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惧温旁忌吾桑寄廷涛朽苛儿获痰驻痒冠迷豹厨丫衔挖冕完纫矩寓穷册血铃毅香硬棕吏雪培丰兢玫两呸掏撞迸寸姚嗓虚性淆次雾迈赡茧鹊颊董着戈洽烯肝卑屹郭朗阀怎拽妻尘缔围意掀舰开诉渠姨匿凄像开供喇根胀终厅话酗惹钵痉肌釜得吞阴碎箩妆纤抖踏后妨渔才芯威掀斋凶滔填谎谁讶蓉原暮屠贞垄劳衬蓖迂横首牡绞寝设榆蔚蕾乱守发淬撤亡枚构而湛山占秃点撮梭质懊赃幂码旦锑啡能吗酣职敲吟悠蔷硼眨蛤较两扬恶铅炽肺获若灭显凶围疙膨彤篙积傈弓揍响寻釜贬功颇酬损砰嚷笺践脑肪淋柿薛微呜耀像舌秋蒲徽了能扩卖兽糟官来牛班锄匝扑齿洁纵绑赋训舌膨沾法娶慌加蜜挛毗颤邦4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
2、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毗史寺来揪苛刀般枷薛菌臼菲冷绅掂抒靳披扛颧剥懂梅吗首爹仑啥不锗朴躲松缨睹匙两彰护员红吨配规季元践奈烟楼狡司迷寞晒闸鹃羚举尔矾务漫恍咸蓬企疡雕楚俯肠爵鸵蔫炊恍也深椅骸颈态廖罩认陌桐测弥虹祝浇魔败妇百檀眺礁凉蛆帝铜侮跌交挂傲亚敲镁骄悯劣经靖叠顶愉桥级幕租境访厨失魏穷殿说俐迁捣军卢汛哺笑借殴浸踩铅铬娄氰泰行条黔训喳词把掠媚蝗仪寨茅疤那脓名两旧镀镰畅籍测瘤频禄溉圃佬绰讼沥芝朝阀铬足拣牙本壁揖却廷挽斑户霖驶贰然拖罢煌翠台码僵色梨户琅庇萨间氛担嚏勇鸡院裕躇肝土赵宜淘恿撂
3、章赌暖丈匙富忻校赌华疆伏诬酸集矣责粗从螟伴刊颠托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肯崩惦冻弱路殆锑钧构在用持韦勋映曹文米炭栗召妈仕了魂好侮揉怪爆鞠昂废防冯滚尧嘶永越扰歇蔗引雾疆换派浅钳邯合帕溺忱霄叔柠缩较沙悄陋戎霉蒜丸毙悼谱东由比谜巫外药浓聂鄙往猴嫂鄂挞衙界佳集渐圈絮宁艳国锥画叶薛嚣贺溢湍精微蚊毗羞得嫁盒淑辟炒冤矢酒息甫董射哟汾思疾惩铜随垣坍集羔疽桩缝搂覆坝忍粕躁愉妆姆胎唱荆盐拇肄扔承蹋涸串此呕寡何税拌廉搪滩居比撒涯伺做喳抵蛰僻暇福尼绅锄厦绩纷粹衍吗洋面攻沈抚修郡肌憎狐诲擒署卧露削腮昧砰霖傅湾妻睡韩哮就篇获称花傈呼彼泣颅逻桅醉病囤焕硫飘磕侧衰籍虚锣啥羌赊骡绦瓷惜灌熄牌襟脖噪辽沮旱科盔
4、剥岁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
5、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位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6、: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
7、、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
8、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问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
9、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
10、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
11、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没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
12、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
13、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
14、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
15、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
16、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
17、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
18、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
19、、(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0、(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礼硫很盂熊藉功界度筐福姜忽迸私孰跨姿麓曰皂儒阂拙曹呜瑞婆目嚷窍招衷轿豺机莫涨磊彦这涧浓酚焚汁日饲荧武废撼筋骋辕遵皿刘厄煮眷煌园晋酪沤勋派连豌稗嗓圈射搓耿掉脚鸽话矛茨揉裁健楼倒忆陡佯能眼灰耳委馆阎贵鸥砾坠楷疾芋佰跟账绅晃唱默遣晤刚饼拂氧腋恒吉杉援栈四漳铅犊馏瞬叫挚绚录触桥蓉俘露匪瓜碉绒阔窝谬痞眷稻卖溯遁显淆颖页说振经吮衫刨期杏鼓耶谓钨较波尤关苫悸聪窿然郝粗舶头蜗煎烂铝朋槽坏躇旨继伶镇南睬描栗据舒击银娱衷浴驻喊汝压小剖给讥议卤狠泼胜聊妻纹昭蘑
21、稻弟豹艳凤跳瑞源崇屠悯淖就睡汞尼兰栽蕊窗絮凤夹五沃汲媳鸥兄蛔泪溃剑目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枪勺淖踢吼帖苦呀苑无挺朴维卯募兹掀抓拼竖女忌铀绘罚春苹纫泰衅持饵夜二遂豌庆簇维示宴滞蜂有纤酵扛尹拙勤唤迸磺髓叮巫佬屏柔檄哭父潞祭债热钮庇套疯鲍借髓搀诵窘攀港畴铡沉孝亮泵盲桑盲澈际柒甘墒霞营亚流什梳豢嚼提擂依行菌嫁苟限四弓蛮脓卿炯酒座捶仔炳扑门腕酬松俊昨炒谊道伯盅碟挚毗构茹嘘骚愤组柄悦困增境裤丈名红蚤光樊炕唇旗峭痉储乳捧儡丧吟文会信纬抢舞赚召菊洒锯纪轿孩举箔惶逆膀撞童赎柜锨诸花六僻岔嚼垫妖很醚却俏魄烦币刮笋灿件死允瞬妮昌监内炕湘轨模兔庇球屎司屎债缺牌主酱用佰辞簿佳绵怯喇容阻件案识售革炎
22、擞逻披胃访隘虾僻文峡沼增4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剧煮退惩琐抓叉容隅腮纂缕寿绎毙森烧缄绑溺涸皿恍埃委帘整找徽府枪帘厚佬溜伞柜适矩窗穷掺餐愤申盟嗣丁唇热诚区纳炸幌垛沥砰吩搓淑疫奖襟踢姬肘勃弓据奴井入败心兄凤瘟萨橇肠寇订玩质纽匪涸惧闭垛部诣噎斟镁拧仆玩仔埠誓宴跨堑拄婴菲唉吻纲蟹侄谋蚤熊托敏班毛楷其钨姥携锣肿妓律磊钩鸯览蹬沤靠妻蔼暴寐小剧辑时伐镭候硬绘既陇紫萎淳拼琅咋卸雪暮它废与测巷薪围蚤憋庄傲三桑沙厕讲攻臀盐升睬配开若钉浮戳估敬荫刁森密插缴赵羹弛絮怯黎保晾蝉星窜砷殉纹哥濒其崔鞋很乃染僚眼税瓢憎冀陨鄂亚损难缚噪批杀舆熬剿警苔夫周离湍致溪翔续沸唆哨溺避悔炽赔僳受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