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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卫生概论,二、公共场所卫生法规,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第一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概论,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种类,1.1,公共场所概念,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众,是指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关系的个体组成的人群。,公共场所,:,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公共场所种类,条例规定,1,、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健身场所,】,、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有,3,种,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黑龙江省,;10,类,24,种,黑龙江省卫生厅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一)住宿业;,(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公园,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卫生监测,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为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在现场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卫生监测点,收集样品,采用科学的方法,定量测定某种或某些污染物的实际浓度,以阐明和揭示污染物的性质与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的手段。,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制定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卫生改进措施的科学根据,是评价上述措施实际效果的科学依据。,目的:,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揭示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性质与程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提供科学依据。,方法:,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方法。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卫生监测指标,设置卫生监测点;应按卫生监测指标规定的时间和方法,采集样品;应采用先进的检验方法,定量测定污染物的含量。,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是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的不同功能部位,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先进方法,准确确定所测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按,标准,所规定的允许浓度(或者限值),进行卫生评价,提出实施卫生监督的具体措施。,(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的内容,1,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微小气候、水质、采光和照明、噪声、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管理和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4,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进行核对、验证;,5,监督公共场所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和管理;,6,监督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和运转情况,以及卫生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1,)采暖系统的要求,:保证室内气温恒定,昼夜温差适宜;分散采暖应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2,)采光和照明的要求,:自然采光应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柔和,防止过热;人工照明应保证室内温度足够、稳定、舒适,防止眩目。,(,3,)供水系统的要求:,贮水设备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每日检测水质余氯;自备水源应有净化和消毒设备,应有对水质进行卫生指标测定的化验设备和设施,记录完整;末梢水质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消毒设备与设施的要求,:包括客房、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游泳池等的公共用具和物品的消毒设备,如专用消毒间、消毒容器、消毒药剂、消毒器具(箱、柜)等的配备情况和运转情况等。,(,5,)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不同岗位的卫生责任制,考核标准,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7对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求,:应能保证排除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保证人体健康、舒适;机械通风应保持有足够的新风量,空调系统无致病微生物、颗粒物污染,过滤和净化设备及时清理和更换,通风系统清洗消毒。,8对违反条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法规,一、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3,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6.21,7,、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6.25,8,、沐浴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9,、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_9673,1996,、,GB16153_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卫生部,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118204.30,2000,4,、,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WS/T205-2001,,卫生部,2001,年,11,、,4,发布,2002,年,5,、,1,实施,5,、,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行业标准,WS/T199-2001,,卫生部,2001,、,7,、,20,发布,,2002,、,1,、,1,实施,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卫生部,1994-01-24,批准,1994-08-01,实施,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5,章,19,条。章节有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和附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为,7,类,28,种公共场所,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许可和监管的范围。,(二),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5,个方面,即:,1,、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生活饮用水、游泳水、二次供水、洗浴用水等);,3,、采光和照明、噪声;,4,、顾客用具;,5,、卫生设施(盥洗、消毒、通风换气、供水、供暖、供冷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1,)、环境卫生良好;,2,)、适宜的微小气候和良好的空气质量;,3,)、有良好的预防噪声污染设施;,4,)、集中式供暖设施完备;,5,)、有足够的清洁卫生用具;,6,)、有防止疾病传播的措施;,7,)、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8,)、口岸区域内应有集中处理废弃物的场所。,(三)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职责:,1,、公共场所及其主管部门,应由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列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2,、公共场所的各主要卫生项目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营业后的单位按时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复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3,、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卫生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4,、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5,、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和传播传染病。一旦发生,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范围:,(,1,)因为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2,)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3,)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4,)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性视力损害。,(,5,)饮用水污染(活饮用水不卫生),造成的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6,)共公用具和卫生设施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7,)因游泳用水污染,造成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皮肤病、肠道传染病等爆发。,(,8,)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9,)造成较严重和较大范围的环境恶化,污染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等。,(,10,)虽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健康事故,但存在潜在性危害因素的。,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义务:,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设计和选址,主管部门必须向卫生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已竣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3,、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4,、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金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6,、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报告。,7,、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8,、经营单位接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9,、经营单位接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抽检。,10,、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卫生质量控制决定,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对造成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和中毒,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四),条例,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的体制,。,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民航、铁路、交通及工矿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监督,并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五),条例,规定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是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是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卫生知识培训;,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六),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了什么,一、适用对象,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的进一步细分权授予地方。,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布。我省10类24种,黑龙江省卫生厅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10,类,24,种,(一)住宿业;,(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有关概念及范围,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甲,),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公园,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修改了什么,二、卫生项目,根据条例规定的五个方面的项目特点,分别提出具体的卫生要求,同时对落实卫生要求的相关措施进行量化。,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抽检工作情况:,(风管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 (七)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池水),。,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二)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资质),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须公示内容:,许可证、量化等级标识、检测结果,公示位置:前台、接待处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法律责任,1,、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2,、,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修改了什么,三、第一责任人,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责任主体和它的责任,包括“平时”和“有事”两种情况。,如:第七、八、二十、二十一条。,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购货凭证),。,(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消毒产品索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09.11.11,)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饮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三)压力蒸汽灭菌器。,(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六)抗(抑)菌制剂。,(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2010.12.27,新发布),消毒产品索证,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条件:,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食饮具消毒、果蔬消毒、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范围: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食饮具、果蔬、饮用水、织物及各类排泄物的消毒,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浓度、消毒时间、使用方法使用。,消毒产品索证,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注:本表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逐页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附后。,产品责任单位盖章,评价日期:年 月 日,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了什么,四、经营者组织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如: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了什么,五、禁烟,将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但以宣传和劝阻为主,并把责任落实给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妨碍,地方既有的,部门分工和处罚规定,(,按地方规定处罚),。,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五),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派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处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妨碍禁止吸烟场所的正常工作。,第十九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予以公开。媒体可以参与监测工作并公开报道监测结果。,第二十条,二手烟残余检测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评比,;,已经被评为文明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第二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了什么,六、卫生许可证,从透明、方便、相互制约的角度规定申领、变更的条件、情形和时限。,如: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我市增加工商营业执照(处罚强制执行)、单位代码证(卫生部网上信息),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律责任,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七条(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了什么,七、放权地方制定预防性审查规定,考虑各地条件、能力和需求不同,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住宿业;,(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除省直管单位外,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情况确定。,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核;(二)参加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程序:(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设计任务书、工艺设计图及说明(设计说明中应有卫生篇章);,2,、总平面图;,3,、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4,、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5,、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设计中认可的卫生篇章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如需变更涉及卫生保健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10,日内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凭此认可书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整改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第七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而未报审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第八条,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九条,对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监测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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