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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2039610 上传时间:2025-09-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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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 治 水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编制单位: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13年10月1日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6 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永安公司六道江井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齐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四条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六条 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后山护坡挡墙、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七条 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第九条 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采、掘工作面裂隙水赋水特征及周边相近矿井资料,指导采掘生产。凡开采有顶、底板裂隙水害的煤层,在采区设计时应考虑完善排水系统。 第十条 对井田范围内可能积水的老空区及城西煤矿每月进行逐一排査,分析积水范围并估算积水量。并将积水区范围和积水量、探水线、警戒线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以便指导生产。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在接近老空水警戒线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钻孔设计,制订相应的探放水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执行。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对预计落差大于5m的断层要提前绘出超前探测线,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明断层破碎带的富水性和导水性,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当回采工作面顶板上40米范围内或底板下15米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采前必须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无法疏放时,采注浆加固等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采。 第十三条 开采底板灰岩水煤层的矿井,必须做好底板灰岩水害的防治工作。对已有勘探、生产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究灰岩水层含水特征,建立健全灰岩水井上、下监测系统,定期观测地下水动态,掌握动态变化规律、水化学特征等。 第十四条 受奥灰水威胁的工作面,掘进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患异常区范围,针对性的编制防治措施。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根据隔水岩柱的实际厚度、水柱压力计算突水系数(Ts): Ts=P/M 式中:Ts——突水系数,(MPa/m)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MPa), M——底板隔水层厚度,m 正常地段突水系数<0.06,为安全开采区,0.06—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报公司审批方可设计开采,>0.1必须编制疏水降压或含水层改造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经实施治理工程、钻探(物探)验证及安全评价后方可开采。 第十五条 进行疏水降压含水层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五)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六)取芯孔两个钻场不少于一个钻孔; (七)效果验证孔不少于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对具有奥灰水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进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超前探测,做到边探边掘。 (二)采掘开工作面一旦出现突水征兆时,应加强水情观测,有安全威胁时,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并由公司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第十八条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二十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制定防治水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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