往逐渐与“法律真实”的轨道偏离,造成“法律真实”在案件报道中的缺位,从而使得案件报道中的“真实”陷入被质疑的困境之中。法律真实在法律领域常与客观真实一同在诉讼法的领域中被提及。作为诉讼真实观中的概念,二者代表了解读案件事实的不同的真实标准。在诉讼法语境下,法律

3、真实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按照证明标准的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可以认定为案件的客观情况1。在是否构成法律真实的标准上,关于法律事实的判断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2: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法事实。只有满足了这三者的要求,才可以达到法律上认为是真实的高度。因此可以说,法律真实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是后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选择路径1。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此二者并不可等同,但也非对立。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证据。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需经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三方面验证的要求不同,学界并未对新闻真实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在新闻实践领域也存在着“何为真实”的困惑。而“新

4、闻真实”作为新闻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已然融入新闻职业伦理之中,也成为评判一篇新闻报道好与坏的标准,故无需过多强调。对于“法律真实”来说,其角色则稍显黯淡。案件报道中“法律真实”缺位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3:第一,新闻媒体将法院等权威机关认定的事实排除在信息来源之外,造成信息来源呈现上的“失真”。法治传播视阈下案件报道的“真实”呈现以“大学生掏鸟案”回访的差异报道为例陈 萍,李玉冰摘 要 以“大学生掏鸟案”发生 8 年后的案件报道为例进行分析,比较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中的偏差与问题,以此反思新闻报道中“真实”的应有之义,讨论这一问题对于通过新闻媒体帮助公民构建法治认同具有一定意义。关键词 法

5、律真实;新闻真实;案件报道;法治传播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23)336-0054-05科技传播55理论探索一方面,信息来源不平衡,案件报道中未能做到将案涉各主体的观点进行平衡呈现。信息大爆炸时代之下,过载的新闻资讯让受众目不暇接,有些新闻媒体为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往往选择对吸睛的内容大书特书,或者使用“标题党”的策略,以隔绝受众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距离。记者采编所获得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却在报道中仅呈现与法院认定事实截然相反的内容,似乎也与追求新闻真实的要求不匹配。另一方面,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呈现。与第一点实际上是呈现的量上的差异,除整体忽视

6、裁判文书的内容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对“法律真实”进行截取。当表达者存在预先立场时,可以选择略去不理想的元素,将内容的重心放在对自己有利的素材上4。而应对这种情况,尽可能还原真实的方法就是不偏不倚地进行多角度呈现。第二,新闻媒体对认定事实进行通俗化改造,造成信息传播的“失真”。新闻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为提高报道的可信度、真实性,也会以裁判文书为基础,参考法院认定的事实撰写新闻报道。但与其所期望达到“法律真实”的效果相反,新闻媒体在进行通俗化改造的过程中常常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受限于新闻媒体自身的性质,无法对裁判文书进行原样刊登,只能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篇幅内将事实进行提炼加工,但囿于语言文字的

7、局限性,仅依靠单薄的文字会出现反映事实的差异;受限于知识结构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1,新闻媒体只能对案件泛泛而谈,无法触及深层次的法律问题的实质。1.2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断裂新闻真实来源于新闻事实,新闻本源是事实。新闻报道,是新近发生的客观事实通过新闻媒介的反映。事实第一性,新闻第二性;事实在先,新闻在后。唯物论与唯心论在新闻理论中的一条明确界线,就是是否主张尊重事实,而且是否在实践中真正尊重事实。马克思认为,新闻报道要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不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毛泽东主张新闻要讲真话,要如实报道战果、成绩和灾情。然而新闻媒体在实际采编过程中,在法律认定事实之外,很难完全依照新闻

8、事实来展现事件全貌。因为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很难做到绝对意义上的新闻真实,有可能会发挥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叙事。这种主观能动性一般而言是为新闻业所摒弃的,但有时也会产生积极效果。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的现状表现为报道文本中的“真实”与“法律真实”断裂,或者说在实际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未能对司法活动中的“法律真实”予以关注,也即上文提到的“法律真实”缺位。第一,新闻媒体的专业意识较弱。从新闻真实的追求出发,新闻工作者将挖掘真相、追求真相作为理想,对直接呈现在眼前的材料抱有怀疑的态度,而相信经自己手获得的。这固然有助于破除“拿来主义”的枷锁,但从案件报道来说,司法活动中的

9、材料,并非事实真相的反面。缺乏“新闻真相不是法律真相,也不是事实真相”的专业意识,报道的着力点只能落脚于情感的宣泄、道德的批判。这对于案件报道、法律宣传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第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案件报道,尤其是刑事案件报道在媒体法治新闻的业务领域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受众追求高质量的案件报道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在追求写出有理有据、合情合法且效果良好的案件报道。但有时确实也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新闻记者作为报道活动中最关键的一环,从“采访”到“写作”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记者编辑的专业水平以及工作素养,特别是法治素养,对新闻内容的基调和质量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新闻报道强调“新”“快”,对于

10、法治报道同样如此。因此,在报道采编的过程中,不仅要兼顾专业性,还要将晦涩难懂的术语转化为通俗平实的语言,以便受众获取信息,这也就是前文所说的“通俗化改造”。而且,从报道内容本身到转载其他报道也都要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时常能见到的法律角度的低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对罚金、罚款的误用,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误用等。乱用术语,或者是对术语理解有偏差,均能反映出新闻报道在法律层面的不足。因此,对于新闻媒体的目前案件报道效果来说,受众需要的“真实”与报道呈现的“真实”之间的不匹配,既造成了自身信任危机的困境,同时在外部也对社会公众的法治认同构建产生了不良影响。2 案件报道要什么样的“真实”新闻真实的内在构成要件

11、的问题上,杨保军5从三个维度对此进行了分析:新闻基本要素、新闻事项、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结合两则对“大学生掏鸟案”回访的新闻报道分析案件报道中的“真实”。2.1 新闻要素的两种分类一则新闻事实通常由“何人”(Who)“何事”20238(上)科技传播56理论探索(What)的基本要素构成,而“何时”(When)“何地”(Where)“如何”(How)对于新闻事实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并且事实之所以呈现当前的面貌而非其他面貌,则是由另一个因素“为什么”(Why)导致的,这就是新闻基本要素。当然,对于新闻写作实践来说,上述 6 个要素并不必然存在于每一则新闻报道之中,报道者可以进行必

12、要的取舍。杨保军5将这 6 个要素分为“显在”和“隐在”两类。上述 6 个要素中,“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作为一个事件采写时可直接获得的内容,是“显在”的,而“为什么”以及“如何”则有所不同,根据事实不同,可能表现为“隐在”要素,也可能表现为“既隐又隐”要素。一般新闻报道只要做到如实呈现“显在”要素,就可以达到新闻的“现象真实”的高度。但对案件报道来说,仅仅呈现“显在”要素与其报道的目的不匹配,除事实本身以外,“如何”和“为什么”尤为重要。在案件报道中,对“如何”和“为什么”的剖析则离不开法律,这也是案件报道与其他报道的不同之处。2.2 新闻事项的两种分类一件完整的新闻事实由不同的新闻

13、事项构成,而新闻事项的分类则有两类(表 1):前景事项、背景事项5。表1 新闻事项分类前景事项背景事项主要事项次要事项边缘事项构成新闻事实的各种背景事实部分具有主导作用和影响虽有影响,但影响较小对新闻真实影响很小对于案件报道来说,主要事项影响着一个案件的法律判断,它不仅是新闻事实中的主要部分,也同样是法律事实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次要事项具有凸显主要事项价值的作用,也是新闻事实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新闻写作中也会占据较大篇幅;边缘事项不影响人们对新闻事实的理解,但一旦进入新闻报道之中,同样也需要保证其真实性。背景事项支撑着前景事实的发生,新闻网报道中需要包括必要的背景事项,缺乏背景性说明,将使新

14、闻基本要素“如何”和“为什么”的分析成为空中楼阁。2.3 “大学生掏鸟案”中的真实呈现2023 年 5 月底,“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某某刑满释放。此案在当时因当事人“大学生”身份及较高的刑期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出狱后的闫某某再度进入了公众视野,“大学生掏鸟案”又成为了全网关注的公共事件。潇湘晨报发表题为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案:未撕下的标签和已改变的法条6,成都商报发表题为获刑 10 年“大学生掏鸟案”回访:闫某某本月底刑满释放 另一当事人去年 8 月已出狱7。第一,在新闻基本要素层面:成都商报采访了闫某某的父亲、本案另一当事人王某某,仅仅对“何人”“何事”等“显在”要素进行了分析,而此

15、前已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判刑 10 年的“法律依据”及其阐释却未有涉及,重要的“隐在”因素则被忽略了。而潇湘晨报所撰写的新闻报道则着重关注曾作为裁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并且还涉及 2023 年同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呈现出较好的传播效果。第二,在新闻事项层面:成都商报的新闻写作缺乏背景事项、主要事项的叙述,仅仅记录闫父及另一当事人陈述,而该部分内容对于“大学生掏鸟案”来说,属于边缘事项,未触及新闻事实的核心内容,让受众了解其来龙去脉更无从谈起。潇湘晨报则做到了相对完整的呈现,如闫某某长期通过网络渠道贩卖珍稀鸟类。对于新闻

16、媒体来说,在报道中完全呈现客观真实是难以达到的。新闻记者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只能尽可能地收集与之相关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并且在稿件撰写的过程中,事件材料的选取与重组、报道内容的书写或多或少地都带有主观色彩。因此,从新闻报道的生产来说,“新闻真实”是要求,“客观真实”却并不是。新闻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也不等于客观真实,若一定要给真实一个抽象的可信度排序:新闻真实小于法律真实小于客观真实。新闻真实作为一个假设的概念,其认定程序、证据要求均依靠采编写主体的自律,不似法律真实的确定有法律上的强制内容予以他律。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作为人为建构起来的真实,与客观真实或者事实之间是可以达到无限接近的。

17、在此,可以做一个小结:对于案件报道所需要的“真实”来说,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是缺一不可的。前者要求新闻工作者从新闻采编伦理的角度出发,信源可靠且多元,如实描写采编内容,这属于其发挥能动性的一部分;后者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尊重法律认定的事实。3 案件报道如何无限接近“真实”弥尔顿提出“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应当真理科技传播57理论探索与谬误进行同等传播,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上,真理将战胜谬误。其要义指让人民群众都能利用报刊充分自由地表达各自的意见。而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是给予人民有关各项事务充分的信息。对于事实的呈现也是如此,应当对复杂的事物尽可能多元地呈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真实的片面呈现与谎言无异。3

18、.1 案件报道对“真实”提出了更高要求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实际上是各司其职的。二者作用于不同的领域之内,并服务于各自的目标。在一般的新闻报道中,除非报道内容涉嫌侵权,否则并不会过多强调新闻报道在法律上达到了真实的要求。但一旦进入了案件报道的领域,尤其是针对刑事案件所撰写的新闻报道,法律真实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在谈到案件报道与一般新闻报道的特殊性时,有学者归纳为 5 个方面8:1)报道内容的涉法性。作为案件报道与其他新闻报道的重要区别,这对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仅仅拥有新闻传播的知识,难以胜任案件报道的撰写;2)报道事实的证据性。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认定事实、定罪量刑均以证据为

19、基础,同时还有相关的程序予以保障“真实”,若新闻媒体在面对牢固的证据时只打感情牌,那么新闻报道只是情绪的宣泄而无任何建设性的作用;3)涉案双方的冲突性。相较于一般新闻报道,案件报道中的冲突性更为明显,通常表现为公权力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案件报道将“我群体”和“他群体”进行切分和对立,塑造了形成“弱者”和“强者”悬殊的假象;4)社会性。随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的发展,法治新闻报道,尤其是案件报道在社会新闻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其中也体现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5)政治性。案件报道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有着密切联系,案件报道的效果也深刻影响着公众的法治认同感。所以,真实在法治新闻

20、报道中的呈现是特殊的,它不仅要满足新闻真实的要求,同样也要兼顾法律真实。3.2 权威消息来源属于多元“真实”的一面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仅凭单一信源就发布报道,很容易产生新闻失实,是新闻媒体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有违新闻伦理规范,不仅损害媒体公信力,也会损害受众的利益。同时,信源单一的缺陷是明显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往往有一种“证实偏见”,当一个信源反映的事实或观点和我们潜意识中的认知和想法一致时,就往往会选择性地选取支持它的证据而忽略相反的证据。也就是说,人容易犯先入为主的毛病,过于依赖自己认为可信的单方面信源,疏于或者懒得去寻找更多信源比对。实际上新闻报道并不完全排斥信源单一,但前提是这

21、个“唯一”的消息来源必须是核心信源,具有高采信度以及证明力。来自政府部门召集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政府官网上的信息等,经常被传统媒体作为重要消息来加以报道,即便只有这一个消息来源。因为这些信源有政府信用背书。来自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具有这种权威性质。当然,即使是政府部门的“官方消息”,新闻媒体也应该保持审慎态度。一味采信权威消息来源中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是在否定新闻媒体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此,我们可以将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院已决案件。新闻报道中如何引用、取舍司法认定事实,减少或者防止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之间的明显“冲突”,离不开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与运用。正如前文所述,裁判文书可以不在新闻报道中

22、有所体现,但是新闻媒体在采编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已决案件的文书,以及其说理。当然,这不仅是对新闻媒体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法官提出的要求。另一类是未决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报道可以发挥的空间相对大一些。在此又可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若司法机关未公布任何相关信息,那么新闻媒体自然无从得知法律认定的“真实”,但也应当注意观点与事实材料的多元呈现;而对于存在公开信息的,如公检法机关的情况通报或情况说明,这一类信息与法院的裁判文书相比,不存在“既判力”,为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以公安机关的通报为例,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经过了两轮对抗,举证质证等环节,法院居中进行裁判,无倾向性;但对于公安

23、机关来说,作为惩罚犯罪的国家暴力机器,虽然说其职责在于查明真相,但从实际来看,与犯罪嫌疑人方存在着权力地位不对等以及角色对立的情况。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安机关的通报可能存在倾向性。那么新闻媒体在对待这一类信息时,更应当注意多元信息的呈现,以便公众找到“真相”。公民法治认同的缺失是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案件报道一直以来都是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之光的重要载体,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成为塑造公民法治信仰的重要部分。因此在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认定报道的事实,会深刻影响公民对案件20238(上)科技传播58理论探索伴相生,又相互促进。从制度运行角度,解决著作权登记机构、版权代理人和法律规范的问题存在裙带

24、关系,登记机构和版权代理人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解决,法律规范进一步发展又需要登记机构和版权代理人共同推动。区块链、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可弥补登记制度事后确权和登记公示原则带来的登记效率问题,登记机构可借数字化登记统一管理规范和登记标准。版权代理人纳入著作权法体系的立法基础和社会基础已经完备。登记机构、版权代理人和法律规范共同作用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可推动著作权登记制度与版权市场进一步对接,激发版权市场活力。注释详见(2021)浙0782民初1408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13)高民终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详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参考文献1房书君,崔静,王明文.法律信任及其在

25、当代中国的建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34-237.2吴俣丹.论制度信任的类型及发生机制J.教育评论,2015(12):50-53.3石海波.现代社会的制度信任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103-107.4黄金兰.我国法律信任培育的基本路径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5-63.5付子堂.法理学高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12.6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63-86.7王悦彤.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8(8):28-30,

26、37.8索来军.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2.9丁培卫.新时期中国图书版权代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4):39-43.10杨明.论著作权公示原则的确立及实践路径以著作权法修法为契机J.中国出版,2020(19):21-25.的认知,对法治的理解,进而影响公民法治认同的建树,因此,当新闻所认定的真实与法律所认定的真实产生了偏差时,就会产生问题,不利于正确塑造公民的法治认同感。所以,为构建符合公众认知逻辑的法治传播体系,“真实”应当被予以足够的关注。4 结语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律真实来源于案件本身,新闻真实亦来源于此。法律真实或者新闻真实,单一的内容

27、并不能构成真实,尽管无论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还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在对案件的叙述中都在竭力追求真相,能还原事件的本来面貌。无论是将裁判文书排除在信息来源之外,抑或是对裁判文书进行通俗化改造时歪曲了其本意,都会使得法治新闻报道偏离其本意。但看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法律真实、新闻真实也并非截然对立,通过对裁判文书等法律文本的转化、运用,使二者有机统一,方能构建社会公众的法治认同感。参考文献1姚源.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关系之厘清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7,31(3):24-27.2樊崇义,赵培显.法律真实哲理思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3):3-14.3刘金林.网络传播下的案件报道: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如何消减“冲突”J.中国记者,2017(6):89-91.4赫克托麦克唐纳.后真相时代M.刘清山,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9:27-35.5杨保军.新闻真实:从事实构成角度分析J.现代视听,2008(3):6-10.6潇湘晨报.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案:未撕下的标签和已改变的法条EB/OL.(2023-05-28).https:/ 另一当事人去年8月已出狱EB/OL.https:/ 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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