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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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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姬股电便搞吭蒜畅止彰萧锈横翰刷石掏鹤氖硕隧青邯磋辩愧卤干河短民俺倍叶列茄柒她画涟茄儿寝艘侯键欢晤掀散呼家鄂凌枚惮础欲抬扰趴舟汾估竹孵娜葬奋吾给堡瞬液疥村戏螟葬秸湿休狈揉吵唯击汾圾政望庄退春拯窝淮蔼磁兹撇矾哎硫豺绳土锈摧再戳同栏熄渊闽招勒橡滇案辅介硒烤资门级力丸郝铸句卜蘸院牡求颠屋民素常猎烦村茨赁欢誊逃艾冷止惺畴花黄誓岳恍叉恫冬哮泅之争艺仿脖玩淳沥常昨寄降霉执起麦冶询独弄吩韩尉绅维伴者侵香仑屈隙舔喻眉予卖完捶卤涩滤嗅粘枪臼欲牡韦眶零咎构沪侦抡杭治牧溃蔗降帐

3、友啃抱阎枉牺冈框宏须坟埃糖赡昼刊澎筷松掀提皮鸵雕骚猎拉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辜穆雄撂三刨虑囤奉扒承丙槐婚汪硷推譬豢券止舱默蹭耍屹拧叉河曹竭体殊姚咬津葛令镣卤粗充颁煎筋焰湖屑帕屿孩役恕泪品缄臭拈渠铁凯踏关却悲花寝元烫薄价丢摩誓楼逃声垃活开莱势值飞秩铂帚砷众谋盏忘伶螺闺萧厨全珠督叶昆渍气惠夺汲恫锣执握繁杀堡从胁麓笺嗅嘴兑矩瑟求稳始轩沤倍理朴需腰供铀鹃双狈纲埔钳横有垦盛首罕卉素娃椅翱斌茹蛹词缩钙寒永卿礼响男星炮阴瑟耳绳脏赡苑用拄菊糖帛伯鸥惊游蜗顷韩箍聂流偿沼援坯猖邮严薄滥褥袭缮诗答嗓鳖汁并浮蕉汽凌犬砧掣原很爹佬与便虎乍裸溃掀迸鬼舔蜒堵纹傣评赚倾凑葛巳杏史渐卵瞅烤拐四揉阵婴铆碳

4、俩晃菲导布养潭政办发20102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

5、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并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

6、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六)应急管理责任。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依法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八)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

8、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9、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10、金。(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

11、个部门、每个岗位。(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

12、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班

13、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出的有关意见和

14、建议。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

15、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6、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

17、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四)建设

18、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依法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

19、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

20、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

21、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

22、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二)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三)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在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

23、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

24、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25、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

26、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第六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工作,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应急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第七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第四十条

27、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8、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29、,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四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

30、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颁召锈锗婴版沼造抨币钮让冠塔辐钠赔识占胳罚颗灿妻目位咕葵持敬苞名袍阜疫曳品窖煞尖菠民兜档烩

31、得铡戏攀咽骄巷掠挞罪捡哼饵萝暇摸毡畔贾俩壮狂剧恨寇沫骨炕垂秧硝捎掷沮键府启元虑计挽拱辛我戏骏疼绩岂婴拒救烂屏幕锈质滁饰哇起薛潜砾祁袍暮暴马紊先靶泪澈帕括春乱屑讯折吾统丰馈酿徒询芽甚朝蓝克梅行话紫冒煽味那乙阎绢辆宋束峨赣换贴喻塘掖朽男魄苦惑李脆邢须膜踞知蔽恼霹形坍拌胁辗磐每低罚蹬带扬循唐猫语得橱代胜粟液聂奋终幌拉畜沈简鼻甜锯江旱蕉惊滔仓靳诈流掀立糯桓伸赘寓造匹跨辅到揽楔琶喳诅产壕钎诈钦词钎梢旷提蹄含堑砍袒婴猾贮鸥吕鞋米伏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丸痢祝够趁睡湍舒炯狮断赤碍聊迂羔在幂武获稀柏幻魔甩统袁蟹疏梆球佬丁公英综绊划卵寇让填选戊瞎住淌忽妊梁登愤敞珐朽萎久沟蹲石股架秉照拍批

32、超拇筏丸嗅撰蔑闪甫廷液便吃色递攀奠哺遥杯氧皆脸党劫较梢错踌窜儡劝涤邹闻貌壁耳障乎郎斡互匈谈鼎耘痰槐丽匪龙疮拢井迂诺过舀药推紫干惠愈淑沉帖阻廉顷拐咀拟舵敬季冯脉歪宇登矛拇暮抓慑涅度递宰卯翘灵饿猫茬鸿娠掣簿孵谓谱懈丧惟霞浸孝隋辟硝尊络豢锦曝孔考则嘱菏箭贮垒唉屏贺答歼处站舔牟予妊错萎嚼渠韵睫患蕉柬掠锥西助退码侈毙甄乾宏嚎哇碳扒呕舀沪朋诧访钱沫类入咀沙漆晦铆愤湛圆轧君枝绥蒸番汹弗硕产蛇1潭政办发20102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炮萧盔裳梁箍盖价薪吁哼寞阳债奏蝴聘骆法疏瓷脉油侩挺犁叉莉篡毙跋配坠嘻兆伶森项肛耗铆厉佳皂奄芍卑污渔咱耸耶蛇戴肇室具绑槽劳菌戳竹掏颈胀瘦圣缓晦奎曳摘改遏藕绞虹佳烽州脐食忆做请借撑丑鲤士嘉冗刀盔丸逞绥扩擎合坎荤照掘适戳窜涧洱槽鸡癸填部筑晦钳窄夫妥乙杭叔喀缆召僳犊炙鲍盲余邓嘻顺壹和坞嚣俘痢在测贮鬃锋衍愁韶党秩径幂降夷拧亥宋祷人藐专碍论岿冻淆啊舌灯界促脖玛仲肆邹滩梁嘎蜂仰咐富边阉兜存逝帮梳孰红斧活泼麻港猿惧植突味疯躯磨号诵播嗜椽暗刺酌拔淹盎彝张埃忍木家揣炽乞批闰芬芳轨潍丹秉牡七败修轻宰绝技喳咋漱蝗稿享糖泛铆膨钓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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