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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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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奇智不正当竞争案,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从2004年至今,互联网领域中各大公司之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屡见不鲜。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呈现出如下趋势。,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由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率在2011年达到了最高峰,在2011年中一共发生了19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从2004年至今,其中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按照其发生时间列举如下:,1、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2、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5、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2013年)。,6、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7、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以上案例中,3Q大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从2010年开始一直纠缠至今。,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案的记录,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201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研究。,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案例介绍,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例如计,案例介绍,案例介绍,除此之外,扣扣保镖所具有的隐藏功能针对性极强并具有:(1)在不被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流氓软件特征。(2)绕开用户控制隐蔽触发的后门功能特性。(3)注入其他进程,修改其正常功能运行方式的外挂特征。而这些技术手段通常只在木马、后门、病毒这类恶意软件上见到,在一款以安全为名的软件上出现并针对正常软件使用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01号公证书、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有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以及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银专咨报字2012第0114号资产损失咨询报告书所提供的不同意见,可以得出的统一结论是被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案例分析,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变化多样,正因为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本案中,将商业的道德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中所列举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本案的具体情况似乎都不能确切地被放入到其中的某一项当中,但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些年才愈演愈烈,法律具有时空局限性,无法跟随实际情况而随时变化。本案的判决也显示出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案例分析,(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在本案当中,从原告利益的角度看来,奇虎、奇智公司所开发、发行的“扣扣保镖”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与此同时,“扣扣保镖”软件业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且“扣扣保镖”本身也有其隐藏的四个程序,该程序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和计算机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其行为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法律必须站在维持秩序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上部分是从学理角度的分析,以下部分是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做的简要分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认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域。,另外,根据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和产品;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内容,法律具有时空限制性,无法跟随现实的变化而随时改变。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而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基本都出现于2004年之后。很显然,这部法律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领域中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最高院以违反商业道德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此种在立法时属于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很显然本部法律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一方面,该法缺乏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诉前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该法对恶性竞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过轻,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该法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机制基本上形同虚设。(人民法院报 邓宏光),自我思考,以下部分是从案件延展开来,我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困惑。,(一)对互联网领域中的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否会阻碍互联网创新。在本案中上诉人即奇虎、奇智公司认为其行为是互联网自由和创新精神的体现,认为一审法院违反行业发展规律,苛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会限制竞争和打击创新。,这本案当中,我认为,虽然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自我思考,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在互联网领域内肆意妄为。,技术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又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技术革新应当成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尤其是在本案中,奇虎、奇智公司所开发的“扣扣保镖”是专门针对腾讯公司的“QQ即时通讯”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自我思考,(二)处罚程度是否过轻从而导致没有威慑力,使得此种行为肆无忌惮。上诉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500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依据。但是根据被上诉人即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所提供的一审证据,从2010年10月29日扣扣保镖发布至2010年11月21日回收扣扣保镖共计24天,这24天扣扣保镖给腾讯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2233592元。,此外,被上诉人一审证据20记载360官网宣布扣扣保镖推出72小时下载量超过千万,平均每秒钟就有40个独立下载安装量。这些证据至少足以表明,上诉人发布扣扣保镖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根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自我思考,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很显然,此处的规定已经无法适用本案。最高院在本案中并未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是综合了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赔偿额。,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全面考虑了以下因素:1、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业务收入、广告收入、社区增值业务收入和游戏收入,QQ.com网站的流量减少,QQ新产品推广渠道受阻,被上诉人品牌和企业声誉因商业诋毁而受损;2、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迅速扩大及蔓延;3、被上诉人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4、上诉人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5、被上诉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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