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坑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
监理工作指南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确保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实施,防止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建设监理安全事故责任,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4、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基础规程》DB62/25-3001-2000
5、《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甘肃省内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四、名词解释:
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基坑支护: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及保护措施。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的划分:
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基础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1、复杂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H>12m;
2)基坑底边缘与邻近已有建筑浅基础或重要管线之水平净距≤1.0H;
3)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危及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安全;或存在易产生流土、管涌、坑底土隆起等之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
2、简单工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坑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H≤6m;
2)基坑底边缘与邻近已有建筑浅基础或重要管线之水平净距≥2.0H;
3)地下水位在基坑底面以下且坑底土不会产生隆起。
3、中等工程:除复杂及简单工程以外的基坑工程。
重要性系数的规定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重要性系数r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1.10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1.00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0.90
支护结构选型表:
结构型式
适用条件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1. 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 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3.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载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水泥土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土钉墙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3.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逆作拱墙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 淤泥或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 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4.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5.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放坡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2. 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3. 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4. 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备注: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相应选用结构型式或采用以上型式的组合。
五、 基坑工程对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
1、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任务;
1.1、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1.2、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2、采用自然放坡不需要支护和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六、 基坑工程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
1、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任务;
1.1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
1.2、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2、采用自然放坡不需要支护和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人工成孔的,可由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七、 基坑工程对监测单位资质的要求:
1、基坑工程必须实施监测。
2、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监测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任务;
2.1、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2.2、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八、 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
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基坑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2、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3、专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附图。
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还应编制开挖监控方案: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控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控点的布置、检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六、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及相关要求: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3.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3.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4、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要求:
4.1应选择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相关专业类别专家库;
4.2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2.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4.2.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4.2.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专项方案审核批准程序:
(一)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不需专家论证,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且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第三项目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监理单位收到专项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如存在缺陷必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施工单位组织修改。
5、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组组长、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重新报送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组织实施。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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