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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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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 文 件 经纬闽招2012荔021号 项目名称:荔城区新度镇2012年7座危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 标 人: (盖章)招标代理单位: (盖章)日期:2012年 5月(本范本适用于随机抽取法)荔城区新度镇2012年7座危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荔城区新度镇渠桥村、阳城村、新度村、锦墩村、下横山村新度镇长征桥、渡边桥、朝阳桥、下横山桥、樟洋桥、飞雪桥、燕舞桥约700万元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本招标项目分别为7座桥,每座桥须独立编制并提供完整的监理内业资料,监理抽检不低于20%。监理总工期:施工前15天+施工工

2、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上级补助1、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同时必须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交纳。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二楼会议室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二楼开标室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监理合同金额的5%,以现金方式汇入招标人的指定帐户。1、

3、本工程的招标答疑内容将于截标前在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网公布,各投标人须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2、招标文件中字符底纹部分(即 )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不17.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 17.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1.1(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17.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

4、二确定。17.1.3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17.1.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17.2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总工期同施工工期。19.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以现金形式开标会当场交纳。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19.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2) 中

5、标人放弃中标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20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投标申请资料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2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2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21.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2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22.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23 投标函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23.1投标函23.2投标函附录23.3法定代表

6、人身份证明书2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3.5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23.6承诺书24 投标申请资料投标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24.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24.2投标申请书(表式2);24.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含年检页);24.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含年检页);24.5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上述复印件投标人均应带齐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核查24.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4.7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24.8主要设备仪器表(表式4);24.9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表式5);24.10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

7、诺书(表式6);24.11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投标单位认为没有的,可略去)2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25.1营业执照副本;25.2资质证书副本;25.3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25.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6.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23、24、25条中所规定。26.2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

8、申请材料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27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7.1 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27.2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28 投标文件应由二个内包封组成:一是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内包封;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9、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二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投标文件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29 投标文件份数29.1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三份)。29.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30 投标文件的提交30.1招标人在开标之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

10、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30.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31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情况下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等有关代表组成。4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

11、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莆政综2009114号第五十条处理。43 开标程序:43.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43.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单位;43.3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43.4主持人公布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43.5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0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7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43.6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按前款规定验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

12、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43.7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及其它必要的内容。43.8 招标代理机构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4、评标程序44 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44.1 评标前准备工作;44.2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投标申请资料审查(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随机抽取名单的确定随机抽签。44.3 只有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随机抽签。44.4 抽签确定中标人;44.5 提交评标报告。50.1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

13、准的按废标处理。56、资格审查合格条件56.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56.1.1资格审查将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并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时,方可定为合格投标人。56.1.2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6.1.2.1 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四种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56.1.2.2在投标申请资料(资格审查)中投标申请资料封面、投标申请书所有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没

14、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56.1.2.3不符合投标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特别注明的格式要求的;56.1.2.4 截标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56.1.2.5投标人应对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可收回中标通知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序号号号项目内容合 格 条 件1法人资格具备有效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2市场准入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3监理资质条件(1)业务范围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资质。(2)资质等级

15、及类别: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同时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5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财务能力申请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7施工监理仪器设备能力申请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仪器设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且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监理的需要,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9信誉、履约情况1、申请人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

16、破产状态。2、申请人近一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至上年度同月同日)没有骗取中标和发生以下严重违约:(1)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2)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3)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项目内容评 审 标 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同时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积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

17、要求: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职 位最低数量要求(人)职称、岗位资格要求备注桥梁工程师2 路桥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 理 员其他监理人员1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培训证书试验监理人员1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培训证书安全监理人员1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培训证书2、申请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除总监理工程师核对原件外,其他人员不核对原件)。3、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18、证书或上岗证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证明。4、专业以岗位或资格证书注明的为准。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要求和提交的投标申请资料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为废标。投标函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文件59、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59.1投标函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上姓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其代理人应是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件中同一授权代理人,否则无效);59

19、.2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59.3投标函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9.4投标函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提交资料;59.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59.6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59.7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9.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9.9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的按废标处理。59.10投标人总监不具有省级及以上

20、59.11投标函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9.12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具体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其它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59.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随机抽取名单的评审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含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

21、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招标文件第24点(1)(11)项中有缺项的;随机抽取步骤第1步 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送达投标书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抽签顺序号。抽中1号为第一抽签人,抽中2号为第二抽签人,以此类推。第2步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中的号码与招标人抽取的号码一致即为中标候选人。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以抽签确定中标人。抽签过程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6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22、以否决所有投标人。所有投标人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66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心。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和监督部门投诉。在公示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没有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

23、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67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68 公示期满后,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1 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3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

24、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4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其书面文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及法律救济渠道。5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5%竣(交)工竣(交)工79 工程款支付:79.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

25、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为监理合同价的5%,以现金方式汇入招标人的指定帐户。 79.2工程监理酬金按莆建质安2011103号文件要求进行支付,即: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理费专户存储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复前,须将监理费一次性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在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按规定程序支付,监理费实行分级管理。监理费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进行考核和拨付。考核及格后按下列比例直接拨付:合同价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交通工程分3次进行考核和拨付,其中完成工程总量的1/3时考核1

26、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30%拨付监理费;完成工程总量的1/2时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20%拨付监理费;完成工程总量的2/3时再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20%拨付监理费;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再支付监理费的20%;工程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余下的10%监理费。合同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程分2次进行考核和拨付,其中完成工程总量的1/3时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35%拨付监理费;完成工程总量的2/3时再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35%拨付监理费;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再支付监理费的20

27、%;工程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余下的10%监理费。79.3 延期服务:不支付延期服务费。79.4工程监理酬金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计取本工程监理基准价并下浮20%包干计取。79.581招标人的标后管理81.1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造价,按81.2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或核准。

28、81.2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

29、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合同造价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变更估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照三类工程变更管理,10万元以下按照五类工程变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

30、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81.3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82监理单位的标后管理82.1 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实行旁站制度,及时验收、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82.2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

31、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原发布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82.3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83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32、标后管理83.1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83.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监理仪器设备、施工人员进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必须对施工项目管理较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一、

33、合同示范文本第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

34、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

35、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

36、至第二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

37、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

38、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

39、、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等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

40、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

41、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

42、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

43、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

44、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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