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2023783 上传时间:2025-08-2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49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 专家委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专家委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廉洁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保障专家委员的权益,更好地发挥评估委在服务政府管理和市场繁荣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根据《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家委员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估专家委员由评估委协调管理,根据评估委各组的职能分工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条 评估委设立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十个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艺术品是指书法、篆刻、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珠宝玉器、工艺美术、民间美术、综合艺术和艺术收藏品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委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专家委员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多年从事本专业研究,具有丰富的艺术史知识和艺术品市场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地位。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能够胜任艺术品评估工作。 第九条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开展艺术品咨询服务,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承担艺术品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艺术品管理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施行聘任制,聘期委3年。期满后根据本人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人员需由评估委两名以上正式的专家委员推荐,申请人填写《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评估办审核。 第十五条 评估办审核通过后,向受聘专家颁发“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聘用证书”。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间,专家委员如有违反评估委相关规定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评估委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评估办开展工作,维护艺术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按照委托方的收益,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应恰当描述评估物品。对评估物品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艺术品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要对自己所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不能出具假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在工作过程中,根据自己评估情况做出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单上签字,由评估办最终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参与、不扰乱对其他组别的物品评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不能发表、传播与自己签署意见相悖的言论,也不允许在任何场合一轮其他委员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的专家进行评估,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的合理性,专家委员对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外出参加活动和接受采访时,应严格遵守评估委规定,不准违背组织原则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及评估委形象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不准以个人名义代表评估委直接受理社会各界或个人委托的评估、鉴定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以本委员会名义得到社会活动邀请或采访要求时,须向评估办报备,未经允许,不能以评估专家委员的身份参加活动,接受采访须事前提交采访提纲。 第二十八条 在参加上述活动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不得彩玉委托人评估物品的买卖活动,也不得与委托人私下进行艺术品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在接受评估办安排的工作时,不得向活动承办方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参加评估委组织的活动所形成的影响,文字资料,评估委拥有所有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在使用有本会名义的名片时,应印制本会的规范称谓(如: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凡未能使用上述规范称谓的,则视为违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专家委员,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丛艺术品评估委员会除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