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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静疗护理风险控制与安全保护,护理工作特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业务护理:综合护理、专科护理,生活护理,病房护理,.,护理法律分析,护士接触病人机会多,风险暴露概率高,护士从事工作繁杂,风险防范要求高,护士与院内人员接触多,则危机应对要求能力高,护士忙碌的一天,早,7,:,30,整装上岗,晨间护理,核对药液,配置药液,输液,护理记录,处理医嘱,重症病人翻身,不能自理病人喂饭,健康教育,中午加班盒饭,国际病人安全目标,正确识别病人,提高有效的沟通,提高高风险药物的使用安全,确保正确的手术部位、正确的手术操作、正确的手术病人,减少医院感染风险,减少病人跌倒造成伤害的风险,输液问题列举,输液沟通,输液适应症、禁忌症、用量用法、配伍禁忌,输液观察,输液血管选择,针具选择,输液特殊情况处理,.,一、输液有效沟通,风险与沟通,医院随时有风险,看当事人如何处理,优秀的护士能随时预见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打针,沟通,个人之间在共同活动中彼此交流思想、感情和知识等信息的过程。,沟通要素,有目的,有内涵,有效果,有效护患沟通,尊重患方,来自于护理专业技艺的充分理解和掌握,沟通是实现护理目标不可缺少的方式方法,更是自己职业形象、职业地位、职业权威的体现和积蓄,涉及人员,门急诊住院,A医师B护士,B护士C护士,.,护士患者,护士患者家属,胰岛素,关于一般医嘱与特殊医嘱,如何鉴别一般医嘱(用药)与特殊医嘱,根据专科护理来判断,根据护士的层级来判断,根据患者疾病条件来判断,识别出“高风险”后怎么办?,循证护理,客观证据,法律依据,自身经验,对护士条例17条理解,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局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二、输液安全操作,药液混浊,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编制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关于内部操作沟通,静脉配置中心病房,操作护士输液护士,带教老师实习护士,输液前检查什么?,输液前健康教育的意义,留置针套管断裂,使用留置针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使用前检查留置针套管是否完好无折痕,套管与穿刺针匹配是否良好;,合理选择静脉穿刺部位,尽量不要选择关节活动处,如无法避免必须在置管处加以固定;,严格限定一次性使用,一次穿刺不成功,应更换新留置针,禁止二次穿刺或穿刺针插入软管内再次使用;,护士应做好对患者的宣教工作,在输液和导管留置期间应指导患者合理活动,不能剧烈运动,以免打折弯曲以致脱落;,提醒留置患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向医护人员报告。,预 案,护理特殊操作SOP,要规范设计告知文书,要及时捕捉异常情况,制定告知流程,注意沟通的时间、地点、条件,注意沟通切入点、切入时间、切入内容,调动语言、动作、表情、书面的综合能力,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第五步,第六步:,第七步:,.,特殊输液操作要点,现代医患沟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意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为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分析一篇静脉留置针知情同意书,通过咨询,我了解到静脉留置针是一种安全的输液方法,但也有一定的风险,留置中可能发生以下不良风险(并发症):,1、少数病人因个体差异,可能出现穿刺失败,需要再次穿刺;,2、极少数病人可发生静脉留置针脱出、断裂、堵塞、血管栓塞,3、个别病人不能耐受静脉留置针而治疗途中拔管;,4、穿刺部位血管损伤造成局部血肿,使用钢针更容易发生;,5、发生液体渗出;,6、由于使用药物、液体成分特殊,穿刺局部发生红、肿、热、痛,出现静脉炎,严重者肯能发生水泡,甚至造成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坏死,可能留下明显的瘢痕组织,患儿头皮组织坏死还会影响容貌,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有些是目前医学上难以预防的,我了解到有极少病人已发生过上述危险,我已和护士讨论过发生风险后的处理,根据本人情况,我授权护士采用静脉留置针,护理操作沟通文书模板,患者基本信息:姓名、住院号、诊断等,拟行操作名称,操作获益:应当客观,无需夸大,操作风险:应当详尽,不厌其烦,风险预案措施,操作后注意事项,.,签字、日期,产品质量法赔偿依据,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等;,(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第四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响应的惩罚性赔偿。,医疗器械定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刨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医疗器械耗材的法定要求,安全性,有效性,标示远离塑化剂DEHP!,护士条例,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职业卫生标准GBZ/T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执业接触防护导则,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执业接触防护导则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09)4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防护导则防护对象,血源性病原体 Bloodborne pathogen,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等,职业接触的途径,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5.1.4职业接触的途径,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安全注射要求,要求注射不伤及被注射的人,并且实施注射的人不受任何可以避免的风险和伤害,注射所产生的废物不对社会造成危害。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方能达到安全注射。,其中之一有安全保护装置的锐器,3.10有保护装置的锐器,指装有减少职业接触事故的内置安全构建的锐器,用于抽取体液、刺入静脉和动脉或输入药品或液体等。,6.3.2采用新技术,如使用有安全保护装置锐器。,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防针刺设计:,指器械的一个组件或附件具有防止使用人员受到注射针/输液针意外刺伤的一种设计,该功能的激活方式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接触后的应急处理,7.2 接触后的应急处理,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有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接触乙型肝炎病毒,7.5.1 未接触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7.5.1.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7.5.1.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7.5.1.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监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接种丙型肝炎病毒,7.5.2 丙型肝炎病毒,不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没有!,接触艾滋病病毒,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毒职业接触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预防性用药应:,7.5.3.1如果存在用药指征,则应当在接触后尽快开始接触后预防。,7.5.3.2接触后72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接触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性的接触情况或源患者资料时。,7.5.3.3在接触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给予4周的接触后预防性用药。,7.5.3.4如果证实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则应当立即中断接触后预防性用药。,职业接触记录,10.1.1 职业接触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触方式、发生经过、接触后的紧急处理、接触源评估、接触者的免疫水平、接触后的预防性措施、接触后随访以及对是否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结论等,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登记表,10.1.2职业接触记录应当按要求永久保存,职业接触记录的信息应为受伤害的劳动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权利,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责任,指因违反了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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