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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和处置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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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和处置规定 本办法于2011年 月 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公司事故上报和处置管理,依据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联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合公司深度战略管控模式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和企业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级事故上报和处置管理的细化规定,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本规定将事故分为生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其中,生产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第六条 生产事故遵照本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执行,火灾和交通事故遵照本规定“第六章”执行。 第二章 事故快报 第七条 事故快报要求 (一) 企业发生事故之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初步判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本企业事故上报和处置管理的细化规定向企业总经理汇报。 (二) 企业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遵照本章第八条“事故快报程序”上报质量安全部。 (三) 企业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事故级别同时向本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报告事故。 第八条 事故快报程序 (一) 发生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公司《事故快报表》(详见附件一),以电子邮件、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质量安全部。 (二)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企业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上报质量安全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质量安全部。 (三)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应立即以电话方式上报质量安全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质量安全部。由质量安全部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企业事故快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汇报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描述。 第三章 事故处置 第十条 现场处理 (一) 企业发生事故,事故当事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必要时通知当地医疗救护机构(电话:120),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 企业作好保护事故现场的工作(包括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等),应救援需要而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应做好现场标志。 (三) 企业应及时启动相关事故救援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组建事故调查组 (一) 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 企业工会成员应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 (三) 具体事故调查组的构成方式如下: 1. 企业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由企业总经理组织或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 2.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由联合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或委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 3.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由政府安监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组建调查组,质量安全部、和企业协助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法收集有关资料。调查组人员可采取以下形式,收集资料: (一)搜集物证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事故相关的物证在事故调查期间由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存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获取或查阅。 (二)搜集事故的事实材料 1、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企业、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能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三)搜集证人材料 1、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与事故相关的证人搜集材料,证人证词应记录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附件三)。 2、参与事故询问的调查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2人,记录材料应在询问工作结束后得到被询问人员的签字认可,证人应对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记录材料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进行修改。 3、询问笔录在事故调查期间由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存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获取或查阅。 (四)现场摄影、录像或图示 1、显示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或图示。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录像或图示等。 3、展现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录像或图示。 4、事故相关照片、录像或图示在事故调查期间由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存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获取或查阅。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 企业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质量安全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联合公司总经理。 (三)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负责编写和提交。 (四)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得到调查组全体成员的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五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不举一反三不放过。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事故,应遵照“五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报告中所提出的预防措施进行落实整改,组织员工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据经济损失和事故严重度进行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应同时填写《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附件四),作为事故档案的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将工伤事故和视同工伤的事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部遵照联合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启动相应问责程序实施问责,遵照联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风险金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针对事故建立相应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可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二)。 2、《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 3、《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见附件四)。 4、与事故有关的证据、证词的复印件和照片。 5、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 第五章 事故跟踪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当月本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联合公司《企业安全信息上报表》,经本企业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在下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或企业)调查事故,依据事故伤害程度上报质量安全部,并在联合公司《企业安全信息上报表》中作统计说明。 第六章 火灾和交通事故处置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应视同重伤事故依据本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上报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同时通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依据事故伤害程度遵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上报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置,需进行工伤认定的交通事故,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授权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事故快报表 附件二: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三: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附件四: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 附件五:事故上报处置流程 附件六:质量安全部事故上报联系方式 附件一: 事故快报表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事故发生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受伤:         (人) 死亡:         (人)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可附页) 已经采取的措施: (可附页) 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劳动关系、户籍、工种及伤势等有关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 上报人: 手机: 填报日期: 附件二: 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全称):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班次 事发地点: 事故类别: 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 工 号 伤亡严重程度 工 种 类 型 性 别 年 龄 在本企业的工龄 本工种工龄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 歇工总日数 劳动关系 备注: “事故类别”请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_6441-1986)划分方式填写; “伤亡严重程度”请填:死亡、重伤或轻伤; “劳动关系”请填:大众员工、联合公司员工、企业自聘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 事故经过: (可另附页) 事故原因分析: (可另附页) 预防措施: (可另附页)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可另附页)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全体组员): 日期: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          ; 附件三 : 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日期: 询问地点: 询问人员: 记录员: 询问对象: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笔录: 询问对象承诺:本人陈述的内容与上述文字记录相一致且真实有效。若本人提供虚假信息,本人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问询对象确认(签名):           日 期 问询人员确认(签名):           日 期 附件四 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 填报企业: 经济损失合计: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伤者姓名: 事故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 序号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备注 1 医疗费用 2 善后处理费 3 财产损失费 4 歇工工资 5 其他费用 6 合计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初步判断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向企业总经理和质量安全部快报事故 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救助伤者,保护现场 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启动问责程序,实施事故问责 事故当事人现场目击者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总经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总经理 质量安全部 组织建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落实整改 建立事故档案 办理工伤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 质量安全部 填写《企业安全信息月报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签字确认 送交质量安全部 企业总经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开始 事故发生 结束 附件五: Ø 发生轻伤及轻伤事故,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PUQ(质量安全部)。 Ø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企业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上报PUQ,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PUQ。 Ø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以电话方式上报PUQ,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PUQ。由PUQ上报公司总经理。 Ø 企业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向PUQ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Ø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联合公司总经理。 Ø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依法编写和提交。 Ø 发生轻伤事故,企业总经理组建或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调查组。 Ø 发生重伤事故, PUQ组织或委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 Ø 发生死亡事故,政府安监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组建调查组。 Ø 事故分为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Ø 火灾事故视同重伤事故上报和处置。 Ø 交通事故流程详见“第六章”。 事故调查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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