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下班及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管理,严肃上下班考勤纪律,依据中心有关规范制度,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应本中心所有在职人员。
第一条 本中心所有人员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中心所有人员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中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1、行管: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加班:19:00起;
2、收费、保洁、保安:上午7:30-12:00(调休时间段10:00-12:00),下午14:00-17:00(调休时间段12:00-14:00),其中保安实行白班和夜班两班制,加班:19:00起;
3、如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以最新文件为准;
4、规定时间以外,非工作需要,员工一般不允许在中心逗留。如因工作原因,需在下班时间后延长工作者,原则上必须经直属主管同意,一小时以内不计为加班。
5、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办公室发出加班通知或由部门经理向办公室申请加班的,方可计入加班,核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中心员工除下列人员外,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1、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核准免予签到者;
2、因公出差经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核准者。
第五条 人力资源专员每月底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并根据考勤记录进行奖惩、核算加班超时工资。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班(代班)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上班迟到5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5至10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11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20元/次的处罚;30分钟至60分钟内的按旷工半日论处,61分钟以上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罚。
2、早退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凡旷工的不得以请事假、病假冲抵。
3、中途擅自离岗,值班脱岗10至30分钟内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31分钟至60分钟的按旷工一日处罚;
4、旷工按本人当月日均工资给予200%处罚,当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除按以上处罚并予以除名处理,所有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带班),凡私自换调班(带班)者,一律对双方当事人按旷工半日处理,特殊情况须报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班(带班)。
6、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上班的;
(3)擅自离岗的、值班脱岗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被公安部门拘留的;
(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第七条 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嫁、产假、丧假、调休假、年休假(带薪休假)等。请病假的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或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工资(十五日以内的扣假期天数绩效,超过半月的按病假标准计发工资);请事假的不予以计算工资且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休假可抵事假或病假不扣工资,按规定年度内抵扣,过期失效,正常假未休完的不得休年休假,所有假期须本人写请假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1、病假系中心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事后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销假;
2、除急诊请假或特批人员外,所有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书面请假。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向直属部门经理请假,主管以上人员需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4、请假条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5、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平日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7、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一律不允许休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2)1日以内的,普通员工由班组长核准,部门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行管一律由分管副总审批;
(3)2日以上(含2日),一律由分管副总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享有带薪年休假人员需休假的,休假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合理安排。公司统一安排的学习考察和公司组织的员工活动日为员工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须做好假期内的简易交接,指定代理人工作,报送分管副总批准。
第八条 上下班签到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上下班同时签到超过三人时,必须排队依次进行,如有争夺、拥挤、插队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经监督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处罚;
2、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不得签到后外出或办理私事,如有违者,按迟到30分钟论处;
3、下班者应先签到后外出, 如有违者,即按早退半日论处;
4、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签到,如有违者,即按擅离职守或早退论处,所属班长负连带的责任;
5、上下班签到均由本人亲自签名,严禁代人或托人签到,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旷工半日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虚签到的,按旷工一日论处;
7、遇特殊情况,未能正常签到时,应在1小时内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人力资源部,过时不予受理,否则,按旷工半日论处;
8、漏签的,由漏签员工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送报人力资源部补签。漏签到补签每月不得超过三次, 每超过一次按上班迟到10分钟内论处;漏签未报的,每次按上班迟到30分钟内论处;
9、工作时间内,因事临时外出或需提前下班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到离开,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半日论处;
10、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其它聊天怠惰、睡觉、干私活、谋私利情形的,一次给予警告,二次按旷工半日论处,经教育不该的给予停岗反省处罚。
第九条 因公外出的,规程原则如下:
1、须先到中心签到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外出时间及事由,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返回中心时再到人力资源部签名并注明返回时间;
2、没有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出者或外出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返回中心者,一律按外出办私事处罚:半天内,计旷工半天处理,半天以上者,计旷工一天处理,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副总签发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根据时间长短,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出差分为当日出差和远途出差。当日出差指外出公干当日可往返的,远途出差指外出公干必须在外住宿的。
1、凡出差者不论当日或远途性质,一律须事前书面申请。一般员工当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远途出差须报分管副总核准.部门主管级以上员工出差须呈报分管副总批准;
2、远途出差员工需详细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权限领导签字同意后在出发前将《出差申请单》交给人力资源部备案。出差期间不需考勤。出差完毕,出差员工须到人力资源部注销出差登记,恢复考勤;
3、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不能按预期返回者,应提前电话请示,依程序核准后告知人力资源部备案。个人不得随意延长出差时间,更不得因私事或借故拖延,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全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月度考核时可按照本级标准档考核绩效。
第十二条 所有员工应按照正常的往返线路准时上下班,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和不按正常线路往返,遭遇恶劣天气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往返。杜绝擅自下河游泳和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的行为或违法犯罪活动。在上下班途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害的,全部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日前制度相抵触的, 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监督落实执行。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分管副总审核, 呈总经理核准后通过办公会发布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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