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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要内容,一、保险概论,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海上保险概论,四、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五、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六、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七、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八、出口信用保险,1,一、保险概论,1,、保险的含义及其意义,2,、保险的分类,2,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夏代后期产生的粮食储备制度。,3000,前在长江危险水域粮食运输中的分散风险方法。,明朝永乐年间开始的镖局。,3,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如何,理解,?,6,对于该定义的,理解,,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保险的本质特征:经济补偿。,2,、保险的基础: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保险的费用: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基金。,4,、保险的结果: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7,保险的意义,1.,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2.,保险金给付 人身保险,即保险人通过向保险购买者收取保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者所遭受的灾害事故损失。,8,2,、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对象分类,1,)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这里指广义的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2,)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对象,9,1,)强制保险:通过国际颁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我国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全面性,自动性,金额统一性,责任期限性。,2,)自愿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2,)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10,(,3,)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也是自愿保险,2,)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3,)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做法而实施的保险。,11,(,4,)按保障的范围分类,1,)财产保险:狭义的,海上保险(海上运输的货物、船舶),火灾保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等),内陆运输保险(内河、陆地、航空等),盗窃保险(商业盗窃、银行盗窃等),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运输工具保险(汽车、船舶、飞机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12,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赔偿,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各种专职人员因过失或工作疏忽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员工因与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品质有缺陷,以致消费者或使用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13,3,)保证保险: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4,4,)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等为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年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者的生存期或特定时期按约定的金额作定期给付,以供他们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继续获得收益。,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生育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护理保险。,15,5,)按承担责任次序和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分保):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地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保一定的比例。,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保险人分担保险标的的损失。,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种风险事故同时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16,二、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3,、补偿原则,4,、代位追偿原则,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6,、近因原则,17,1,、最大诚信原则,诚实: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信用: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主动地把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18,是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来源于海上保险。,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应同等适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实践上,各国更多地强调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但中国的保险法给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充分的保护。因此保险人同样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19,(,1,)告知,由于:,早期(现在也是如此),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更为了解,且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货物很容易受到损害,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必须依赖投保人的完全告知。,所以:,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主动告知他所知道的有关承保财产的一切重要事实。,海上保险中的严格告知义务,20,根据,MIA1906,,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它完全不考虑作出不告知和不实陈述一方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环境。,被保险人即使是善意地、非故意地没有告诉重要的情况,也构成不告知;,被保险人即使是善意地、非故意地告诉了错误的重要情况,也构成不实陈述。,最初,这种严格的告知义务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后来,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逐渐放宽了非水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和陈述义务。,21,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告知的事项,不告知是由于保险人免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不告知的事实是推定保险人应该已知的事实。(一个保险人应该了解一般行业习惯,如惯常航线、装卸货物的方式等),不告知的事实是使承保风险减少或对承保风险不产生影响的事实。,与明示保证或默示保证相关的情况。,23,重要事实:,保险标的可能遭受比正常风险大的风险;,保险标的有疑问;,被保险人的投保具有特殊动机;,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告知的内容,24,在我国:,中国,保险法,:接近询问回答告知。,中国,海商法,:无限告知;告知内容为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P208,告知的形式,25,1,、保险合同无效,比利时、荷兰等少数国家,2,、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不分故意和非故意,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分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6,A,、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对解除合同之前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既便违反与损失没有关联),中国,海商法,27,B,、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加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该赔偿与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无关),如果解除合同,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中国,海商法,28,C,、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要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违反与事故发生没有联系),如果要解除合同,保险人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中国,保险法,29,D,、投保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要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违反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联系),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费给予酌情退还。,中国,保险法,30,陈述的定义,陈述的种类: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对一般事实的陈述;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询问或回答。,注:保险人签发保单表明他已放弃了要求告知或陈述的权利。,(,2,)陈述,31,(,3,)保证,1,)保证的概念,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从属于主要合同内容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保证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32,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合法保证,适航保证,不得绕航保证,2,)保证的种类,33,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例:“保证不在北纬,60,以北地区航行”,明示保证,34,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履行的条件或事项。,默示保证,35,要求海上保险所承保的任何航海活动都必须是合法的。合法性的默示保证适用于包括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在内的任何海上保单。,合法保证,36,要求承保船舶在该航程开始时,适合该航海过程中的正常危险。只适用于航程保单,不适用于定期保单。,适航的内容包括三方面:,船舶本身:船舶要具有适当的船壳、设备、燃料、给养;,货物装载:船舶要具有适当的装载能力和运送设备;,人员配备:船长、船员的数量和素质。,适航保证,37,按惯常的或预定的航线航行。,除外情况:,1,、保险单规定船舶可以绕航;,2,、由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的需要而产生的绕航;,3,、因紧急避难而绕航。,不得绕航保证,38,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英国:严格。“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已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我国:较宽松。“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39,2,、可保利益原则,1,)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概念,2,)可保利益的来源,3,)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4,)具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5,)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6,)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40,1,)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概念,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是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在此之前,海上保险通常不要求存在可保利益,容易导致海事欺诈大量存在。,41,英国缴获一批战利品一艘船及船上的货物。,缴获船舶的人为船投保航程保险。(英国战利品,奖励法规定:缴获人有权获得战利品。)该船返,回英国途中遭遇风暴损失。保险人以缺乏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说明案例,42,审理此案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认为,缴获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战利品奖励法赋予的权利支持可保利益的存在;其次,即使没有战利品奖励法,根据当时的惯例,缴获人也会获得皇家的奖励。,4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定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人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44,2,)可保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如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等;,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如仓储公司,报关行等。,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如,租船合同规定承租人对船舶支付,10,万元租金,取得,10,年的租用权。,45,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46,3,)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如承运人对运费的利益、合理的预期利润。,47,4,)具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包括:,(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可保利益已经存在,并持续到发生损失的时候;,(2)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可保利益不存在,但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于损失发生时一定会存在。(常见于海上货运险中,货主于获得可保利益前投保),48,(3)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可保利益已经不存在了,但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之前,可保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取得保险标的,仍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以被保险人不知情为限。这种习惯做法反映在保险单中就是“灭失与否条款”。,49,5,),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50,6,)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FOB,和,CFR,术语,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货物的风险,虽然是“仓至仓条款”,但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可保利益。因此货物自发运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自己办理保险,或者委托买方在投保时代保。,51,CIF,术语,越过船舷之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转移给买方。,若货物自卖方发运仓库到越过船舷前这段时间发生损失,可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因为卖方是被保险人,享有可保利益;也可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因为保险单经卖方背书转让后,买方与卖方享有相同的保险索赔权利。,因此,,CIF,下的买方可按,“仓至仓条款”,对全程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52,3,、补偿原则,1,)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53,2,)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1、超额保险中的超额部分无效;,2,、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54,3,)补偿原则的应用,按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1,)不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只商定一个投保金额,当标的发生损失时再确定损失当时标的的实际价值。,超额保险,,即保险金额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55,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足额保险,,保险金额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赔偿。,(,2,)定值保险:双方对投保标的的价值加以确定的保险,并以这个确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赔偿金额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海运货物保险常用。,56,2,、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1,)按市场价格确定,同等类型及新旧程度的物品,(,2,)按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确定,将其修复,恢复原状。若有差异,则:,功能提高 超额利益部分从赔款中扣除,功能降低 保险人补足差额,(,3,)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用当时的实际造价减去折旧的方法,(,4,)按被保险人的货币损失确定,多用于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57,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1,)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足额保险,(,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部分,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赔偿,第二部分,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或责任。,被保险人自负,适用于:信誉较好的被保险人,58,(,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若标的全部损失,则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标的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陪付。,适用于:海运货物保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的特约保险。,(,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指保险人对在合同约定限度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绝对免赔额(率),若标的损失没超过,被保险人自负;若标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只承担实际损失与免赔额率之差。,相对免赔额(率),若标的损失没超过,被保险人自负;若标的损失超过,保险人连同免赔额率在内的损失都给予赔偿。,实际当中,大免赔额的做法。,59,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一、概念,二、法律依据,三、条件,四、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五、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60,问题:,保险标的为甲船,由于乙船单方过失与甲船相撞,造成甲船全损沉没。,保险人赔偿?,乙船赔偿?,61,一、代位追偿的概念,当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以避免产生双重获利,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2,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英国等:立法规定,其他国家:合同约定、司法裁判。,63,三、成立的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且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代位求偿权产生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索赔权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若超过,则多余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海上保险中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保险人若接受了委付,在今后追偿中获得款项超过对被保险人的赔款,则多余部分仍归保险人所有。,64,四、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对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65,五、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问题产生原因: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后,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款的部分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甲船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英镑,而投保金额为,150,万英镑,该船被乙船撞沉灭失。,而乙方财产仅有,100,万英镑。,66,三种做法,1,、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很少),被保险人有,50,万英镑未得到补偿。,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美国),被保险人:,50,万英镑,保险人:,100,50,50,万英镑,3,、平等行使。(我国),保险人:(,3/4,),100=75,万英镑,被保险人:(,1/4,),100=25,万英镑,67,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单独就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债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然后将超出其保险赔款部分的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第三者的财产无法抵足其债务,谁先受偿,追偿费用是否分摊,应事先约定。,68,第五节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分摊方式,69,重复保险的概念(狭义),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数个保险人处获得超过损失额的赔偿,以确保补偿目的的实现,并维护保险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应运而生。,70,重复保险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承保比例,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例,1,: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100,万英镑,投保人分别向保险人,A,投保,60,万英镑,向,B,投保,40,万英镑,向投保人,C,投保,20,万英镑。保险事故发生后,该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英镑,求:若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保险人,A,、,B,、,C,分别赔偿多少?,71,解:,保险人,A,:,保险人,B,:,保险人,C,:,72,例,2,:,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若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73,解:,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50,80*40,25,(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30,80*40,15,(万元),74,(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它以假定各家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先计算出各家的应赔金额;再将各家保险人单独承保条件下的应赔金额加总,计算出各家保险人应赔金额在总应赔金额中的比例,并作为分摊损失即计算各家保险人实际赔偿金额的依据。,因此,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以各家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基础,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却以各家保险人的应赔金额为基础,两者的依据与计算均有区别,但最终都是为了控制和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益。,75,例,3,:,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30,万美元,投保人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保险人,A,承保的金额为,10,万美元,保险人,B,承保的金额为,40,万美元。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为,20,万美元。若按责任限额方式分摊该损失,则保险人,A,、,B,应分别赔偿多少?,解:,若只有,A,赔偿,,B,不赔偿,则,A,应承担,10,万美元。若只有,B,赔偿,,A,不赔偿,则,B,应承担,20,万美元。,A,应赔偿,10/30*20=6.67(,万美元,),B,应赔偿,20/30*20=13.33(,万美元,),76,例,4:,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若按责任限额方式分摊该损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77,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70*40,22.857,(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30,70 *40,17.143,(万元),78,(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由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79,例,5,:,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后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若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80,答:,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用承担的赔款,81,第六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82,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83,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一)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是最具优势的原因。,近因是能动而有效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害怕一项风险并不能使这项风险成为损失的近因,84,近因与赔偿责任,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共同致损(并列关系),1,、不涉及除外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赔偿,既有承保分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且无法确定时,全部赔偿。,2,、涉及除外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赔偿,既有承保分险,又有除外风险。且无法确定时,不赔偿。,85,多种原因,连续因果、连续因果中断,连续因果:持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事件,连续因果中断:只考虑新介入的事件是否属于承保风险。,86,案例,1,:单一原因为近因,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87,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88,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89,判断分析:,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90,案例,2,: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淡水雨淋属除外风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91,案例,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92,案例,4,: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3,关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结论,当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致损时,如果损失程度相当严重且进一步的损失几乎不可避免时,必须不断地采取排除危险地措施,直到危险被彻底消除。此时,最初的事件(原因)即为近因。,94,案例,5,: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95,案例,6,: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96,案例,7,: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Ionides v.Universal Marine Insurance Co,(,1863,年)一案中,因发生战争,灯塔关闭。被保险人(船东)的船长迷失航向而命令船舶向海岸驶去,但因其观测不准,方位判断有误,最后导致船舶触礁。该船投保了一般船舶保险,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以战争为船舶损失的近因为理由拒赔。,法院认为,战争和灯塔关闭不足以构成船舶触礁的近因。保险人应该赔偿。,97,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产生于近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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