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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 74—2021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管理规范(宜宾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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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9.280S 35DB四 川 省 (宜 宾 市) 地 方 标 准DB5115/T 74202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管理规范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Autonomous-rail Rapid Transit system2021 -08 -27 发布2021 - 09 - 10 实施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15/T 74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总体要求.35行车组织.46客运组织及服务.77车辆段及停车场管理.88车辆管理.89设备设施管理.910土建设施管理.1311交通安全设施.1412人员管

2、理.1413安全管理.15参考文献.15DB5115/T 74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宜宾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川南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车铁投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华大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瑞英、李树培、贾碧胜、周天宏、詹崇树、张俊林、李庆军、汤学清、向

3、浩、黄万军、伍国平、陈滔、肖磊、周升、粟爱军、杨勇、谢斌、张陈林、陈超录、李文波、蒋小晴、张木生、吴雄韬、刘剑、杨晓宇、韩浩、罗云峰、孙树磊、邓鹏毅、刘乙橙。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15/T 742021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 客运服务、 车辆段及停车场管理、车辆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设施、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运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

4、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CJJ 37-201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与定义GB/T 30012-2013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智能轨道快运电车 (简称:智轨电车)aut

5、onomous rail rapid tram采用全轴转向、轨迹跟随控制技术,通过主动安全控制、车载信号控制、机器视觉控制等对车辆行驶进行电子约束的全电力驱动、沿虚拟轨道运行的胶轮式车辆。3.2智能轨道快运系统autonomous rail rapid transit采用智轨电车作为运载交通工具, 通过智轨控制在路径感知的虚拟轨道上运行, 并融合了智能运控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系统。3.3运营单位operation company经营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业务的企业。DB5115/T 74202123.4运营管理operation management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车站及车

6、辆段管理、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来源:GB/T 30012-2013, 3.33.5行车组织train operation利用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备设施,根据行车计划组织智轨电车运行的活动。3.6客运组织passenger operation合理布置和利用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备设施,采取分流、引导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乘降等所进行的服务活动。3.7非正常情况degraded condition因设备故障、区间短时间阻塞、大客流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智轨电车不能按运行图或行车计划正常运营, 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严重损坏车辆等设备, 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

7、行的状态。来源:GB/T30012-2013, 3.53.8应急情况emergency condition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运营突发事件等影响,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不能维持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全部或局部运行的状态。3.9客运服务人员passenger service personnel在车站内或智轨电车上负责票务服务、安全巡视、秩序维护和乘客疏导等工作的人员。来源:GB/T 30012-2013, 3.93.10智轨电车驾驶员autonomous rail rapid tram driver具备智轨电车驾驶作业的资格的驾驶人员。3.11调度人员cont

8、roller具备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调度作业资格,从事调度岗位工作的人员。注:主要包括行车、电力、设备、车场、信息、检修等调度人员。3.12其他人员other personnelDB5115/T 7420213主要包括工程车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设备维修及操作维护人员等。来源:GB/T 30012-2013, 3.133.13路权right of way享有道路使用的权利。3.14独立路权线路line with independent right of way采用全封闭专用车道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路。3.15半独立路权线路line with semi-independent right o

9、f way采用半封闭专用车道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路 (在道路交叉路口, 采用优先通行信号或正常通行信号方式通过)。3.16混合路权线路line with mixed right of way采用混合车道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路(在特定路段上,智轨电车与社会车辆或者行人共享路权)。3.17智轨电车专用车道special lane for autonomous rail rapid tram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智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智轨电车通行的车道。3.18智轨电车非专用车道non-exclusive lane for autonomous

10、rail rapid tram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供智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也可行驶的车道。3.19交叉路口crossroad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4总体要求4.1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4.2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车辆和运营设备、土建设施,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代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运营各单位投入使用。4.3运营单位应满足消防等安全管理相关要求。4.4运营单位应保障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服务。DB5115/T 74202144.5运营单位应明确电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组织架构

11、等管理模式,并明确在各种情况下的管理方式,各系统之间及系统与人员组合之间的相互关系。4.6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行车、客运、运营组织、设备设施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等运营保障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运营管理组织程序。4.7运营单位应配置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4.8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设备设施运营维护、线路维护、车辆段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运营各单位应及时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修订,定期(不超过3 年)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4.9运营各单位应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制定节约能源管理

12、办法,合理承担并完成节能指标,确保节能计划的落实。4.10运营单位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规定,保证运营期间,对环境影响均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要求。4.11运营单位统计主要运营指标时,应按照下列计量单位进行统计:a)年客运量:百万人次/年;b)日客运量:万人次/日;c)年运营里程:万列公里/年;d)日运营里程:列公里/日;e)年开行电车:万列次/年;f)日开行电车:列次/日;g)年运营收入:百万元/年;h)年票务收入:百万元/年;i)年运营总成本:百万元/年;j)年耗电量:万千瓦时/年。4.12运营单位应积极与其他交通方式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安全、

13、高效运转,提高乘客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5行车组织5.1一般要求5.1.1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5.1.2行车组织工作应实行 24 小时工作制。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小时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前办理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5.1.3运营单位应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制定组织规则,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的行车组织方案。5.1.4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线路的封闭方式、范围、线路条件、设备条件等制定相应的细则。运营单位应按照行车组织规则及其细则做好行车组织工作。DB5115/T 74202

14、155.1.5智轨电车宜按照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5.1.6智轨电车宜采用驾驶员人工驾驶方式,独立路权线路可采用自主驾驶方式。5.1.7涉及地面道路混行线路时,应与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行车规定,并发布实施。5.1.8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电车运行速度标准,电车运行速度应不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5.2调度指挥5.2.1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线路路网规模,设有一个或多个运营控制中心,承担日常运营调度指挥工作。5.2.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制定各岗位工作计划和流程。5.2.3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客流

15、需求和设备技术条件,编制电车运行图,并应明确开行电车数、首末班车时间、区间运行时间、电车停站时间、电车折返时间等参数,以及运行限速、电车运行交路等技术要求。5.2.4运营单位应根据智能轨道快运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电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电车运行图。5.3交叉路口行车组织5.3.1运营单位应根据交通法规、线路及设备条件,制定相应的交叉路口行车组织办法,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5.3.2电车通过交叉路口,应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或智轨电车专用路口信号通过。5.3.3电车通过交叉路口的速度不应大于 30 公里/小时。5.4非正常行车组织5.4

16、.1运营单位应制定信号设备故障、反方向行车、离开虚拟轨道行车等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5.4.2人员或异物侵占运行线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a)智轨电车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经侵入运行线路限界时, 应及时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确保安全;b)侵入限界的物品不能影响邻线或市政道路交通安全;c)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邻线运行的智轨电车驾驶员)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经侵入限界,影响行车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控制中心汇报。5.4.3发生火灾等应急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如下操作:a)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指挥电车乘务组、车站工作人员疏散乘客,调整电车运行;b)如在车站附近,电力调度人员

17、应切断站台充电桩电流,并监控供电设备和电缆状态,防止站台乘客触电;c)信息调度人员应做好相应的信息发布、广播、人员指引及组织相关抢修工作。DB5115/T 74202165.4.4智轨电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驾驶员应尽量避免将电车停留在桥梁、隧道等地段,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向行车调度人员汇报,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做好后续电车的行车组织。5.4.5电车因故障被迫停车时,处理原则应以现场处理为主,现场无法处理时应及时组织救援。5.5车辆段及停车场组织5.5.1车辆段及停车场行车由车场调度人员统一指挥,并负责车辆段及停车场日常运营和设备维修组织等工作。车辆段和停车场内其他人员应服从车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各自

18、职责开展工作。5.5.2车场调度人员应按照车辆段和停车场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相关工作。5.5.3运行用车应状态良好,符合电车上线标准。5.5.4段内与场内作业应优先接发电车。5.6智轨电车驾驶5.6.1驾驶员应按规定获取上岗资格,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技能鉴定。5.6.2驾驶员应按照电车运行图和既定交路值乘,或按调试等作业计划开展作业。5.6.3驾驶员行车运营时,在正线服从行车调度人员的统一指挥,在车辆段及停车场,服从车场调度人员的统一指挥。5.6.4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制止、举报违章行为和抵制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5.6.5驾驶员负责确认

19、行车凭证,不间断确认进路情况,确保安全。5.6.6发生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指南的指引,冷静、及时、果断的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运营。5.6.7驾驶员出乘前 8 个小时内严禁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做好充分休息。5.6.8电车出库前,驾驶员应对电车进行认真检查、试验,确认电车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动车。5.6.9电车运行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速度运行,严禁盲目赶点、超速运行。5.6.10运营单位应合理指导乘务组织计划, 保证智轨电车驾驶员两次值乘之间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避免疲劳驾驶;在线路驾驶员换乘车站,应设置智轨电车驾驶员休息、就餐、卫生等场所。6

20、客运组织及服务6.1一般要求6.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电车运行图、车站设备设施和人员情况编制客运组织方案。6.1.2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卫生整洁,应满足 GB 37488-2019 的要求。6.1.3运营单位应确保智轨电车线路按照向社会公告的运营时间组织运营;当出现与既定的运营时间不一致时,应及时予以公告。DB5115/T 74202176.1.4运营单位应提供统一服务电话咨询服务。6.2客运组织管理6.2.1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明显,符合乘客乘车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在车站和电车上

21、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电车到达时间或位置信息;b)车站各类导向标识清晰、完整,在台阶、站台门处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上下电车;c)站台标识的上下车门位置信息应与电车的上下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d)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应遮挡标志标识,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e)车站不设站台门时,站台边缘处应安装半高安全护栏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6.2.2运营单位应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乘客宣传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并满足以下条件:a)广播用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可提供英语、方言服务,应表达规范、清晰、准确;b)车站应广播文明候

22、车、安全乘车等信息:1)电车进站时,车站应广播电车开行方向、安全乘车等信息;2)换乘站应广播换乘信息。c)电车到站时,电车应广播到达站站名;d)电车启动后,电车应广播前方到站站名;e)前方到站为换乘站时,电车应广播换乘站信息;f)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应能显示电车终到站、电车到站预测等相关行车信息;g)电车开关门时,应通过声音和警示灯,提醒乘客注意安全;h)运营单位对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车站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车内乘客;i)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系统、乘客服务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做好乘客解释工作。6.2.3运营单位对车站(电车)内无人认领的物品, 应立即转移物品并远离

23、周围乘客, 并进行安全检杳,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6.3客运组织服务6.3.1客运组织服务范围应包括:a)车站、电车设有专人服务,维护车站、车厢秩序,组织乘客有序乘降;b)提供售检票服务;c)处理乘客投诉、乘客纠纷、问答乘客咨询;d)应急事件时引导乘客疏散至站台或其他安全区域。6.3.2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管理,改进和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并采取以下措施:a)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增强爱岗敬业的优质服务意识;b)熟练掌握客室内相关设备设施,以提供更加精细的服务;c)建立与乘客沟通渠道,加强与乘客沟通;d)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e)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24、反馈乘客认可情况。DB5115/T 74202186.3.3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客运组织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设施、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6.3.4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定期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6.3.5运营单位应在站台、电车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6.3.6运营单位应设置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6.3.7运营单位接到乘客有效投诉后,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7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6.3.8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客运服务,年度统计数据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a)电车正点率:独立路权线路不应小

25、于 98%,半独立路权线路不应小于 94%,混合路权线路不应小于 90%;b)电车运行图兑现率:独立路权线路不应小于 96%,半独立路权线路不应小于 94%,混合路权线路不应小于 92%;c)有效乘客投诉率不应超过 3 次/百万人次,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 100%。7车辆段及停车场管理7.1车辆段及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7.2车辆段的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配备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和器材;b)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c)保持救援所有装备、器材和人员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3车辆段及停车场应具有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

26、设施。7.4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段内试车线处于正常状态。7.5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操作流程,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b)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 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c)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鉴定。8车辆管理8.1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制定运用车、维修车和备用车计划。8.2运营单位应制定电车上线前的基本技术要求,以保证乘客服务设施齐全,安全设施符合电车运行要求。车辆应定期维护,保持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8.3电车

27、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灭火器、安全锤、和警示三角牌等应设置齐全。DB5115/T 74202198.4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规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车辆维修操作文件。8.5运营单位应制定电车卫生保洁制度,规定电车车体和客室的保洁周期,定期对电车进行保洁。9设备设施管理9.1一般要求9.1.1设备设施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空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以及站台门等。9.1.2运营单位应保障设备设施技术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无侵界现象。9.1.3由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装置,应设置标识或使用说明,便于操作,

28、避免误操作导致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9.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对系统设置进行修改,不应干预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在系统中使用与系统运作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防止病毒对系统的干扰,保证各系统软件运作安全。9.1.5运营单位应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测试和维修,保障设备设施技术状态良好和运行正常。9.1.6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可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实行区域化维修管理。9.1.7运营单位应切实保证维修工作的实施,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降低故障率。9.1.8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数据库,主要是记录、跟踪、存档、计

29、算、分析及策划。9.1.9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9.1.10影响行车的维修施工,应经控制中心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9.1.11运营单位应确保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9.1.12设备设施运营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a)电车服务可靠度: 全部电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 5 分钟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 8 万列公里/次;b)电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 4 次/万列公里;c)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 5 分钟以上晚

30、点事件次数应低于 4 次/万列公里;d)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8 次/万列公里;e)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4 次/万列公里;f)自动扶梯可靠度:不应小于 99%;g)电梯可靠度:不应小于 99%;h)电车旅行速度:独立路权线路不应低于 25 公里/小时, 半独立路权线路不应低于 20 公里/小时,混合路权线路不应低于 15 公里/小时。DB5115/T 742021109.2供电系统9.2.1运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充/供电装置、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等设备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不间断供电。9.2.2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

31、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9.2.3运营单位应通过巡视、检测等手段,对充/供电装置、地面供电状态进行监测。9.2.4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向外单位转供电。9.2.5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9.2.6低压 AC 380 V/220 V 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得超负荷运行。9.2.7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和遥测的功能。9.2.8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9.3通信系统9.3.1通信系统包括有线传输、紧急电话、无线通信、广播、时钟、闭路电视、乘客信息等系统

32、。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9.3.2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2 小时。9.3.3通信系统应确保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9.3.4录音设备应能实时对调度电话、无线调度电话进行不间断录音。9.3.5有线传输系统应具备所需的各种业务接入功能,为通信系统包含的其他系统和信号等系统提供可靠的、可重构的信息传输及交换信道。9.3.6通信电源设备的运行监控状态及故障告警的信息应能通过有线传输系统送到控制中心统一监测。9.3.7控制中心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实现对全线 CCTV 系统实时

33、的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9.3.8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为控制中心、与行车相关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及乘客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的设备, 同时可为其它系统的中心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间信号, 使各系统的设备与本系统同步。9.3.9全线设有乘客信息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辆段子系统。系统应能显示电车终到站、电车到站预测等相关行车信息。9.3.10广播系统宜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辆段子系统。控制中心宜设有对各车站广播区域进行广播的功能。9.3.11智轨电车应能实现驾驶员与乘客双向语音通信功能。9.3.12闭路电视系统应为调度人员提供有关电车运行、 防

34、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 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 30 天。控制中心宜具备对电车实时视频监控功能,至少实现一路可供选择的监控摄像实时传输。DB5115/T 742021119.4信号系统9.4.1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安全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9.4.2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9.4.3信号系统应具有电车自动运行、时刻表编辑、路口优先等功能。正常运行时线路按双线单方向右侧行车,特殊情况下应能组织反向运行。9.4.4控制中心应设有信号系统工作站,具有监督和控制

35、电车运行功能。9.4.5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设备维修保养计划。9.4.6信号系统应增强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管理与服务水平。9.4.7信号系统应根据运营需求确定信号系统的构成与规模,并适应线路的延伸扩建。9.4.8信号系统应支持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网络运营的联通联运,线网内各条线路之间信号系统应能够互联互通。9.4.9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T 12758 的要求。9.5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9.5.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地面线路一般采用自然通风。9.5.2高架、控制中心、车辆段等设备办公用房应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并应符合 GB 50019的规定。

36、9.5.3封闭空间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符合节能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并应符合有关规定。9.5.4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 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各类通风模式, 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协作,及时启动相应的模式。9.6消防系统9.6.1消防系统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9.6.2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9.6.3运营单位车站应张贴相应的安全逃生标示。9.6.4工程作业中需使用燃气设备和明火时,应按程序中报并采取必要的消防监护措施。9.7给排水系统9.7.1运营单位应确保沿线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

37、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9.7.2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污水、废水和雨水分流排放的要求。9.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9.8.1应具备对空调、供电、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和应急后备电源系统设备的监控功能。DB5115/T 742021129.8.2应具备能耗统计分析功能。9.8.3应实现中心级联动功能,并保持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9.9售检票系统9.9.1售检票系统应适应网络化运营需要,应与公共交通票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9.9.2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车票制式标准, 车票制式宜与市公共交通系统一致, 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售检票系统采用独立运营、 半封闭式管理; 票务制式应适应票价政策, 可采用全

38、程一票制或计程票价制。9.9.3售检票系统可采用上车售检票方式,采用投币和车载读卡器(POS)检票及便携式验检票机进行检票;也可采用车下售检票方式或者车下售票、车上检票的方式。9.9.4单程乘客可采用现金投币或购买车票,城市公交卡可作为储值票使用。9.9.5自动售票机宜设置在较宽敞的空问, 每站台售票点运行的售票机应不少于 2 台(车上同时设置投币或售票机的可少于 2 台,但不得低于 l 台)。9.10电梯、自动扶梯9.10.1电梯应符合 GB 7588 和 GB 50157 的性能和使用要求,自动扶梯应符合 GB 168992011 中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的性能要求。9.10.2电梯、 自动扶

39、梯及轮椅升降机, 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 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9.10.3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 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止开关。 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指示并张贴使用须知。9.10.4电梯、自动扶梯运行应满足以下要求:a)平稳运行,除处置应急事件时不应急动、急停;b)客运电梯和自动扶梯不应载货,但旅客随身行包除外。9.10.5电梯例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电梯机房的门、锁、温度、湿度、通风、照明、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消防设施无异常;b)电梯外观完整无损,内部清洁,无杂物;c)电梯检验合格标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标识应清晰、完备;d)电梯照明、风扇、对讲

40、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电梯门防夹装置功能无异常;e)电梯门开启和关闭正常,运行无异响、无异味、平滑、无异常振动。9.10.6自动扶梯例行检杳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观完整无损,其周边环境情况清洁无杂物;b)梯级、踏板、梳齿板和扶手带、显示装置、护栏应正常、无裂痕,无损坏;c)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识应清晰、完备;d)钥匙开关、急停开关等工作正常;e)运行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9.10.7运营单位应制定电梯、自动扶梯的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相应修程。可采用日常巡检、双周检修、季度检修、半年检修、年度检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修或改造。DB5115/T

41、 742021139.10.8自动扶梯维修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队伍实施。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由维修人负责执行。9.10.9运营单位应建立电梯、扶梯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设备台账、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b)安装、改造、移装、重大维修的资料:1)维修与保养手册;2)日常维修记录;3)操作手册;4)设备故障的记录和统计分析。9.11站台门系统9.11.1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求,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9.11.2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9.11.3运

42、营单位应合理确定站台门与车门的开关顺序。9.11.4运营单位应对站台门进行日常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a)门体外观完整无损,门体玻璃无划伤、裂痕;b)开关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9.11.5运营单位应制定站台门的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修程,修程可采用日常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巡检和年度检修。10土建设施管理10.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应包括道路工程、地面标识线工程、线路附属工程、隧道、桥梁、车站建筑、车辆段、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设等。10.2道路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所使用道路应符合 CJJ 37-2012 的规定;b)

43、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投入运营的道路工程进行检修和保养, 道路路面结构强度及变形应满足智轨电车运行的要求;c)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工程的防水、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排水设施完好通畅,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降和边坡塌陷。10.3线路附属工程的管埋应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附属工程进行检查,确保线路附属工程完好;b)运营单位应定期线路标志进行检查, 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 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晰度,安装位置不应影响智轨电车驾驶员瞭望。10.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 确保结构的强度、 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DB5115/T 742

44、0211410.5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段、运营控制中心、变电所房屋建筑等进行检查和维护。10.6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应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应保持建筑物完好和正常使用, 并应采用日常保养、 临时补修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模式;b)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 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 制定相应的修程,可采用日常巡检、半年巡检、年度巡检或故障检修方式;c)运营单位组建土建设施维修班组时, 应根据土建设施布局特点, 合理配置维修班组和值班人员;d)运营单位应制定士建设施维修班组的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e)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 在确定需要大修

45、前, 应由专业单位进行鉴定和论证,并应经专项设计批准后再开展大修工程的施工。10.7线路主要利用既有或规划道路地面铺设。在路段处宜采用独立路权,在一般路口处,采用与道路平面交叉共享路权方式, 在社会车流较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口, 可采用全立交(上跨或下穿)的独立路权方式。10.8地面及高架线路两侧(含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障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10.9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建筑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检修竣工图纸、房屋途筑检修涉及、施工技术和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建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0.10线路区间内设有绿化植物的应有相应的维护

46、管理部门,定期对绿化植物修理。10.11绿化植物灌溉设备设施应纳入对口专业部门统一监管,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11交通安全设施11.1为保证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安全运营及道路交通功能, 应结合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路布置及沿线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11.2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设施、隔离设施、反光道钉、黄闪灯等。11.3智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隔离设施。11.4智轨电车统非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行车提醒标志。11.5智轨电车移动式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带声光报警功能的隔离设施。11.6智轨电车车道与人行道紧邻布置时,宜在两

47、者间布置硬隔离措施。11.7当智轨线路与社会交通线路交叉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11.8在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警示标志、智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智轨电车车道的标志、设施。12人员管理12.1一般要求DB5115/T 7420211512.1.1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 进行岗前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 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运营单位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12.1.2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12.1.3智轨电车驾驶员和调度人员应满

48、足下列要求:a)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b)定期健康检查,符合上岗要求。12.1.4其他人员的要求:a)持证上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b)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12.1.5建设单位或设备供货商,在与运营单位交接新设备前,应提供详细的使用手册、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并负责对该设备接管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的专业培训。12.2智轨电车驾驶员智轨电车驾驶员的培训及认证应符合当地出台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条款要求。12.3调度人员12.3.1值班主任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人员担任。 值班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 具有行车调度岗位作经验,熟悉车辆

49、调度、电力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12.3.2行车调度人员应接受运营调度、行车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12.3.3电力调度人员应接受安全作业、电力指挥、电力倒闸操作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应持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证方可上岗。12.3.4设备调度人员应接受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应急处置、抢修等内容培训。12.4客运服务人员客运服务人员应接受客运服务、票务处理、紧急救助、车站或电车紧急设备操作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12.5其他人员12.5.1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12.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方可上岗。12.

50、5.3驾驶电车、 操作信号或重要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实习人员, 应在专职指导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实际操作。13安全管理13.1一般要求DB5115/T 7420211613.1.1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组织架构及职责,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3.1.2运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1.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 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13.1.4运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从业人员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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