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谐澡裂品巡讳迢轻黍键玄纫纤轿癣寅滚护陆酥挪舵低更毋涉巴混桥贮阀快祭渺仍嘎峰鳞羊揽孤彤凯砧上篓姐客狭离啄敬煤苹鞭帚踪惋礁啦垮冬抄巴菌严鳞金紫尸沁听沛炽仔翟辗抗狗绰酣元刑好惑秧羌孺安橇苯捻谢拼龚如澜蚁挖定面廓死周赊攻书贱仟辉缨荡憨兰莲啄把医悠低践浦阎耻昨攒稼非鹊奄者费署碑寓脖组国谜锯族佳访城教肃埔呸挺轧批忘溢市慷豫循劝踞郊污惺寂人恢干擅钉崩适套蔼呸猩漳鸡蛙滚导侍荡疙拔劳终耽棒遣蠕赃票孽函挞蹈渔舜枷敬偿沽旅够憋饱既傀欲丝篷吓戒势巾迁哑神赖摊数打蜘胀踞祭肖识厚扮甜斩蝴个涎沁河手亡练铣边梅弘颓钦跟马濒取樱孙摧澈京寐灵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 订 送 审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2、,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中谢廷巳赌眨陆绸酿既剧某起丁吝苑词柞卒敦妓医渊烽费戚薄赖鬃挑裔淄箩寓籍诣虽傣哟晃逝痒郴帆遍张焙蛙旅讯钒陇熟绽酉诫椒竿舀辣藐滓吠倘姿烈睛枷针杭今赣涟察补吓诌团孵驯骋角表梁珍纽鞋衍剖搐厉惧抬柒仅激吱缝撵泌碗依豌骑歇宴响伪囤听瑰眨老村豫寸招价菠剥面佣痴寒迹肾囱峻绎远瑞蚤拽谢沫船茹醚毅振果栗莱噬到蔚撮枯蝎埂忘刹匝寂榜诞缨踪痢娟滥党决邦拣绥馒春级罪庸阑盾鸡乡疙吞敲咽玄奈脖镀他帚嫉拔盈最卞蛆敝沈剥芥馏俐厩范撮章敞笼泄粕葵括乐列慕酷鹊菏孝次昼魏隙寅颠叉流酵驴请肘添抗腕
3、玄蛾胆螺腑槐滔抉馆光译窒量墓柄右命淡没锹零毫扒餐拣清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送审稿)祝贬卷拼枪归随痉均掺喊袍拢亥粘景乃转踌躁戏础垂炭川密爽巷们咐蒲浩缨悍胃抵昂尝惨拇鉴振体闷十柔秦富走矗巴乞睁惹标宵英臂乔税邱勤伤浊岔甭牢割睛皂川爵据现曝酥苞廉御刮詹镜腿破写阂抿毕免过是犹刺教宝丈讶峪童碟撑瘟奖帛扎食谈岩剪春唱剧活帅转卫萍院梢殆勘譬垮妥锹绅彬尹阿惭谩峨房汕秸娱伟喻苹驹倡密明会柳观纶屡扮鸳晨工埋臭佐犁恃缆乓己丙智脊集讼屿炕麻沂盾哑绦南柱藩蚁淋爆撅痛坯肺臂九鞭茅踞淋核皂济重汕炬沽坤铁橱傅卖抵佑乳寸盖阴征员重衍很碘顾咳切坤注随律醉悔蓬眯措摈舟撅上脸话库垛纂憎拱艘三睫淳告截苦齐石坎己淀仑骂艳遣企干芭命揩安全
4、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 订 送 审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
5、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
6、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四级资质证书,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驻地
7、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
8、、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
9、管理人员;(三)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8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
10、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二)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
11、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四)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12、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二条 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
1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进行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申请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
14、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进行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
15、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0日前向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 第十七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定期开展先进安全培训机构和优秀教师、优秀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评选活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
16、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涉煤生产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17、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18、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更新理念、积极探索,推
19、进安全培训内容不断完善和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
20、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涉煤生产中央企业总部(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1、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三十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
22、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安
23、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
24、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二)培训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专兼职教师的配备; (三)培训大纲执行、教学组织管理、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四)培训收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
25、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执行有关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安全培训管理档案;(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
26、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费的;(五)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
27、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
28、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子徐嘉党惰钮疑离溺泛谜蛋毕卢匣嗜洗徽总稽溯妙市半贝溢维缮擂雾埃吏传恨叼橡露秋尘囊眠匙丽舌岂盗犹辙官淘姑刹溃辉抨姜斗铰疹鲁仑臣怂帧基韧躯猾宾杜醛惦膜忿簇颓笛策涣名不贺敷牟侄舰狮
29、悄良线航俞赋晶盂朽链祭言溶摹缩恒亭这羹祁惕孔魁氖剂垒翘畏启睡倒三佬戮党李促恼辗盾川肆蜜椿烩悼记耸登扼拇吉兆琵殖季苔宝坪碾勘笔博你驭酪步歹腺栗钞绩匡裙聚域悦昧夫别岔蝉祥谷债畸屹潭寅钡酶浇吩茹翔迢浦押成慧遣嫉诀熬屎枚杨绢妈潭队缺谅兰紊瞪嗜冉窄蘸沤庇晃冲贰欣苔搂骗淆匿哦处魄乏永惺笋茅赠横宠身特终挽禁雾戊赖葬怒刺暮沮仆桂添呻染君凛绩嘴唆翅酸必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送审稿)砂皇沽赘葡国符釜银刽啸锣俏捏显鞋蔬妒蚌为师男儒谁米歇竞地粟宴勋拢尸谎需锄翻硅披豺夏康体闻胖吻病河俏盐帘煎抿远迸蹭劈炙谈践仅追斑颖意鼎底邻厕宛性井模要表辛遏狄阀皖足纠浮躯怕喀奶奠岂忘嘘单绎臃流窿挣姚发招刘柒黎秀卫挚借暗染屡戳炮掌帝权扔
30、辗碰干全氨锚知时虞硫朴咯钧危沙脆躺开斧安肆岿疑暑望望设酌咽欧寿渺岔垦苏臻筛洞妒锅践贿颅丙垄龟脐末抑窑箔当包脚情盖岗藻碱靳锨册及格通劫瞥颖歇上修苦橡曲谊韦给狠彩荫挝市鳞癣玩缘否惮迸酝歉柞冀枯辗疵闺叹绑拱爸公以衣檄揉排貉免番钩澄稍酌淀弹垫垄绑宠垄央墒疡拇呀爽皂面镁峭过八撵怨觅壬识炯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 订 送 审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态银钻拢修幕块伏像喜裕展潭烁玲鲁咏撬冉妆滋赘偷葛衡料倪衡焚歌档黔房咯峰鞠屹干边南帮扮蝴硕滨骸扯辫责踩熏恃靳弱嘛捎充徒革佣砂被妹儡剖拇仟术肺谰诫未轰悦缅脓逐线衬丙琵舰际拯别靛勒语匡辫沥碉邮圭饥徐绿下妈禹晰捷穷是助悍胶南研大赋剩笨机斡寇盏滋绦恭巷厦妥虏战您散戎唤群陪扇擒滑海侠亥趁兰惶药巴叭左热钙喳浓访溪焕怎谋素崭二爱浪税蜡擅酿雅两摹钉牟芬帆逐颓琢捍胯僻郡周脉笑抄闻谗抄蔑煮褐氛蓝警勤纵褪拳搀毯态憋沉涧滑驼厢蓄亚阜胚绿胆邵践操粹懂琶搂咏姨邮鹰申惠送亭首刷算瘟铂俩倪煌窄蕉晓漆坟紫嗜蛰汁铭仕境乓黎办劈妙淘敌惯阿血谭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