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在校学生。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体卫艺处),负责制定服务细则,指导、
2、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第五条 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和规定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第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其余各年级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安排。第七条 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瞞报。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校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县区级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将根据规定办理缓学或休学。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第十条 学生体检后,学校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