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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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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P GB 50763 - 2012 元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2012-03-30 发布2012 -09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元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GBS07-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9 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2、设部 公 lh 1=1 第135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元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元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 -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7.3(3、5)、 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30日 3 前 占一口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

3、09J88号) 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 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 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 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 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 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4、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 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 码:10004日,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4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焦舰孙蕾刘杰杨曼 刘思达聂大华段铁铮朱胜跃

5、 赵林祝长康汪原平吕建强 椿波郭景易晓峰廖远涛 王静奎郭平杨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文麟马国馨顾放张东旺 吴秋风刘秋君殷波王奎宝 陈青军张薇胡正芳王可赢 5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 3 元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1 缘石坡道. .7. . 6 3.2 盲道. 6 3.3元障碍出入口 . . 8 3.4 轮椅坡道. . 8 3.5 元障碍通道、门 9 3. 6 元障碍楼梯、台阶. 10 3.7 元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 11 3.8 扶手. . 12 3. 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12 3.10公共浴室. . 14 3.11 元障碍客房. . 15 3.12 元障碍住房及

6、宿舍. . 16 3.13 轮椅席位. . . . 17 3.14 元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17 3. 15 低位服务设施 . . . 17 3. 16 元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18 4 城市道路. . . . . . . . . . 19 4.1 实施范围 . 19 4.2人行道. . 19 4.3 人行横道 . . . 20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20 4.5 公交车站 . 21 6 4. 6 元障碍标识系统. . . 21 5 城市广场. 22 5. 1 实施范围. . . 22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22 6 城市绿地. . . 23 6.1 实施范围 . 23

7、 6. 2 公园绿地 . . 23 6. 3 附属绿地 . . 26 6.4 其他绿地 . . 26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27 7.1 道路. . 27 7.2 居住绿地 . . . 27 7.3 配套公共设施. . 28 7.4 居住建筑 . 29 8 公共建筑. . 30 8.1 一般规定 . . 30 8. 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30 8. 3 教育建筑. . 31 8.4 医疗康复建筑. . 32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34 8.6 体育建筑. . . 35 8. 7 文化建筑 . 36 8.8 商业服务建筑. . 37 8.9 汽车客运站.38 8. 10

8、 公共停车场(库) 38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39 8. 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39 8. 13 城市公共厕所.39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元障碍建设与改造. 40 9.1 实施范围 . . . 40 7 9. 2 元障碍游览路线. . 40 9. 3 出入口 . . . 40 9.4 院落. . . 40 9.5 服务设施 . 41 9. 6 信息与标识. 41 附录A无障碍标志.42 附录B元障碍设施标志牌. . . 43 附录C用于指示方向的元障碍设施标志牌. 45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7 引用标准名录. . 48 附:条文说明. 49 8 Contents 1 Gen

9、eral Provisions . . . 1 2 Terms . 2 3 Design Requirement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 6 3. 1 Curb Ramp . . . . 6 3.2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 . 6 3.3 Accessible Entrance . . 8 3. 4 Wheelchair Ramp . . . . 8 3. 5 Accessible Routes and Doors9 3. 6 Accessible Stairs and Steps . . 10 3.7 Wheelc

10、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 .11 3. 8 Handrails. . . 12 3.9 Public Toilet and 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 . . . 12 3. 10 Public Bathroom . . . 14 3. 11 Accessible Guest Room . . .15 3.12 Accessible Housing And Dormitory. . 16 3.13 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

11、ts . .17 3.14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s17 3. 15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 . 17 3. 16 Barrier-free Sign Identification System and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 . 18 4 Urban Road . . . . . 19 4. 1 Implementation Scope . . 19 4. 2 Sidewalk . . . 19 9 4. 3 Crosswalk . . . 20 4. 4 Pedestrian Ov

12、erpass and Underpass .20 4. 5 Bus Stop 21 4. 6 Barrier-free Sign Identification System . 21 5 Urban Square . . . . . . . .22 5. 1 Implementation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 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1. 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

13、度均不应大于1: 12。 3.1. 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3.2盲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 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 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6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 500mm 处设置; 4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F如 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 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 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襄3.2.2行避盲遭的触感条规格 部位尺寸要求(mm) 面宽25 底宽35 高度4 中心距62-75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

15、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 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 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褒3.2.3提示盲遭的触感圆点规格 部位尺寸要求(mm) 表面直径25 底西直径35 回点高度4 圆点中心距50 7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元障碍出人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人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 元障碍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人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算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人口宜只应用于

16、受场地限 制元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 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 碍出人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人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 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人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人口的坡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平坡出人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20,当场地条件比 较好时,不宜大于1: 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人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 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

17、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OOm,无障碍出人口的轮 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 20时,应在 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 8 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披度1: 20 1: 16 1 :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1. 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24.00 14.40 9.00 6.00 2.40

18、 注g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体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 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元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 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5 元障碍通道、门 3.5.1 元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 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元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元障

19、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元 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z 2 元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F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算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 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 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 9 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 安全挡牌。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直采用弹簧门、玻璃门; 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

20、应小于1.OOm; 3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 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 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 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元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

21、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 应大于160mm; 10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P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F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 显区别。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 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

22、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 明显区别。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O.90m 1. 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人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7.2 元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O.90m 1. 10m带盲文的选层按 钮,盲文宜设置于按

23、钮旁; 3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 900mm扶手,扶手应 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 效果的材料; 6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 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 11 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 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元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 3.16节的有关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垂直升降

24、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 1. OO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8扶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 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 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 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3 扶于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

25、100mm,栏 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 35mm,.,50mm,矩形扶于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o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3.9.1 公共厕所的元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 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 12 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厕所的人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 转直径不小于1

26、.50m; 3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z 5元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 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9.2 元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z 1 元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 2. OOmX 1. 50m,不应小于1.80mX 1. OOm; 2元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 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 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 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 启的插销F 3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

27、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 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 安全抓杆。 3.9.3 元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z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人和进行回转, 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OOm2; 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 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 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 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z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F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 按钮; 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

28、.2条的有关规定,洗手盆应 13 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F 7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 高度宜为600mm; 8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 叫按钮; 11 人口应设置元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 3. 16节的有关规定。 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z 1 元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 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 并在离墙面550mm处

29、,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 直安全抓杆连接; 2元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 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 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 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F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 墙不应小于40mm; 4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 500mmo 3.10公共浴室 3.10.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z 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洛间 以及1个元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的人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

30、椅者进入和使用, 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F 14 4 浴间人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 外开启,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 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3.10.2 元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z 1 元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间坐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宜小于450mm; 3 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 1. 60m的垂直抓杆; 4淋洛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 于1.20m

31、; 5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o 3.10.3 元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浴盆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 于400mm; 2 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 平长度不小于800m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 长度不小于600mm的安全抓杆; 3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1 无障碍害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 于1.50mo 3.11.3 元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

32、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 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 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 规定。 3.11.5 元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5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OOmr立m【.斗OOmm的救助呼日叫i叫|按钮P 4 客房应设置为昕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3.12.1 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 关规定。 3.12.2通往卧室、起居室

33、(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 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 或两侧设置扶手。 3.12.3 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 范第3.9节、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3.12.4 元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z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10.50时,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时,起居室面积 不应小于14.00时,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 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设坐便器、洗裕器二件卫生洁 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

34、、洗面盆二件卫生 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 不应小于2.00m2;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 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 6 供昕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16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 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 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 于1.50m。

35、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3.16.1 元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元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元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 规定。 2 元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 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元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 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18 4 城市道路 4.1实施范围 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5 3 步行街z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 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3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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