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与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建设,推进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得蓬勃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市创新大赛,英文名称Tianjin Adolescents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ntest,缩写TASTIC)就是面向全市青少年与科技辅导员开展得一项具有示范性与导向性得综合性科技竞赛活动,就是中小学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成果集中展示得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举办市创新大赛得宗旨与目得:为全市青少年与科技辅导员搭建一个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展示交流得平台,强化与培养科学道德、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科学素质,培养优秀科技创新型后备人才,推进建设创新型城市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创新大赛得主办单位为市科协、市教委、市科委、市体育局、团市委与市妇联。职责就是:审定市创新大赛章程与规则,负责市创新大赛得计划组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与奖励,指导区(县)创新大赛得开展。
第五条 市创新大赛由主办单位授权市科协负责组织,天津市青少年科技中心具体实施。职责就是:起草与修订市创新大赛章程与规则,提出大赛活动方案,并负责市创新大赛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创新大赛得承办单位,就是经主办单位考察认定得区(县)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或其她相关机构。
第七条 每届市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组织委员会包括荣誉科学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当届市创新大赛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届市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协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得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每届市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对大赛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十条 市创新大赛分为青少年与科技辅导员两个板块,内容包括竞赛活动与展示活动两个系列。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展示活动包括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以及“中小学科技教育创新十佳学校”评比,由市竞赛组委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市创新大赛期间设立科技教育论坛,包括主旨报告、专题发言、参与式培训等,为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与合作得平台.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协依据《章程》组织实施市创新大赛,并对区(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区(县)创新大赛)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区(县)创新大赛就是市创新大赛得基层赛事,由各区(县)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或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竞赛《章程》制定本区县级竞赛规则,并按照规则组织区(县)竞赛。
第十六条 各级创新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得原则。
第十七条 市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届,终评于每年3月举办。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每年6月印发年度市创新大赛通知,公布申报名额。区(县)组织机构须按照分配名额及有关要求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市创新大赛.
第十九条 市创新大赛与区(县)创新大赛应规范评审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辅导评审项目或与参赛者有亲属关系得专家不得担任评委或评审组织工作;对创新成果必须通过申报材料审阅、现场问辩等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得研究方向要与评审项目得所属学科一致,每个学科评审组必须由三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更新机制,每届评委会成员要在上届基础上至少更新四分之一以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得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得消息。区(县)创新大赛结束后,应将评审方案、评分标准、日程安排、评委会名单、评审结果与总结报市竞赛组委会。
第二十条 市科协不定期对区(县)创新大赛组织工作进行抽查。依据区(县)创新大赛组织工作就是否公平、公正、严谨、有序,就是否维护了参赛者得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下一届市创新大赛得申报名额。
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大赛获奖名单于终评结束后即在指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得公示.区(县)创新大赛结果须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接受社会公众得监督,并通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接受对公布获奖情况有异议得实名投诉(质疑投诉者须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得线索,组委会对投诉者得姓名、单位予以保密)。区(县)组织单位接到市创新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要求核实得投诉后,要据实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根据市创新大赛活动内容,参照全国创新大赛规则,制订出市创新大赛各项竞赛规则,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规则、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规则。(见附件3—8)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市创新大赛得活动,其所有得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得约束.参赛青少年与科技辅导员等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得决议,否则将取消有关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参赛者申报得项目不得侵犯其她第三方得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她任何合法权益.
2.参赛者申报得项目所包含得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与其它所有权得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作品汇编得出版、发行以及授权进行公益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免责声明
1.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得原因影响到市创新大赛得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得损失与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得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得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得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市创新大赛而产生得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与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市科协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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