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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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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NSA),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辐射安全培训,辐射安全培训,*,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NSA),辐射安全培训,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要内容,1.前言2.法规体系3.监管体系4.法规内容介绍,1.前言,3,相关背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辐射事故频发,安全和防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现行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6,辐射事故频发,安全和防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1988,到,1998,年的,11,年间,,我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共,332,起,,平均,每年,30,余起,。,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7,国内外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简介,从每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接近(如美国,,90,年代初期,每年,30,起左右),但将事故的发生数与放射源的应用规模结合起来看,我国的事故发生率要高得多,大约是美国的四十倍。因为,据统计,我国现用放射源约,5,万枚,而美国应用的放射源总数约,200,万枚,是我国的四十倍。,8,事故举例,丢失探伤机放射源受照事故,2001.9.2,9,事故经过,:,2001,年,9,月,2,日凌晨,某施工队在探伤检测后,将放射源(,192,Ir,)从仪器中掉出,遗留在工地上。一工作人员在第二天上班时,发现放射源并拾起,双手来回玩耍、观看约,20min,,然后放入右裤兜;,2,小时后放入工具箱内,并在工具箱边吃饭、休息,下午下班洗澡时,发现右大腿有,2x2cm,的充血性红斑。当晚入院治疗。,10,受照剂量,:,全身剂量:,1.0Gy0.5,局部剂量:右大腿皮肤,100Gy,右大腿骨中心,8Gy,左大腿,10,15Gy,手部,10,20Gy,胸部,10,15Gy,11,+1d,+2d,12,+4d,+5d,13,+9d,14,+20d,+39d,15,+39d,16,+27d,+27d,17,+2d,+5d,18,+15d,+22d,19,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44,号令”),,1989,年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20,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4,号令的局限性,直接导致,:,无证使用、非法购买和非法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失控;,闲置、废弃放射源不能及时收贮,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频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存在许多安全隐患。,21,现行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将辐射源的,安全,与,辐射防护,相并列,辐射源安全贯穿于整个辐射防护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在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方面,对成员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政府已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了遵守,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的,书面承诺,。,22,现行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要求各成员国:,1,、制定和完善放射源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2,、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一个“牵头”管理部门;,3,、督管理机构应有充分的“,独立性”,;,4,、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管理,;,5,、对放射源实行从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监督管理,;,6,、放射源,进出口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7,、废弃放射源,返回,生产厂、供应商,或送交废物库或处置场;,8,、建立放射同位素管理,信息系统,,对放射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术语,(,1,),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术语,(,2),放射性同位素,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术语,(,4,),放射源,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核技术利用,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放射源,医用,X射线管,28,CT,Examination,CT,诊断装置,Computed Tomography,29,伽马远距离放射治疗,射线探伤机,2025/9/22 周一,31,固定式或可移动式加速器,射线装置在工业中的应用,2025/9/22 周一,32,集装箱检测,厚度测量仪,密度测量仪,Density Gauges,探测器,Detector,物质流向,Material,Flow,开关控制,Shutter Control,屏蔽,Shielding,源,Source,关(开),Shutter(open),2025/9/22 周一,35,ECT,影像诊断常用放射性核素,碘,-131,2.法规体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律,条例,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9月14日颁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4日颁布,2010年1月1日施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1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施行;,辐射安全许可证;,进口、出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18日颁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对工作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应急报告与处理、监督检查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5日颁布,2010年11月1日施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的许可和备案。,3.监管体系,外部监管,管理措施,安全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工作场所,放射源,工作设施,安全设施,工作人员,劳动技能,安全意识,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技术科学研究等,卫生部门,放射性同位素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商务部,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口手续,验凭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办理海关出口手续,综合处,核技术利用处,核燃料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监测应急处,人员资质处,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办公厅,其它司办,(人事、法规、规划等),技术支持,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1,个),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框架体系,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天津、内蒙、河北、山西、河南,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陕西、宁夏、甘肃、新疆、青海,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2025/9/22 周一,55,新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框架体系,2025/9/22 周一,56,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法规内容介绍,总体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总结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加强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主要章节,共,8,章:,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放污法主要内容,(,1,),第一章 总则(共8条),立法目的、范围和对象、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污染防治的科技研发与国际合作、宣传教育、检举权利、奖励、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放污法主要内容,(,2,),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共,9,条),污染防治标准的种类、制定的原则、制定及发布单位(第,9,条),监测制度的建立及实施(第,10,条),监督检查制度及现场检查要求(第,11,条),放污法主要内容,(,3,),产生污染的单位对污染防治承担责任,并应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第,12,、,13,条),对污染防治专业人员、监测机构实施资格管理(第,14,条),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原则规定(第,15,条),对放射性警示标识的规定(第,16,条),对含放射性产品的规定(第,17,条),放污法主要内容,(,4,),第三 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共,10,条),核设施选址阶段的核安全与环评管理规定(第,18,条),核设施许可制度的规定(第,19,条),核设施分阶段环评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第,20,条),放污法主要内容,(,5,),进口核设施采用的标准(第,22,条),核设施的规划限制区(第,23,条),核设施流出物及周围环境监测(第,24,条),核事故应急制度(第,25,、,26,条),核设施的退役(第,27,条),放污法主要内容,(,6,),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共6条),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与转让、进出口审批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放污法主要内容,(,7,),第二十九条 环评与备案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放污法主要内容,(,8),第三十条 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放污法主要内容,(,9),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放污法主要内容,(,10),第三十二条 废旧放射源管理,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放污法主要内容,(,11),第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放污法主要内容,(,12),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共,5,条),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34,条),环保“三同时”制度(第,35,条),流出物及环境监测(第,36,条),尾矿的处理处置(第,37,条),退役(第,38,条),放污法主要内容,(,13),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共,9,条),废物产生量最小化规定(第,39,条),放射性废气、废液处理和排放的标准及规定(第,40,、,41,、,42,条),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及处置场规定(第,43,、,44,条),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责任(第,45,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许可证制度(第,46,条),禁止进口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第,47,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特点,(,1,),充分吸收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独立的监管机构、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审核、放射源备案系统、放射源分类,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建立了对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体系,进出口审批制度、转让审批制度、放射源编码制度、自我年度评估制度、废旧放射源送贮制度、备案制度,条例,特点,(,2,),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条例,特点,(,3,),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管理,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要求以及审批程序和期限。,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条例特点,(,4),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化了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规定;,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制度;,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终止时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妥善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对废旧放射源管理以及放射性场所和设施退役的规定。,条例章节,(,1),7,章、,69,条,第一章 总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管理,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施行许可证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转让、转移到外省使用进行审批、备案,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源的编码,条例章节,(,2),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评估、辐射活动的终止与设施退役,放射源的贮存、回收,警示说明,条例章节,(,3),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与职责分工,条例章节,(,4),第五章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放射源分类,根据,IAEA-TECDDC-1344,提出的分类原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2025/9/22 周一,85,共分为五类,按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放射源分类办法,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放射源分类表(,64种核素),核素名称,I,类源,(贝可),II,类源,(贝可),III,类源,(贝可),IV,类源,(贝可),V,类源,(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Sr-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88,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级。,等效操作量,=,实际操作活度,毒性组别修正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级别,日等效操作量,/Bq,甲,410,9,乙,210,7,410,9,丙,豁免活度值以上,210,7,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2025/9/22 周一,89,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射 线 装 置,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低危险,射线装置,中危险,射线装置,高危险,射线装置,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 第,26,号),装置类别,医用射线装置,非医用射线装置,射线装置,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加速器,类射线装置,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重离子治疗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辐照装置用加速器,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其它非医用加速器,其他医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X,射线深部治疗机,工业用,X,射线,CT,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X,射线探伤机,类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CT,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X,射线衍射仪,X,射线摄影装置,兽医用,X,射线机,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分级管理与审批,(,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审批上述项目的退役及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的审批,办理出口手续。,分级管理与审批,(,2,),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销售、使用2、3、4、5类放射源;,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销售、使用2、3类射线装置;,和环保部委托的单位的许可证;,分级管理与审批,(,3,),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并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与备案;,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分级管理与审批,(,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医疗使用,1,类放射源的;,除北京、上海、西藏、青海外,均已委托。,环评文件,(,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辐射工作单位自己填写。,环评文件,(,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资工作场所项目的退役。,环评文件,(,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类放射源,使用类、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环评文件,(,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产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退役项目。,环评文件,(,5,),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销售、使用类、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环评文件,(,6,),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还应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环评文件,(,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证申领条件(第七条),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2,),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3),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1,),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使用,类、,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的,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3,),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许可证受理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内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申请变更许可证,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许可证正、副本,环保手续,许可证注销,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需重新申请许可证。,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补办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口,(,1,),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放射性同位素进口,(,2,),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条件,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类、,类、,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类、,类、,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类、,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申请,进口(出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可每,6,个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次,进口(出口)放射源的,应当在进口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申请材料,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条例,第,17,条规定的文件,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进口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并附:,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的备案,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让放射性源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申请,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备案,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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