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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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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不予立案,立案审查,起诉,实质审查,一审审理裁判,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二审,驳回起诉,首先审查是否符合,49,条规定,1,、被告是否,正确,2,、是否追加第三人,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4,、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属于复议前置,6,、是否超过起诉期限,7,、是否重复诉讼,8,、是否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9,、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10,、是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1,、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做。,3,、判决履行,4,、判决给付,5,、确认违法、无效(责令采取补救措施),6,、判决变更,7,、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裁定再审,1,、决定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2,、提出检察建议,3,、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1,、指令继续审理,2,、发回重审,指令立案,驳回上诉,六个月内,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审什么?怎么审?,(一)立案审查阶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结果只能是裁定不予立案或者决定立案,,是初步审查。,起诉,立案审查 登记立案,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正 七日内 裁定不予立案,决定立案,关于审什么的问题。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只审被告、不审原告。其实不然。,从实体上说,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受原告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影响。即使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也不容许行政机关以违法行政的方式执法,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但是从程序上讲,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原告,而且要首先审查原告。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使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不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关于原告资格的审查,与民事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如果任何人,只要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就可以对该行为提起诉讼,既不问是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也不问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对于寻求司法救济来说固然更为便利,但行政秩序和效率也将因此受到过分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公共利益也将受到无法预计的损害。因此,在原告资格上设置一道门槛,以兼顾权利救济和公共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行政诉讼的原告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学界讨论较多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人”。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较之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为狭窄,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范围上要小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有若干分类形态,如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等,由此将行政相对人也划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等。这些划分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有直接意义的是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的划分。所谓直接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行为直接实施对象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间接相对人是指虽然不是行政行为实施的直接对象,但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如建筑许可中的相邻人,也称为行政相关人。实践中,直接相对人比较容易明确,权益也易于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不作深入探讨。但间接相对人由于表现形态复杂多样,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其权益的诉讼保护争议也较大。实际上,间接相对人是受到行政行为效力波及而受到影响的人,与原告资格的另一个认定标准“利害关系人”具有相通性,二者难以进行明确划分。总体上看,“利害关系人”标准是对“行政相对人”标准的扩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共有房产的更名),(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2,)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实质影响,即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不法侵害。因此,可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和实质影响三个方面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如,广告牌强制拆除案错列相对人,a.,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其受行政行为影响,并进而可能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因此,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之构成首先必须界定合法权益的具体内涵。对合法权益这一概念应作何种理解呢?从行政法学界和审判实践看,对合法权益至少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合法权益限定于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权利。(,2,)认为合法权益,即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即法定权利,也包括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权利,但当事人具有的单纯事实性利益。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第二种认识即合法权益不限于法定权利,包括一些纯粹的事实性利益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存在争议的是,哪些事实性利益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如甲乙丙丁四人聚众赌博,公安机关对甲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原告资格的问题。甲乙丙斗殴,公安机关只针对甲作出行政处罚后,原告资格的问题。,b.,行政行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影响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只有行政行为的实施影响了合法权益,才可能使合法权益人成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应如何界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因此,作为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唯一成因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否则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便会失去其诉讼标的。,c.,实质影响。,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理解具有法律意义的实质影响?有观点认为,可以从行政行为影响合法权益的因果关系角度加以解释,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是指一种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有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才是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之一,即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基础的、存在于行为(行政行为)与结果(权益受损)之间的联系。作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构成要件之一的实质影响,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密不可分。因果关系可以作为解释实质影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方式之一,但在把握实质影响是否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意义时,仍应结合权益的可保护性、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关联性等因素。,在高校周边申请开办网吧的案例。,适用解释关于适格原告的规定,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案由: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戟,市长。,【,诉讼记录,】,再审申请人刘广明诉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港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刘广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行终,14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广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件基本情况,】,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港市发改委)向江苏金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有效期等五个方面。刘广明于,2016,年,1,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一、二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张家港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刘广明与,823,号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张行复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刘广明。刘广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本案中,,823,号通知系对建设项目的备案行为,是职权机关就申请人申请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备案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产生实体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备案申请人金沙洲公司,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金沙洲公司仅凭该通知是不能实施开发建设的,还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故刘广明与,823,号通知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张家港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刘广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广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在依据法条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存有歧义时,可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判断,以便能够承认更多的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认可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以更大程度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之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应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统称项目审批行为)。考察上述一系列规定,并无任何条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保护或者考量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相关立法宗旨也不可能要求必须考虑类似于刘广明等个别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项目审批行为时,也就无需审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无需考虑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个土地、房屋等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因此,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与项目审批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以项目审批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具有申请人或者原告主体资格。,【,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广明的再审申请。,关于承租人的诉权问题,铁路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思考:,1,、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2,、管辖。(兰州铁路监管局管辖兰州、乌鲁木齐和青藏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3,、受诉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10,月,28,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在对辖区基本农田监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农田,1433.9,被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将农田地面予以硬化,并违法修建建筑物,破坏土地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督促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铁路检察机关配套铁路法院试点改革方案,中陕西省安康市的行政检察职责划归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向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土地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称:,2016,年,7,月,18,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虽已对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未严格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进行罚款,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且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仍具有进一步监管职责,确保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恢复原状。,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一起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评手续,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5,个铝合金处理池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排放至雨水沟渠,再通至公司东外侧雨水窨井,严重污染环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对该被告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违法排污对外环境地表水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摸排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乱排废弃物、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类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使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截止目前,共摸排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件,经审查终结,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行政机关整改回复,5,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4,月,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安家村南的宁西铁路桥边、紧邻的西潼高速桥洞下,堆积了大量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还存在焚烧垃圾现象,严重污染了周边生态环境,危及铁路、高速路运输安全。该院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件,要求其依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方案和措施,清理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消除对生态环境和铁路、高速路运输安全的影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立即会同站南执法大队大队长到安家村进行实地查看,针对安家村刚刚移交的实际情况,特事特办,现场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由站南街道办出资,执法大队派员监管,安家村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清理整改。共计出动人员,15,名、大型机械,5,台,清理建筑、生活垃圾,3000,余方。垃圾清理后,为了达到长效管理目的,防止乱拉乱倒情况反弹,办事处安排安家村在高速路桥下砌建围墙,40,余米,在铁路南侧栽种树木,1605,棵作为围挡。同时,为方便村民倾倒垃圾,砌建垃圾池一个。通过以上措施,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安家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情况得到遏制,有力地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维护了铁路、高速路的运输安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目前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19,件。,1,件检察机关撤诉,,1,件移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尚未审结。其余,16,件均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关于被告的审查,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是正确的被告。但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尽量准确。对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如向派出所申请更名,派出所以公安局不予审批为由答复,原告同时起诉派出所和公安局,),关于正确被告的识别:,谁行为谁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共同被告、委托行为的被告、职能变更的被告),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3,、关于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审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拥有诉讼权利与获得胜诉属于两个不同概念,“获得胜诉”是指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要求所提的诉讼请求适当,理由具备(即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但是,“拥有诉讼权利”是指起诉人能将,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程序性权利,它不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正确”,而只要求“具体”即可,理由为:如果不“具体”,被告则不能有效应诉,法院也无法确定审查对象和内容,诉讼将难以开展。“具体”对数量或内容的多少并无限制,只要能确定至确切的内容或对象即可。实践中的“不具体”的表现形式多样,有多重选择、表述含糊不清、彼此矛盾等,对于这些情形,可按照起诉状内容存在错误的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应依法释明和指导,如果起诉人坚持不予改变,法院可以不接收起诉材料或者裁定不予立案。,(,2017,)最高法行申,4504,号,再审申请人涂志才诉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长区政府)征地拆迁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锡行初字第,00122,号行政裁定,驳回涂志才的起诉。涂志才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苏行终,29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涂志才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一、二审法院查明,:涂志才系无锡市南长区五爱社区马夹里,28,号房屋及宅基地权利人。,2015,年,10,月,9,日,涂志才以无锡市政府、南长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被告“违法征地、违法拆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涂志才释明,要求其明确具体诉讼请求,涂志才逾期未回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本案中,涂志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征地、违法拆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该诉讼请求未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经法院释明,涂志才仍未明确其诉讼请求,因此,涂志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涂志才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涉及征地批准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行为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等,各个行为由不同的行政主体根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作出。这些行为都是独立的,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因此,涂志才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未明确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经对涂志才进行了释明,但涂志才未予回复;二审听证中,涂志才亦认可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但其未予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涂志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涂志才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而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否则,将既不利于法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所指确定的裁判。据此,如果原告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笼统或者含混地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释明,原告经释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或者经变更后仍要求撤销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集体土地征收是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先后组织实施的多个行为形成的复合性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并不能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就该多个行政行为一并做出合法性评价。,本案再审申请人涂志才经一审释明后,坚持起诉要求对无锡市政府、南长区政府的违法征地、违法拆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因该诉讼请求未明确指向无锡市政府或南长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将导致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无法归纳、集中案件争议焦点,无法形成所指明确的裁判意见,故涂志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关于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所谓事实根据是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事实,即至少能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4,、关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第十三条列举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适用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的问题:,1,、时效性。,2,、专业性,3,、证据性。,5,、关于受诉法院管辖,a.,地域管辖,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5,年,12,月,1,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兰州、白银、定西三市,21,个县(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兰铁中院受理上诉案件以及被告为兰州市县处级行政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18,年,经省法院调整案件管辖,自,2,月,1,日起,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兰州、定西、白银三市县处级单位(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兰州市人民政府、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b.,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程世兰案)(兰州新区行政协议案)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情形除外),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白银区检察院诉白银市住建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第五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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